裁判文书详情

张某某犯玩忽职守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五华县人民检察院以华检诉刑诉(2015)18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某某犯玩忽职守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7月15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五华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廖**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张某某在任五华县某镇人民政府分管林业的副镇长期间,由于对辖区内的森林资源监管保护工作不负责,巡查监管流于形式,没有认真履行好职责,致使在2014年6月至8月间某镇某村“正坑里”山上大面积森林遭受严重破坏,造成林木被滥伐247.55立方米(材积),折合活立木蓄积392.94立方米,造成经济损失79216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张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陈某某、钟某某、张**的证言,身份证明,书证,抓获经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在任五华县某镇人民政府分管林业的副镇长期间,本应认真履行好自己的职责,但其措施不力,没有发现和制止林木被滥伐,造成林木被滥伐,破坏环境资源,其行为已构成玩忽职守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应予支持。被告人张某某案发后能主动投案,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属自首,确有悔罪表现;被告人张某某对林木被滥伐的玩忽职守行为情节轻微,依法免予刑事处罚。案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三十七条及最**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人张某某犯玩忽职守罪,免予刑事处罚。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梅州**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三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