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陈**玩忽职守二审裁定书

审理经过

湛江**开发区人民法院审理湛江**开发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陈*甲犯玩忽职守罪,于**一四年十一月二十一日作出(2014)湛开法刑初字第138号刑事判决。宣判后,被告人陈*甲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1月28日公开开庭审理本案,广东省湛江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方*出庭履行职务,上诉人陈*甲及其辩护人游伟*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法院查明

原审判决认定:被告人陈*甲于2005年4月至2013年11月期间被任命为遂溪县公安局南**出所所长。从2009年开始,在遂溪县公安局南**出所辖区内,遂溪县黄略镇殷屋村委会、文车村委会均有人开设赌场,直到2013年10月被媒体曝光才被制止。这类赌场均以“翻推”形式开赌,参赌人数由几十人到上百人不等,下注赌资从一百元到十多万元不等。其中,殷屋村委会共有赌场四个,分别位于南边村南边、南迈村北边、北边村和后沙湾村,上述四个赌场距离南**出所不到二公里;文车村委会共有赌场三个,分别位于下组村晒谷场、文**戏楼、文车村公厕,上述三个赌场距离南**出所有五公里左右。

2013年10月2日22时许,南**视台“今日一线”节目记者暗访遂溪**屋村委南边村的赌场,并打电话向遂溪县公安局110指挥中心报警。遂溪县公安局南**出所民警出警,后因未找到赌场,遂反馈110指挥中心后又回到派出所。约30分钟后,记者再次电话报警,南**出所值班民警经15分钟才到达殷屋村委南边村的赌场现场,但是赌场内已无人,灯火熄灭。随后,在2013年10月29日晚,南**视台“今日一线”节目报道:遂溪县黄略镇殷屋村、文车村等地有人开设赌场,以“翻摊”形式聚众赌博,参赌人员多,涉赌资金大,开设时间长,社会影响恶劣。其中殷屋村委会南边村南边的赌场和文**委会下组村晒谷场的赌场就是“今日一线”节目曝光的两个赌场。

上述事实,有检察机关提交,并经一审庭审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明:

1、常住人口信息、公务员登记表、干部任免审批表,主要内容:陈**的个人身份资料及任职情况等。

2、广**安厅、广东**委会有关禁赌方面的文件、遂溪县公安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主要内容:广**委、省政府、公安厅、市公安局关于扫除“黄、赌、毒”工作的责任追究的相关规定:扫除“黄、赌、毒”的日常工作由公安局、派出所负责组织落实。局长系公安机关扫除“黄、赌、毒”工作的主要领导责任人,分管“黄、赌、毒”的局领导是分管领导责任人,治安科负责人、公安分局、派出所的负责人是直接领导责任人,责任民警、案件经办民警是直接责任民警。遂溪县公安局编制规定,治安管理大队的职能为依法对社会上吸毒、卖淫嫖娼、赌博等违法活动进行治理;派出所机关负责侦破、查处辖区的刑事、治安案件和治安灾害事故,开展治安防范工作;查处黄、赌、毒等七害案件。

3、关于遂溪县公安局南**出所涉赌警情的情况说明、关于遂溪县公安局南**出所查处辖区内赌场的证明,主要内容:2010年遂溪县公安局110接警系统接收到南**出所辖区内发生的赌博警情共有7宗,在派出所警综系统反馈立案查处与110接警系统相对应的有1宗;2011年遂溪县公安局110接警系统接收到南**出所辖区内发生的赌博警情共有9宗,在派出所警综系统反馈立案查处与110接警系统相对应的有0宗;2012年遂溪县公安局110接警系统接收到南**出所辖区内发生的赌博警情共有14宗,在派出所警综系统反馈立案查处与110接警系统相对应的有0宗;2013年遂溪县公安局110接警系统接收到南**出所辖区内发生的赌博警情共有24宗,在派出所警综系统反馈立案查处与110接警系统相对应的有0宗。

4、2010年1月1日至2013年10月29日殷屋村、文车村赌博案件警情查询,主要内容:殷屋村赌博案件警情查询有7次;文车村赌博案件警情查询5次,除了2012年8月3日陈*甲带队到文车村晒谷场抓获三人处罚外,均没有抓获参赌人员以及立案处理。

5、关于要求彻底铲除文车村“赌博”问题的请示,主要内容:南**出所于2008年11月2日向遂溪县公安局党委请示汇报:南**出所所长陈**多次带队入文车铲除赌场,其中2008年11月1日,南**出所配合县局治安大队进村查处赌博,但赌风屡禁不止。鉴于此,要求县局党委派员前来指导和组织力量帮助南亭所彻底铲除文车村的赌博违法活动。同时抄报县综治办、黄略镇委和镇政府。

6、黄*镇禁赌专项整治行动的相关文件,主要内容:黄*镇委于2013年4月22日成立黄*镇禁赌专项整治行动工作小组并制定《黄*镇禁赌专项整治行动工作方案》,其中南亭所所长陈**任工作小组组长。其中殷**委会的《黄*镇禁赌整治行动排查表》中已将殷屋南边村、后沙湾村、北边村的赌场上报,还在“关键人物”一栏填写了殷**、殷*、殷**等人名字。

7、南**视台“今日一线”节目视频截图,主要内容:2013年10月29日南**视台“今日一线”节目播放了记者暗访黄*镇殷屋村、文车村等地开设赌场的视频。随后各网站、论坛、微博等新闻媒体转载播放的截图以及网民评论。其中有网民跟帖:“听说一个月给派出所十万,你说能管吗,遂溪公安局也有份”、“要抓赌最好遂溪县公安内部抓,在遂溪县公安局众多民警中有赌博、打私彩变相赌博的不在少数,如果这些人不处理实在委屈了在黄*赌场的被抓者”、“赌场如果没有当地公安做保护伞,绝对是没有方法经营下去的,可见属地管的派出所领导应有无法推辞的责任,必须严肃处理相关责任人才能平息民愤”等等。

8、破案报告、到案经过,主要内容:2013年10月29日晚,南**视台“今日一线”节目播放了记者黄略镇殷屋村、文车村等地开设赌场的视频。遂溪县人民检察院于2014年2月28日进行初查。2014年4月15日,遂溪县人民检察院电话通知遂溪县公安局找陈**协助调查,陈**得知后自行到遂溪县人民检察院接受调查。2014年4月16日,遂溪县人民检察院对陈**涉嫌玩忽职守罪进行立案侦查。

9、证人许**的证言,主要内容:我于2008年12月调任遂溪县公安局南**出所任教导员,2013年5月至今担任遂溪县公安局前进派出所所长。在南**出所任职期间,我主要负责政治思想教育、户籍管理等工作。当时文车村委会、殷**委会等地就存在赌场,其中殷屋村的赌场距离南**出所大概二公里左右,文车村的赌场离南**出所五公里左右。这些赌场都是有人望风的,人多、复杂,比较彪悍,有些赌场还设置牛车等路障阻止我们去查处。我们也多次出警,但都没有抓过人回来。我听说陈*甲有将辖区内的赌场情况向遂溪县公安局反应过。南**出所的分片分管领导是副局长郑*,全县分管治安工作的是副局长戴某甲,我听说陈*甲也有向他们两个进行汇报。2012年后,戴某甲曾有几次带着县治安大队、巡警大队的人员下来与我们所的人员一起对辖区内的赌场进行过拆棚行动,但效果并不理想,各个赌场在被拆除几天后又在原来的地方继续搭棚经营。

遂溪县公安局治安大队也有查禁赌场的职责,因为按照职责来说,查禁赌场就是治安方面的工作,县治安大队曾经有几次联合我们所查处过辖区内的赌场,但都没有抓到人,只是拆除赌场的赌棚。在查禁赌场工作方面,我们派出所的工作的确存在不到位的地方,打击的力度不够。但是我们派出所的警力不够,如果县局的领导能够重视,加大打击的力度,取缔赌场,就不会被电视台曝光,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后果了。

10、证人李*的证言,主要内容:我于2008年初调到遂溪**出所任副所长至今。2008年我分管治安工作,2009年我因身体不适,我只分管治安方面的消防、维稳、特行工作。陈*甲则接手管理治安工作直到2014年1月份被调离南**出所。南**出所辖区的殷屋村、文车村的确存在不少赌场。殷屋村的赌场距离南亭派处所大概三公里,文车村的赌场距离南**出所八公里左右。这些赌场有人负责望风,所以一般都抓不到人。我们所没有专门制定扫除赌场的工作方案,也没有去对这些赌场进行查处过,没有专门部署过行动来扫除赌场。其实赌场的位置不单是负责巡逻的队员知道,派出所的所长、副所长等领导也是知道的。通常赌场里都是人多势众,单凭几个队员根本不可能抓得了人。既然所里的领导都没有明确性指示说要去赌场巡逻,也没有群众报案要出警到赌场的位置,大家也就不会巡逻到赌场的位置。我们所办理过抓私彩类的案件,目的都是为了完成全年的赌博类办案任务,充办案数量,而真正办理赌场类的案件据我所知是没有的。

11、证人林*甲证言,主要内容:我于2007年7月担任南**出所副所长,主要负责辖区内一般的刑事侦查工作。2009年7月至2013年11月,我所治安工作都是由陈**负责,所有治安案件处理均要受他指示去处理。陈**基本上没有主动安排所里民警去查处过辖区内的赌场,只是在上级要来检查时,才叫我们去巡查下,都没有抓获过人,只是收缴赌具。赌场有人看风,我们还没到现场,人都散了。陈**没有指示我们去巡查辖区内赌场。

2013年10月28日晚22时许,我们第一次接警后,我所5人出警,没有见到有人在赌博遂返回派出所。约半小时后第二次接警,我们5人再出警,期间,我们因为遭遇小轿车与牛车挡道,15分钟才到达现场,赌场内已无人,灯火熄灭。

12、证人罗某甲的证言(证明的情况与林**的相同)。

13、证人林*的证言,主要内容:我在遂溪县公安局南亭派出所担任内勤,主要负责群众户籍、档案工作。文车、殷屋等村委会辖区内都存在赌场。赌场被电视台曝光前,我所没有抓获过赌场人员或参赌人员。群众报案称有人聚赌,我们就出警到现场,一般到达现场后参赌人员已经离开,没有抓过人。对于人多的赌场,我们一般都是驱散为主,由于出警人员少,只有二、三个,难以控制场面,更不用说抓人了。我们所没有制定具体的整治辖区内赌场问题的实施方案,陈*甲也没有让所里的民警加强对我所辖区内赌场的巡逻。

我不清楚陈*甲有没有向上级反映过赌博屡禁不止的情况。陈*甲在2013年5、6月时曾填过一份表上交**中心,要求县局处理文车村委会辖区内赌场,当时我还经办盖章的业务。治安大队知道我辖区内存在赌场长期经营的情况,但治安大队一般都是联合我们南**出所一起开展查处赌场行动。

2013年联合行动时戴**局长有带队下来我所辖区内整治赌场,他知道我所辖区内赌场的情况;郑*副局长回家时要经过我们所跟陈**聊天,他应该对我们所的情况比较了解。

14、证人彭*甲证言,主要内容:我于2008年12月至今任南**出所副所长,主要协助林*甲分管刑侦工作。查禁“黄、赌、毒”等治安方面的工作都有陈*甲自己负责管理。我们在巡逻的过程中没有发现赌场,也没有查处过被曝光的赌场。我们所没有专门部署过行动来扫除赌场,我也没有见过专门制定扫除赌场的工作方案和计划。赌场都是有人专门负责望风,有些还用牛车等路障阻止我们抓人,他们一看到我们派出所的队员,马上就通知赌场的人员走散,我们都抓不到人,一般都是把这些赌钱的摊板打烂或收缴。2012年以后,分管治安工作戴某甲曾有几次带着县治安大队的人员下来与我们所一起对辖区内的赌场进行过拆除,但效果不理想。

15、证人孔*甲证言,主要内容:2013年3月18至今我在南**出所任治安队员。殷屋村委南边村的赌场就是被南方电视曝光,离派出所大概二、三公里,该赌场一般是晚上经营,参赌人员有几十至一百多人,包括提供给赌客停车地方,占地面积有几亩。文车村委会下组村的晒谷场的赌场就是被南方电视曝光的赌场,离派出所大概三、四公里。许屋村辖区内也有赌场,离派出所三公里左右。此外南亭市场也有2个赌场。

我们出警到赌场时,没有抓过参赌人员。陈*甲从来都不让我们去巡逻查处这些赌场,我们连警车都不敢开到赌场附近。督察要来检查的时候,陈*甲才叫我们去巡下各个赌场,目的主要是通知赌场人员在督察来检查当天,不要经营赌场,免得被督察发现,造成麻烦。我们所没有对殷屋村和文车村的赌场进行查处过,也没有专门制定扫除赌场的工作方案。

遂溪县公安局的治安大队也有查禁赌场的责任,2013年3月至10月,治安大队等部门来我所辖区查处赌场,我所人员配合行动,但也没有抓过人。

2013年10月28日晚,林*甲接到第一次报警电话,我与林*甲、张*、黎**、罗*甲一同出警到现场,没有见到有人在赌博。不久,林*甲接到第一个次报警电话,我们又出警,中途被小轿车与牛车挡道,到达现场后,没发现当场有人在赌博。

16、证人张*、黎*的证言(证明的情况与孔某甲的一致)。

17、证人钟**的证言,主要内容:我协管政法工作,包括社会治安综合管理等工作。2013年我镇组织清理赌场专项工作,向塘口、南亭、南**出所所长口头说明赌场情况,要求他们进行查处。我们还向我镇陈照书记及公安局治安大队吴某甲、石某甲和公安局戴某甲副局长等人口头反映情况。2013年5月、8月、10月,我镇联合县公安局治安大队、巡警大队、特警中队、黄**辖区三个派出所等人员到上述赌场进行查处,但在查处的当天,赌场都没有经营,我们只是拆除赌棚,没抓到参赌人员。还有一次,我们联合公安机关对南**出所辖区内的殷屋赌场进行查处,南**出所没有派民警,只派出两名治安队员过来协助,从这点来看,公安机关对查处赌场的行动不够重视。

18、证人石某甲的证言,主要内容:我自2013年5月至2013年10月29日担任大队长后期间,黄略镇三个辖区派出所没有将赌场的情况向我反映。这三个辖区派出所也没有要求县治安管理大队给予警力支持查处赌场。对于黄略镇存在赌场的情况,我们大队主动查处有两次。

19、证人吴某甲的证言,主要内容:我于2005年至2013年4月任遂溪县公安局治安大队大队长,2013年4月至今任遂溪县公安局巡警大队大队长。南**出所陈*甲有将文车村赌场的情况向我反映,请示我派警力治理,我听后向分管我队的戴*甲副局长请示,第二天就组织我队和巡警大队到文车村进行赌博查处工作。

20、证人郑*的证言,主要内容:我主要分管刑侦、监所、禁毒工作及挂点黄略镇塘口、南亭、南亭三个派出所工作。在2013年黄略镇政府和县公安局联合开展查禁赌专项行动之前,我不知道黄略镇辖区内赌场情况。塘口、南亭、南亭三个派出所所长及工作人员从来没有向我反映过辖区赌场情况。赌场情况严重是三个派出所不向我报告才引发的后果,与我指导工作无关。

21、证人戴某甲的证言,主要内容:2012年至2014年我分管治安、消防与边防,其中治安包括查禁“黄堵毒”等工作。我有组织安排治安大队去进行查处黄略镇辖区内的赌场。治安大队有向我汇报赌场的位置与查处结果,但是也没有详细说明赌场的具体情况。南**出所有一次书面向我局请求加派人员查处文车村赌场,我签字批复同意。

22、证人殷某甲的证言,主要内容:2013年3月开始我任黄略镇南边村村长。我村南边与北边各存在一处赌场,北边赌场规模较小,南边比较大型的赌场于2013年10月被媒体曝光过。被曝光的赌场于2009年开始经营,已经营三年多时间,一直到2013年10月被媒体曝光才停止。赌场一般都是晚上营业,白天较少,有时甚至会通宵经营。参赌人员众多,一般有几十人甚至上数百人,周围停满小车,赌场以“翻摊”方式进行,每次下注的金额是以100元为基数,少时几百元,多时十几万元都有。两个赌场距离南**出所相隔都很近,大约三五分钟就可以到达。南边和北边的赌场一般每天都在营业,只有在严打行动期间才会停业两三天,过后又继续开始营业。我村有对村里存在的赌场进行摸底排查,并将赌场及赌场老板的情况书面上报给镇政府,并且多次向南**出所口头反映我村赌场的情况。南**出所从来没有向我提出制止或协助制止我村赌博活动的要求。如果南**出所认真去查处的话,赌场就不可能长期经营下去,因为赌场离派出所这么近,只要加强日常巡查,赌客害怕被抓早不敢在此参赌,没有赌客赌场就不可能经营下去的。

我村委会村民对赌场的意见非常大,赌场开设后,很多人沉迷赌博,小偷小摸、卖车卖楼等现场时常发生,严重扰乱村的治安。我村村民有报过警,但南**出所每次出警情况都是到赌场的现场走过场、做样子,都没有抓到人,也没有收缴赌具。村民反映非常大,说南**出所包庇、纵容赌场人员长期经营赌场,赌场规模这么大,且一直在同一个地方长期经营,南**出所不仅没有查处取缔,而且每次报警,派出所来到赌场都没有抓到人。

23、证人殷*乙的证言,主要内容:我在黄略镇殷屋村任村委会主任,我们村委会辖区内大概有4个赌场,其中南边村南边是一个大型赌场,也就是被电视台曝光的那一间。这些赌场在2011年就存在了。赌场一般都是晚上营业,白天较少。参赌人员一般有十几人到数十人,赌场以“分摊”方式进行,每次下注的金额是以100元为基数,少时几百元,多时十几万元都有。这些赌场距离南**出所较近,都是1公里左右;南边村被曝光的赌场离南**出所有2公里左右。南**出所从来没有真正来查处过,就算有出警,也只是走个形式,从来没有抓过人。2013年我们将四个赌场及赌场老板的情况上报黄略镇政府,也将赌场情况报告南**出所。南**出所作为赌场的主要查处职能部门,从来没有问过我们村委会有关赌场的事情,其它部门也没有对这些赌场查处过。

我村委会村民对赌场的意见很大,赌场开设后,很多人沉迷赌博,严重影响村委会的治安和稳定,破坏了家庭的和谐。村民曾多次举报、上访,亦多次打电话给派出所和110报警,一般都是转交南**出所处理,南**出所就派一个干警带几个治安队员到赌场巡视,巡完后就说没有发现有人赌博,没有抓到涉赌人员。我认为南**出所或者其他公安人员在查处赌场之前已通风报信,充当“保护伞”,否则赌场不可能这么长时间不被查处。

24、证人叶某甲、殷*、殷*、殷*、殷**、殷**的证言(证明的内容与殷*乙的大致一样)。

25、证人杨**的证言,主要内容:2010年后,我村委的赌场数量变多,其中在谷场的赌场被媒体新闻曝光。南**出所早就知道我村委会辖区内存在赌场的问题,我任村委会书记以来多次向县公安局、黄略镇政府、南**出所陈*甲所长反映过,也都当面与他协调如何处理赌场问题,但陈*甲说警力不足,所以我村委会存在的赌场问题一直得不到有效解决。公安部门来我村委查处赌场只是走过场式的,没有什么实际效果。

村民对赌场的意见很大,赌场开设后,导致很多青年人无心读书,沉迷赌博,破坏家庭和谐,同时对村治安带来严重影响。我一个朋友因在我村委赌场输了两、三百万元,被赌场的人逼得差点跳楼。

26、证人杨**的证言,主要内容:2013年10月被电视曝光的下组村赌场是2009年前在村下组村谷场经营的,该赌场在该场地已经营了五年左右时间。赌场一般白天营业,参赌人数较多,一般有几十人,车辆多时有十几二十辆,赌博采取“分摊”方式。我们向镇政府和南**出所反映了我村委会辖区内赌场横行的情况,但遇到严打行动的时候,该赌场才被镇政府和派出所查过,平时都没有被其它部门查处过。

村民对赌场的意见非常大,赌场开设后,村民沉迷赌博,破坏家庭和谐,卖车卖楼、小偷小*等现场时常发生,严重影响村治安秩序。

27、证人杨*丙证言,主要内容:我们村被南方电视曝光的晒谷场赌场在2010年已经开始有了,一般中午开始营业到傍晚,参赌人数较多,一般有几十人甚至上百人,赌博采取“分摊”方式,下注金额比较大,听说上万的都有。该赌场离南**出所大概4、5公里。村民报过几次警,我村委会干部也多次向南**出所说过这个事情,南**出所出警每次都没有抓到人和没有收缴赌资,是做做样子给人看,南**出所没有实际阻止赌场的经营,派出所的人来了大家就散去,派出所的人一走,赌场正常开。

村民对赌场的意见非常大,赌场开设后,村民沉迷赌博,破坏家庭和谐,滋生小偷小*等现场,严重影响村治安秩序。

28、被告人陈**的供述与辩解,主要内容:我所辖区内一直存在赌场,过去一直比较分散,规模不大,直到2008年,文车村委会的赌场开始搭建竹棚,较固定地开赌,规模逐渐变大。文车村委会赌场开赌后不久,殷屋村赌场也开始做大,并较固定地经营。该赌场一直经营到2013年10月被南**视台曝光为止,期间除了上级有禁赌行为暂停经营一段时间外,平时一直在开赌。上述赌场均以分摊形式开赌,我不清楚赌注多大,一般参赌人员及围观群众都有几十人左右。由于这两个赌场规模大,分工细致,有专人放哨和设置路障,我所单独或联合其他部门查处都没办法抓到人,只能驱散参赌人员和没收赌具,但驱散后过一会,他们又重新聚赌。上级组织大规模扫赌行动时,也只是拆除赌棚,没能抓到人,但拆棚过后不到一个星期,他们又重新搭棚开设赌场。我所对殷屋村和文车村这两个赌场的查处是有心无力。大部分都是我们主动查处的,群众举报的很少,但每次去查处都是由于赌场有人放哨、设路障的原因没能抓到参赌人员。

我在任所长期间,我口头向郑*副局长汇报过,我有按郑*副局长指示加大查处力度,但没有取得明显成效,打击后赌场又恢复经营。2008年我所曾向黄*镇政府、县公安局和县政法委上报一份书面材料,反映我所辖区内的赌博问题,那份材料只有县公安局批复。另外,我还向县公安局原局长陈**、现人局长陈**、黄*原镇委书记林*、现镇委书记陈*口头汇报过我所辖区内赌场情况。汇报后,他们组织有关部门联合对我所辖区内的赌场进行查处,但查处的效果也不明显,联合行动组织拆除赌棚,过不了几天,赌场又重新搭建开设,查处行动没抓过参赌人员。2013年我通过遂溪县公安局信访办公室向湛**法委汇报过查处赌场的情况。

该辖区从九十年代初已经公开开设赌场,赌场的存在是历史遗留问题。而且该辖区民风比较彪悍,公安部门打击受到的阻力大,打击力度不够,助长了赌博分子的嚣张气焰。由于我们派出所警力不足,加上日常执法指标任务重,又有很多专项工作、重点工程项目在我所辖区,所以我对辖区内的赌博问题不够重视,工作不到位,顾此失彼。且本人政治敏感性不够,没有制定具体的打击赌场的措施,我们所没有充分发挥村干部的力量,帮助查处赌博情况。

2013年10月28日晚,报警的记者是来自广州,对遂溪地方不熟悉,第一次报警的时候,记者说错了赌博的地方,我们所的一个副所长出警后,没有发现赌博的情况,就回来向110反馈。后来,记者第二次报警,110就把副所长的电话给了记者,记者就把赌博的地方跟副所长说清楚了,我们所就出警了。

29、现场勘验、现场照片,主要内容:

被电视台曝光的南边村赌场位于殷屋村委会南边村民民居南边,从325国道拐入南边村第一路口约200米距离,离南亭派出所约1800米。该赌场的占地面积约1260平方米,北面和西面为民居,南面为林地,东面为农田。赌场设施已经拆除,地面见铺设沙市;被电视台曝光的文车村赌场位于文车村民居东北边,从325国道拐入文车村龙门沿文车村环村路直入800米距离,离南亭派出所约3800米。该赌场的占地面积约1600平方米,西面为民居,北面为环村路,东、南面为坟地。该赌场位置原为文车村晒谷场,赌场设施已经拆除,地面铺设水泥,水泥地面见拆除赌棚后桩洞若干。

30、视听资料,主要内容:

南**视台于2013年10月29日晚在“今日一线”节目报道遂溪**亭派出所辖区赌场的情况。

一审法院认为

据以上事实和证据,原审法院认为,被告人陈*甲作为遂溪县公安局南亭派出所所长,任职时间长,在其任内工作严重不负责任,对于查处辖区内赌场的日常职责工作不认真履行,没有查禁赌场工作实效,致使辖区多个赌场长时间、固定地点、大规模存在,引起群众强烈不满,被电视台报道曝光,造成恶劣的社会影响,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已构成玩忽职守罪,依法应予以惩处。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陈*甲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予以确认。被告人陈*甲对公诉机关的指控亦无异议。关于被告人陈*甲辩解及辩护人游伟*辩护认为被告人具有自首情节的意见,经查,本案被南**视台“今日一线”节目曝光后,遂溪县人民检察院反渎职侵权局于2014年2月28日针对相关责任人存在渎职问题进行初查,并于2014年4月15日电话通知遂溪县公安局找陈*甲协助调查,陈*甲得知后自行到遂溪县人民检察院办案工作区接受调查。被告人陈*甲在经检察机关对其进行通知后,主动到检察机关指定的地点接受调查,表面上具有归案的主动性。但是,检察机关通过其所在单位通知其到指定地点接受调查,实质上是为了顺利对其进行采取强制措施。事实上检察机关于次日就对陈*甲采取强制措施。在这种情况下,陈*甲的归案行为就处于被动归案的状态下,不再具有投案的主动性和直接性。同时由于职务犯罪的特殊性,犯罪嫌疑人经检察机关传唤后几乎不存在自主选择的余地,因此其在检察机关对其进行传唤后到案的行为带有明显的被动性。因此,被告人陈*甲不符合自首的成立要件,不能认定为自首。故被告人陈*甲及辩护人游伟*辩护认为被告人有自首情节的意见,依据不足,不予支持。鉴于被告人陈*甲归案后能够坦白交代自己的罪行,深刻地认识到自己的错误,确有悔罪表现,依法可对被告人陈*甲从轻处罚。被告人陈*甲及其辩护人认为应对被告人免予刑事处罚的意见,理由不充分,不予采纳。为打击渎职犯罪,维护国家机关正常的工作秩序和国家工作人员严格依法履行职务,根据被告人陈*甲的犯罪事实,犯罪性质、情节,认罪态度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及《最**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渎职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一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被告人陈*甲犯玩忽职守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

二审请求情况

上诉人陈*甲上诉意见及其辩护人的辩护意见主要内容:一审法院理解法律错误,适用法律错误,陈*甲在接到单位通知协助调查时,检察机关尚未对其渎职行为立案,也没有对其进行讯问、没有采取任何强制制措施,应依法认定自首。一审法院认定上诉人属于被动归案依法无据。根据《刑法》第六十七条规定,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于处罚。本案中,陈*甲犯罪较轻,又属于过失犯罪,应予适用免除处罚的规定。恳请二审法院认定自首情节,并作出公正处理。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一审认定上诉人陈*甲犯玩忽职守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予以确认。

另查明,2013年10月29日晚,南**视台“今日一线”节目对赌场情况曝光后,遂溪县纪检部门介入调查,并于2013年11月4日上诉人陈*甲进行调查谈话,之后,陈*甲曾向其遂溪县公安局党委委员、纪委书记陈*了解是否需要到检察院说清楚赌场曝光事情,陈*意见是等县纪委处理结果作出后再说,在纪委作出处理结果后,陈*已淡忘此事。2014年4月15日,遂溪县人民检察院电话通知遂溪县公安局找陈*甲协助调查,陈*甲得知后自行到遂溪县人民检察院接受调查。2014年4月16日,遂溪县人民检察院对陈*甲涉嫌玩忽职守罪进行立案侦查。

二审期间经检察机关提交,并经庭审举证质证的证据如下:

1、上诉人陈*甲在二审阶段向检察机关所作的供述与辩解,主要内容:我对涉嫌玩忽职守罪的事实没有意见,我确实存在一定的失职责任,我不持异议。但我认为自己有自首情节,因为在遂溪检察院通知我去接受问话之前,我曾主动对单位纪委书记陈*说,自己愿意到检察院讲清楚自己辖区内赌场被曝光一事,但陈*叫我先回家,待单位与检察院沟通协调好之后,才通知我去,后过几天,陈*就打电话给我,告诉我检察院通知我去问话,于是我就直接去检察院了。所以我认为我是自首投案,有自首情节,但一审判决却不予认定。

2、遂溪县人民检察院出具的《到案经过》,主要内容:2014年4月15日上午9时左右,我局局长张**打电话给遂溪县公安局纪委书记陈*,要求其通知陈**于下午15时自行到县检察院协助调查。陈**于2014年4月15日下午自行到县检察院接受调查。

3、遂溪县公安局出具的《证明》,主要内容:陈*同志,男,1962年12月出生,1981年8月参加工作,现系遂溪县公安局党委委员、纪委书记。

4、证人陈*出具的《情况说明》、《说明》,主要内容:我局南**出所原所长陈*甲在南**视台曝光黄略镇存在赌场问题,在县纪委介入调查期间,于2015年1月5日左右(具体时间记不清楚)他到我办公室对我说:“组织已介入调查赌场曝光一事,不知道是否构成犯罪,现在是否需要到检察院说清楚赌场曝光事情.”我当时考虑到县纪委正在介入调查处理决定还未下来,就问他:“你和赌场有没有利益关系。”他说:“没有。”我说:“如果你和赌场没有什么利益关系。**委调查结果还未下来,缓一下,等县纪委处理结果下来再说吧。”过了一段时间,县纪委处理结果下来后,我就淡忘了此事,也未向其他领导谈起此事。

5、《关于给予陈*甲行政记大过处分的决定》、《处理决定执行情况回执表》,主要内容:上诉人陈*甲因辖区出现聚众赌博被南**视台曝光一事,于2013年12月30日被遂溪县监察局处予记大过处分。

6、《中共遂**委员会谈话笔录》,主要内容:遂**纪委于2013年11月4日因上诉人陈*甲所任职的辖区内出现聚众赌博情况而被南**视台曝光一事,对陈*甲进行调查的谈话笔录。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上诉人陈*甲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在任职期间,工作严重不负责任,对于查处辖区内赌场的日常职责工作不认真履行,没有查禁赌场工作实效,致使辖区赌场长时间、固定地点、大规模存在,引起群众强烈不满,被电视台报道曝光,造成恶劣的社会影响,其行为已构成玩忽职守罪,依法应予以惩处。关于上诉人陈*甲是否具有自首情节,经查,2013年10月29日,辖区内聚众赌博问题被南**视台“今日一线”节目曝光后,时任南**出所所长陈*甲并没有自动到相关部门投案,而是在接受遂溪县纪检部门调查谈话后,才找其所在单位纪检部门负责人征询是否需要到检察院说清楚赌场曝光事情,并且是在2014年4月15日遂溪县人民检察院电话通知遂溪县公安局找陈*甲协助调查,陈*甲得知后才自行到遂溪县人民检察院办案工作区接受调查,故不能认定为自首。根据上诉人陈*甲的犯罪事实、犯罪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本案不符合适用免除刑罚的规定。上诉人陈*甲及其辩护人认为一审法院理解法律错误,适用法律错误,应依法认定上诉人陈*甲自首的、应予免除刑罚的意见,理由不充分,不予采纳。原审判决已考虑上诉人陈*甲归案后能够如实交代犯罪事实,确有悔罪表现,对上诉人陈*甲从轻处罚。综上,原审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唯因上诉人陈*甲2014年4月15日已到案并被羁押,故原审判决量刑起止时间有误,应予纠正:应为2014年4月15日起至2015年10月14日止。上诉人陈*甲上诉意见及其辩护人的辩护意见不能成立,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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