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梁某某、谭某某玩忽职守二审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江门**民法院审理江门市新会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梁某某、谭某某犯玩忽职守罪一案,于2015年2月28日作出(2014)江新法刑初字第21号刑事判决:一、被告人梁某某犯玩忽职守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二、被告人谭某某犯玩忽职守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宣判后,原审被告人梁某某、谭某某不服,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认为符合法定开庭条件,决定公开审判,于2015年6月2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广东省江门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甄红艺出庭履行职务,上诉人梁某某及其辩护人林**、潘**,上诉人谭某某及其辩护人林**等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且在二审时无法查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江门市新会区人民法院(2014)江新法刑初字第21号刑事判决。

二、发回江门市新会区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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