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黄**玩忽职守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汕头市潮阳区人民检察院以潮阳检诉刑诉(2015)24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黄**犯玩忽职守罪,于2015年5月2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汕头市潮阳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肖**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黄**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汕头市潮阳区人民检察院指控,潮阳区贵屿镇龙港社区于1994年对位于本社区大埕边的菜市场分成小档口,租给本社区村民进行经营。村民彭**于1996年承租了该菜市场东北角的一个小档口,用于储存粮、油等日常生活食品并进行销售和居住,属“二合一”小档口,存在严重消防安全隐患。该小档口没有办理工商登记和消防手续,属无照无证经营,是排查整治的重点。市场所在地域属龙港社区二片范围。彭**的档口于2012年10月4日发生较大火灾事故,造成3人死亡的严重后果。

按贵屿镇2009年以来各包村单元工作组人员的分工,龙港社区的消防安全工作由上练东单元东二组负责监管,东二组人员内部分工,龙港社区二片从2009年5月至2012年8月由陈**(另案处理)负责,2012年8月至10月火灾事故发生时由黄**、杨**、汤**三人共同负责,平时工作大部分由被告人黄**上传下达,召集汇报。2010年《贵屿镇安全生产和消防安全分片包干责任制度》中明确规定了责任区包村同志的职责:要对所包村(居)、片的企业和“三小”场所进行安全生产和消防安全检查、整治;要求各包村责任人要加大安全隐患检查、整改和监管力度,切实消除安全隐患;各责任区对火灾隐患进行全面检查,采取铁的手腕消除安全隐患。上练东单元工作组领导要求组员对包干片区的消防安全隐患要逐家逐户进行检查,不能漏查。《潮阳区贵屿镇推行消防安全网格化管理的实施意见》中对镇有关单位、村(居)委会、综治办、公安派出所、民政办、工商所、安监站等部门也规定了消防安全监管的职责。被告人黄**在其包干负责龙港二片消防安全监管工作期间,未对菜市场进行检查,未能发现该市场内彭**小档口存在“二合一”严重消防安全隐患,及时进行整治,使其多年带着消防安全隐患无照经营,以致于2012年10月4日由于档口内电源短路引燃可燃物发生较大火灾事故,造成居住在小档口内3人死亡的严重后果。

检察机关对指控的事实向法庭宣读出示了证人李**、汤**、杨**、庄**、彭**、彭**、彭**、彭*、彭*柔的证言,同案人陈**的供述,被告人黄**原在检察机关的供述,破案经过,汕头市潮阳区人民检察院立案决定书,中共**镇委员会出具的“黄**同志的基本情况”,贵屿镇机关人员挂钩联系各村(社区)一览表,汕头市关于“三小”场所消防安全治理要求的规定,贵屿镇安全生产和消防安全分片包干责任制度,潮阳区贵屿镇推行消防安全网格化管理的实施意见和贵屿镇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实施意见,汕头市潮**居民委员会出具的“证明”材料和“情况反映”材料,中共**镇委员会、贵屿镇人民政府出具的“情况反映”材料,火灾事故认定书和户籍证明等证据。

检察机关认为被告人黄**无视国家法律,身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其负责片区消防安全监管工作期间,不认真履行职责,对工作严重不负责任,以致发生火灾事故,造成三人死亡的严重后果,其行为构成玩忽职守罪,鉴于被告人黄**认罪态度好,提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的规定从轻判处。公诉人当庭建议对被告人黄**免予刑事处罚。

被告人黄**对被指控的事实作了供认。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潮阳区贵屿镇龙港社区于1994年对位于本社区大埕边的菜市场分成小档口,租给本社区村民进行经营。该社区村民彭**于1996年承租了该菜市场东北角的一个小档口,用于储存粮、油等日常生活食品并进行销售和居住,属“二合一”小档口,存在严重消防安全隐患。该小档口没有办理工商登记和消防手续,属无照无证经营,是排查整治的重点。

按贵屿镇2009年以来各包村单元工作组人员的分工,龙港社区的消防安全工作由上练东单元东二组负责监管,东二组人员内部分工,龙港社区二片从2009年5月至2012年8月由陈**(另案处理)负责,2012年8月至10月火灾事故发生时由黄**、杨**、汤**三人共同负责,平时工作大部分由被告人黄**上传下达,召集汇报。2010年《贵屿镇安全生产和消防安全分片包干责任制度》中明确规定了责任区包村同志的职责:(1)对所包村(居)、片的企业和“三小”场所进行安全生产和消防安全检查、整治;(2)会同村(居)干部与相关部门对未经整治验收而投入生产经营活动的场所进行检查、督促整改和复查,对发现验收后又擅自改变功能的场所进行规范整改,同时对发出整改告知书的场所,要及时跟踪整治,并进行复查,会同相关部门、村(居)干部一同验收并备案存档;(3)所包村(居)、片发生安全生产和消防安全事故时,必须立即赶赴现场组织抢救,及时上报事故情况,并配合做好善后处理工作。各包干责任人必须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加大安全隐患的检查、整改和监督力度,切实消除各类安全隐患,防止火灾等事故发生。各责任区对火灾隐患进行全面清查,采取铁的手腕,坚决消除火灾隐患。对隐患严重或拒不整改的场所实施停水停电措施。对未按责任制要求履行职责的,或因工作不到位等因素造成安全生产事故的,要严肃查处,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潮阳区贵屿镇推行消防安全网格化管理的实施意见》中对镇有关单位、村(居)委会、综治办、公安派出所、民政办、工商所、安监站等部门也规定了消防安全监管的职责。被告人黄**在其包干负责龙港二片消防安全监管工作期间,未对龙港二片所属的菜市场进行检查,未能发现该市场内彭**小档口存在“二合一”严重消防安全隐患,及时进行整治,使其多年带着消防安全隐患无照经营,以致于2012年10月4日由于档口内电源短路引燃可燃物发生较大火灾事故,造成居住在小档口内3人死亡的严重后果。

上述事实,有检察机关及被告人黄**提交的下列证据予以证明:

1、证人李**(贵**党委委员)的证言,证明龙港菜市场彭**“10.04”火灾事故档口是属于二片的范围,龙港二片在她担任上练东单元工作组组长时,龙港菜市场是由上练东单元东二组负责监管,负责二片的人员是黄**(综治办副主任、副股级)、杨**和汤**(两人为镇职工)。她布置工作时一般都是找黄**进行布置,由其上传下达并带领其他两位人员开展工作。每次消防安全检查或其他各项工作做完后由黄**向她汇报,黄**没有向她汇报过龙港菜市场存在着消防安全隐患的问题。

2、证人汤**(贵屿镇工作人员、镇办职工)的证言,证明她于2012年8月21日起被镇分配到龙港村工作组工作,并被安排到二片工作,同时被安排到二片的还有黄**、杨**,工作组的有关工作由黄**负责召集、汇报、上传下达。2012年8月至今他们单元包片工作组的主要职责包括消防安全、计生殡改、环保工作,但主要任务是消防安全工作的巡查、整改、查漏补缺、消除消防隐患。他们龙港村二片工作组因对乡里情况不熟悉,所以平时是由村居干部或治保会带他们在片区内进行消防安全检查,针对片区内的企业、厂房、市场商铺等,在全面检查时若发现问题或违规情况就现场提出整改意见并责令村居督促跟踪,检查范围包括发现存在火灾隐患的二合一、三合一建筑、易燃易爆物品混合在一起存放的情况、消防通道是否畅通等。龙港市场是属于他们二片工作组巡查监管的范围,但因为他们到工作组的时间尚短,且治保会干部也没有带他们到该市场,所以至火灾事故发生前,他们还未到该现场进行巡查监管和清理整改,火灾事故后单元领导才带他们到现场进行查看。在包片工作组进驻前,镇领导和单元领导均在开会时强调在消防安全工作方面要做细致,要对片区进行彻底巡查,若发现火灾隐患要积极整改,因为他们工作组进驻时间比较短,重点排查的对象主要还在企业、厂房上,至于市场那边还未进行巡查,而村居干部也没有带他们到市场进行巡查,他们也没有要求村居干部带他们去龙港市场进行巡查。2012年10月4日龙港市场发生火灾的彭**商铺是属于存储和居住的二合一商铺,属于违反消防安全有关规定的行为,他们包片工作组的日常巡查整改工作有不到位的地方,对事故现场没有进行巡查并发现问题,作为包片的工作组应负有一定的责任。

3、证人杨**(贵屿镇保安队队员)的证言印证了证人汤**的证言。

4、证人庄**(贵**监站负责人)的证言,证明安监站对消防方面的任务是结合镇的实际进行巡查监管,巡查监管的对象主要是生产性企业,同时兼顾经营性的单位。对于经营性的类似档口、商铺、“三小”场所的巡查主要落实在单元工作组、各村居以及各主管部门。龙港菜市场不是他们监管的重点,主要监管的职责是由主管行业部门及所在村居和单元工作组负责,所以他们没有进行检查。包干龙港社区的单元工作组和龙港村干部从来没有向他们通报“10.04”火灾事故档口的情况。

5、证人彭**(贵屿**党支部书记)的证言,证明2011年4月至2012年10月,龙**委在消防安全管理上分为两个组,其中二组的组长为彭**,组员有彭**,他协助对二组的监管,二组负责的监管范围是拖拉路西和寨前,在消防安全生产中各组的职责是负责对辖区内的消防安全隐患进行巡查监管,发现有存在安全隐患的则责令其整改,他们按照上级的要求利用广播在辖区内宣传消防知识并每月组织村两委干部、工作人员及镇单元工作组同志进行一次巡查,每次巡查也有做记录,发现隐患也有及时责令整改。2012年10月4日彭**在龙港菜市场发生火灾的档口属于二组管辖的范围,二组的人员在巡查监管中没有发现该点,因彭**的经营点是间歇性经营,他们有到该点进行巡查,巡查时其并没有营业,门也关着,所以巡查人员也没有进入里面看,对其存在的安全隐患也没有发现。2009年至2012年10月4日,贵屿镇**工作组的人员是:包片工作组组长是镇人大副主席林**,工作组的工作都是由组长安排的,但工作组的人员有分搭到各片开展工作,他作为党支部书记和火灾发生地片区的主要领导,在监管上不到位,有一定的领导责任。

6、证人彭**(贵屿**委治保主任)的证言,证明龙**委消防安全工作按照区域分成一组和二组两个片区,一组由主任彭**任组长,他负责具体工作,组员有彭**、彭**。二组由书记彭**任组长,副书记彭**负责具体工作,组员有彭**。他们每个月对分管的片区巡查一次,配合镇的包片干部一起巡查,巡查对象主要是出租屋、厂房、商铺等,巡查内容主要有是否存在二合一、三合一的情况,是否存在安全隐患或不符合上级要求的情况,每月均召开消防安全巡查情况的会议,对存在的问题进行研究,并落实整改措施,有会议记录为证。贵屿镇的副镇长李**主抓全镇消防安全工作线条,包片干部则是党委委员李**。发生火灾的彭**的商铺属于二合一的范围,他们在巡查时没有发现该情况,在每月的消防安全分析会议上也没有听二组汇报过该情况。

7、证人彭**(贵**港居委主任)的证言印证了证人彭锦武的证言。

8、证人彭*的证言,证明他父亲彭**经营的龙港菜市场的档口主要经营粮油、鸡蛋等日杂商品,没有办理工商登记营业执照,他父母生前也在该档口居住、生活。2012年10月4日该档口火灾事故中造成他的父母及他的儿子死亡。

9、证人彭粉柔的证言,证明她的父亲彭**的铺间主要经营食用油等日常用品。

10、同案人陈**(贵**化站站长)的供述,证明2009年5月至2012年8月,按照贵屿镇包片单元工作组人员安排,他被安排在贵屿镇上练东单元二组,主要负责龙港社区。东二组组长是林**,副组长是他本人,组员有苏**、黄**、洪**、庄**、黄**、陈**等人。龙港社区分为四个片,一片包片的镇工作人员是彭**、陈**;二片包片的人员是他和庄**,主要工作是以他为主;三片包片人员是苏**、洪**;上彭片区包片的人员是郭**、黄**。单元工作组包片工作人员在消防安全工作中的主要职责是:(1)对所包村(居)、片的企业和“三小”场所进行安全生产和消防安全检查、整治;(2)会同村(居)干部与相关部门进行检查、督促、整改;同时对发出整改告知书的场所及时跟踪整治、复查,会同相关部门、村(居)干部一同验收并备案存档;(3)所包村(居)、片发生安全生产和消防安全事故时,必须立即赶赴现场组织抢救,及时上报,配合做好善后工作。在消防安全监管中要按照上级的要求全面展开检查,要逐家逐户进行检查,不要漏查,对发现存在安全隐患的要及时上报处理,督促整改。他们平时都是由单元工作组的领导带队到龙港,会同龙港村干部按照各自包干的片区一起进行巡查。巡查中如果发现存在消防安全隐患的,责令业主限期停业整改。对拒不整改的,经上报领导后采取断电的措施。按照镇2010年7号文《关于印发贵屿镇安全生产和消防安全分片包干责任制度的通知》及单元工作组领导和上级有关要求,单元工作组人员对各自所负责的片区应当全面进行巡查。从2009年开始负责龙港二片后,他们平时工作是由村干部带领他们到辖区内的企业进行巡查,村干部有带领他们去的地方,他们就去查,村干部没有带他们去的地方,他们就没有去。2014年10月4日,彭**发生火灾的龙港菜市场,龙港村干部没有带他到该点进行消防巡查,他本人也没有到该菜市场巡查过,也没有发现该档口存在火灾隐患。

11、被告人黄**原在检察机关的供述,证明2012年8月21日开始,他被安排在上练东单元二组,单元二组组长是李**,副组长陈**,组员有林**、杨**、汤**、陈**、陈**、郭**、马**和他本人。东二组负责管辖龙港社区和上彭村,龙港社区的消防安全监管工作分为三个片区开展工作,“10.04”火灾发生的地点在发生前他并不清楚属于哪个片区,直到火灾发生后他才知道属于二片管辖监管。东二组中负责龙港二片有他和杨**、汤**,平常负责龙港社区二片消防安全监管工作的人员中,领导没有指定谁是主要负责人,但因为他是副股级科员,杨**、汤**是职工,因此领导有时叫他负责上传下达和汇报工作。镇单元工作组包片的工作人员在消防生产中的主要职责是:(1)对所包村(居)、片的企业和“三小”场所进行安全生产和消防安全检查、整治;(2)会同村(居)干部与相关部门对未经整治验收而投入生产的场所进行检查、督促和复查,对擅自改变功能的场所进行整改,同时对发出整改告知书的场所及时跟踪整治;(3)所包村(居)、片发生安全生产和消防安全事故时,组织抢救,及时上报事故情况,配合做好善后处理工作。领导也要求包村同志要督促村居做好消防安全工作,并会同村干部对片区内消防安全开展全面检查,要逐家逐户进行检查,不要漏查,若发现存在消防隐患的要及时上报单元领导,督促村干部跟踪落实整改。他们每次在单元领导带领下到龙港后,有时会统一进行巡查,有时会分成两组进行巡查,有时也会由各自包片的干部会同所属片区内的村居干部对片区进行检查,他由于到该单元工作组时间短,且当时计生、环保等工作比较多,所以当时共巡查了两次,他们二片的人员也没有对龙港菜市场的消防安全进行巡查,在龙港菜市场“10.04”火灾发生前他不知道彭**档口的情况,火灾发生后才知道彭**的档口在经营粮油等日杂用品。按照消防安全巡查监管的要求,对该档口存在的消防安全隐患是应当发现,但由于他们接任的时间尚短,而且单元工作组负责的工作比较多,他们还未检查到该菜市场,所以没有发现安全隐患。龙港菜市场发生“10.04”火灾事故,他认为他们在消防安全巡查监管上不到位,负有一定责任。

12、“破案经过”,证明犯罪嫌疑人黄**涉嫌玩忽职守罪案系汕头市人民检察院反渎局交办,并派员与汕头市潮阳区人民检察院反渎局联合通知其到案接受调查,2013年11月20日由汕头市潮阳区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21日被取保候审。

13、汕头市潮阳区人民检察院立案决定书,证明该院于2013年11月20日决定对陈**、黄**涉嫌玩忽职守一案立案侦查。

14、中共**镇委员会出具的“黄**同志的基本情况”,证明黄**现任贵**治办副主任(期间于2012年8月至今挂钩龙港社区联系社区干部,联系二片),1992年9月至1995年7月在汕**学校读书;1995年9月至2000年1月任潮阳**党政办办事员;2000年2月至2001年9月任潮阳**村镇办办事员;2001年10月至现在任潮阳区贵**治办副主任。

15、贵屿镇机关人员挂钩联系各村(社区)一览表,证明2012年8月20日起,贵屿镇机关人员挂钩联系上练东二组(龙港)的组长李**、副组长陈**、组员黄**、汤**、杨**等人;2012年8月28日起,贵屿镇机关人员挂钩联系上练东二组(龙港)的组长李**、副组长吴**、组员黄**、汤**、杨**等人。

16、汕头市关于“三小”场所消防安全治理要求的规定,证明小档口应符合下列要求,其中“经营场所内不得住人(须留守值班的不得超过1人)”。

17、贵屿镇安全生产和消防安全分片包干责任制度,证明该镇规定责任区包村同志职责:(1)对所包村(居)、片的企业和“三小”场所进行安全生产和消防安全检查、整治;(2)会同村(居)干部与相关部门对未经整治验收而投入生产经营活动的场所进行检查、督促整改和复查,对发现验收后又擅自改变功能的场所进行规范整改,同时对发出整改告知书的场所,要及时跟踪整治,并进行复查,会同相关部门、村(居)干部一同验收并备案存档;(3)所包村(居)、片发生安全生产和消防安全事故时,必须立即赶赴现场组织抢救,及时上报事故情况,并配合做好善后处理工作。各包干责任人必须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加大安全隐患的检查、整改和监督力度,切实消除各类安全隐患,防止火灾等事故发生。各责任区对火灾隐患进行全面清查,采取铁的手腕,坚决消除火灾隐患。对隐患严重或拒不整改的场所实施停水停电措施。对未按责任制要求履行职责的,或因工作不到位等因素造成安全生产事故的,要严肃查处,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18、潮阳区贵屿镇推行消防安全网格化管理的实施意见和贵屿镇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实施意见,证明该镇规定镇综治办、公安派出所、民政办、工商所、安监站等部门要联合组织每季度开展不少于1次的消防安全检查,火灾多发季节、重大节假日期间要加强防火检查;要结合本地区实际制定火灾隐患排查整治方案,建立工作台账;要建立专门的消防安全巡查队,与公安派出所专兼职消防民警、消防大队包片人员密切配合,每周开展不少于1次的消防安全检查,并建立消防安全检查台账。……综治办对发现的火灾隐患依法督促整改或移送相关部门处理……;……各村(居)、有关部门要严格按照“属地管理”、“谁许可,谁负责”、“谁主管,谁负责”的安全监管原则,依法履行安全监督管理职责……。

19、汕头市潮**居民委员会出具的“证明”材料,证明该村村民彭**于1996年租到市场东北角场地。

20、汕头市潮**居民委员会出具的“情况反映”材料,证明1973年该社区村民在大埕边建造厕池,后因影响环境,社区于1994年将该处进行整改、改建成本村菜市场,分成档口租给村民经营,并明确规定只准经营不准居住。2012年10月4日彭**发生火灾事故的地点位于市场东北角,在多次消防安全巡查时,没有发现其经营情况。

21、中共**镇委员会、贵屿镇人民政府出具的“情况反映”材料,证明该镇机关干部陈**、黄**一贯工作积极、认真、努力完成上级及领导交办的各项任务,几年来年终岗位责任制考评被评为优秀(或称职)。请求检察机关对上述二位同志免予起诉。

22、火灾事故认定书,证明2012年10月4日3时04分,汕头市潮阳区贵屿镇龙港社区菜市场旁的彭**平房发生火灾,火灾过火面积60m2,烧损该平房装修和摩托车、自行车、油、盐、米等物品一批,造成3人(彭**、彭**、彭**)死亡,无人受伤。起火原因为彭**平房由东向西数第二间房间东南部东墙上的电源线短路,喷溅熔珠引燃下方可燃物蔓延成灾。经分析,灾害成因为该平房内采用可燃材料装修并堆放大量可燃物品,导致起火后火势迅速蔓延。

23、中共**镇委员会出具的“情况反映”材料,证明本案火灾事故发生后,被告人黄**在镇委、镇政府的带领下,及时主动积极地投身到现场做好火灾的善后工作,该事故在镇、村两级干部的努力下,已妥善圆满解决。被告人黄**的工作表现和做人方式,镇委、镇政府领导和机关同志一致给予高度的评价,该同志敢于担当,工作认真负责、勤勤恳恳、任劳任怨。鉴于该同志在龙港社区发生火灾时才调到43天,时间短,基层任务多,龙港社区区域大,工作难度大等实际原因,建议在量刑时予以免予刑事处罚。

24、“户籍证明”材料,证明被告人黄**于1975年9月18日出生。

上述证据,均经当庭质证核实,且能够相互印证,本院予以确认,作为定案的依据。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无视国家法律,身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不正确履行职责,致使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妨害国家机关的正常管理活动,其行为已构成玩忽职守罪。对造成本案3人死亡的情节特别严重的后果负有一定责任。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黄**犯玩忽职守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鉴于本案遭受重大损失的责任分散,被告人黄**的犯罪情节轻微,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其所在单位反映被告人黄**平时工作表现好,要求给予免除处罚,公诉人当庭也建议对被告人黄**免予刑事处罚,故对被告人黄**依法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第一款、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和《最**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渎职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一条第二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人黄创德犯玩忽职守罪,免予刑事处罚。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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