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陈**玩怱职守一审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廉江市人民检察院以廉检刑诉(2014)49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甲犯玩忽职守罪,于2014年11月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组成合议庭,于2014年12月16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廉江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肖**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甲及其辩护人岑**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13年底,廉江市**枝合作社未办理相关报建手续,违规在租用的土地上搭建冷库。2014年1月14日,廉江市人民法院以广东日**有限公司的房地产已被法院查封为由,指明合作社不能建冷库,并发函给廉江市良垌国土所,要求核实查处。良垌镇国土所所长陈**将情况向分管国土、城建工作的被告人陈*甲汇报,但被告人陈*甲只是叫陈**抓紧落实,自己没有按规定到场进行过巡查及处理。

2014年4月初,良垌**合作社继续建冷库,廉江市人民法院执行局工作人员到良垌镇政府要求镇政府出面制止,责令合作社停工。被告人陈*甲在得知合作社继续建冷库后,2014年4月18日,才让国土所所长陈*乙向合作社发出《责令停止国土资源违法行为通知书》(廉国土资源执法(2014)第F069号),责令其停工,但合作社没有停止施工。发出通知书后,被告人陈*甲没有到场进行过跟进巡查,亦没有进一步采取有效措施制止合作社的违规施工,造成重大安全隐患。导致2014年4月30日上午8时许,良垌**作社在继续违规施工建冷库的过程中,一名施工人员从在建的土墙上摔下致头部受伤,后经送医院抢救无效死亡的严重后果。事故发生后,被告人陈*甲等政府工作人员积极促使双方达成了调解协议,合作社一次性援助死者家属丧葬费、死亡补偿金等共258000元。

以上事实,被告人陈**及其辩护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均无异议,其辩护人只是辩称:被告人陈**具有如下的从轻处罚情节,依法应免予刑事处罚:一、被告人陈**玩忽职守存在客观因素造成的情形,可酌情对其从轻处罚。1、单位内部的权责制度不明确,导致作为主管的副镇长陈**未能及时采取有效措施,以致本案发生。2、陈**对于发现违法搭建行为后,已经安排了国土部门抓紧落实并发出书面停工通知书,即已经采取了部分措施,并非完全不管不理不睬。3、陈**在案发时间段,还兼任廉江市政府的“湛**储石油基地项目工作组”的副组长和良垌镇政府的的副组长,其工作重点是负责该项目的征地工作,对于本案的发生是因工作精力的分散疏忽而导致的。二、被告人陈**认罪态度较好,应从轻处罚。三、被告人陈**有悔罪表现,应酌情从轻处罚。陈**在事发后主动积极参与对事故的调解,使双方达成了赔偿协议,化解了矛盾,减轻了社会危害。四、被告人陈**在平时工作中一贯表现好,是初犯、偶犯。综上所述,被告人陈**因过失导致犯了玩忽职守罪,并且其行为不属于不适用缓刑或免予刑事处罚的九种情形,被告人陈**的犯罪行为情节轻微,恳请对其免予刑事处罚。

上述事实并有证人钟**、林**、陈**、陈**、陈**、陈**、钟**、江*甲、卢**、杨**、陈**的证言;《法医学尸体检验报告书》;被告人陈**的户籍信息、公务员登记表、干部任免审批表;中共良垌镇委文件;广东省廉江市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通知》、《函》;廉江**源局出具的《责令停止国土资源违法行为通知书》(存*);良垌国土所出具的照片;廉**土局出具的《地籍调查土地登记审批表》、《建设用地规划申请书》、《建设用地批准书》;廉江市良垌日升荔枝专业合作社出具的《湛江日**限公司实物资产出资作价、移交确认书》、《验资事项说明》、《湛江日升农业发展有限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廉江市良垌日升荔枝专业合作社营业执照》、《仓库、场地租赁合同》;廉江市人民检察院出具的案发现场照片;廉**民医院出具的戴**的《病历》;戴**的户籍信息;调解协议书;廉江市良垌镇政府建设办公室出具的履职说明;廉江市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关于违法违章建设行为巡查制度;被告人陈**到案经过、破案经过;同步录音录像资料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甲身为分管国土、城建工作的副镇长,没有认真履行其监管职责,从而未能有效防止危害结果的发生,导致发生事故致一人死亡的严重后果,其行为已构成玩忽职守罪,应予惩处。廉江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陈*甲犯玩忽职守罪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性和适用法律准确,本院予以支持。鉴于被告人陈*甲在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且被告人陈*甲曾经要求国土所的工作人员进行跟进落实,并下发过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只是未能作进一步的跟进落实,到场巡查并有效制止,导致危害结果发生,被告人陈*甲应对事故的发生负监管不力的责任。事故发生后,被告人陈*甲等政府工作人员积极促使双方达成了调解协议,合作社一次性援助死者家属丧葬费、死亡补偿金等共258000元,有效化解了矛盾。综上,被告人陈*甲的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法可对其免予刑事处罚。对于被告人陈*甲的辩护人的量刑意见,本院予以采纳。根据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三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人陈*甲犯玩忽职守罪,免予刑事处罚。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湛江**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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