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余**、欧**玩忽职守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开平市人民检察院以开检诉刑诉(2015)31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余某某、欧**犯玩忽职守罪,于2015年8月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公诉机关以证据有变化,撤回对被告人欧**的起诉,开平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代理检察员陈**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余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13年年底,开平**四村委会磨刀水村将磨刀水水库山一带生态公益林发包给杨*和,杨*和办理了生态公益林采伐许可证后(采伐期限为2013年12月6日至12月31日),将该生态公益林的采伐权转让给简**,简**于2014年2月至4月对上述生态公益林进行采伐。在采伐过程中,月山**服务中心负责林业工作的余某某及负责管护该片生态公益林的护林员欧**(另案处理)严重不负责任,不认真履行工作职责,疏于巡查,致使简**持失效的采伐许可证并超过原采伐许可证许可的采伐范围,将附近观音山的生态公益林非法砍伐。经林业部门调查核实,被滥伐的林木为桉树,面积为15.8亩,蓄积为62.3941立方米。

以上犯罪事实,公诉机关提供有被告人余某某的供述、同案人欧**的陈述;证人邓某徽、何**、简**、翁**、欧*添、杨*和、张**、张**的证言、开公(森)勘(2014)0602号现场勘验检查工作记录、广东省生态公益林采伐许可证复印件、伐区位置基本图、广东省非税收入票据复印件、生态公益林更新造林协议书复印件、广东省生态公益林采伐设计书(开采字(2013)生008号)复印件、生态林树款收据、桉树采伐买卖协议书、广东省生态公益林更新(改造)采伐批准书、民主议事签名表、林木采伐申请书、余某某基本情况表、月山镇政府出具的余某某工作职责说明、人口信息表、价格鉴定意见、关于观音山砍伐林木数量和面积的鉴定意见、证明材料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余某某身为农业综合服务中心负责林业工作的工作人员,严重不负责任,不认真履行工作职责,疏于巡查,导致采伐人持失效的采伐许可证并超过生态公益林采伐许可证许可的采伐范围,滥伐林木蓄积62.3941立方米,致使国家财产遭受重大损失,其行为已构成玩忽职守罪,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予以刑罚。被告人余某某在案发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属坦白,可以从轻处罚。鉴于其犯罪情节轻微,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七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人余某某犯玩忽职守罪,免予刑事处罚。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裁判日期

陈**二○一五年九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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