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苏**玩忽职守二审裁定书

审理经过

广东**民法院审理广东省徐闻县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苏*淼犯玩忽职守罪一案,于二0一四年十二月十一日作出(2014)湛徐法刑初字第204号刑事判决。宣判后,原审被告人苏*淼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经过阅卷,审查上诉人的上诉材料,讯问上诉人,认为案件事实清楚,决定以不开庭的方式进行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法院查明

原判认定:2009年,周**、陈**通过农机部门得知农民到农机部门申请购买“久保田”牌联合收割机可享受国家财政补贴。周**、陈**便联系徐*的农民去申请购买,并承诺事成后给每位农民1000元的报酬。2009年上半年,陈**找到徐*县农户梁*、梁**、邓**、邓*、邓**、邓**、邓**、邓**、詹**等9人,指使上述9位农户以各自的身份,虚报耕地面积等事实帮周**向农机部门申请购买了享受国家财政补贴的“久保田”牌PR0488型联合收割机2台和PR0588-I型联合收割机7台,其中陈**也以其个人身份申请购买了享受国家财政补贴的“久保田”牌PR0588-I型联合收割机1台。另外,周**通过徐*县农户李**、邓*、黄**、陈*(均为周**的亲戚)联系了徐*县农户李**、李**、李**、李**、邓*、邓*、曾**、陈*共12人以各自的身份,虚报耕地面积等事实帮周**向农机部门申请购买了享受国家财政补贴的“久保田”牌PR0488型联合收割机6台和PR0588-I型联合收割机6台。

按照广东省2009年中央财政农业机械购置补贴实施方案的有关规定,县级农机主管部门受理农民的申请后,要及时核实申请者的有关材料以及资格条件,并组织由农机购置补贴评审组进行初审确认后,汇总上报地级以上市农机主管部门;各市、县农机主管部门各推广机构在购机过程中监督执行“差额购机”,在购机交接时,县级农机主管部门应派人在场见证;县级农机部门要及时(建议在购机交接时同时进行)对受益对象提交的材料、补贴机具品种牌型和价格等方面进行核实。被告人苏**在任徐闻县农机推广站站长期间,不仅在尚未经农机购置补贴评审组初审的情况下就在农业机械购置补贴申请表“审核意见”栏处盖上该局公章,并提交给市农机主管部门复核和审批,而且其只安排该站工作人员两次到茂名市见证购机并对补贴机具进行核实,而其他次购机交接时并未派员在场见证核实,但已事先在农业机械购置补贴申请表“县级农机主管部门核实人签名”栏处签署其本人姓名“苏**”进行确认,导致周**、陈**顺利领取并将8台“久保田”牌PR0488型联合收割机和14台“久保田”牌PR0588-I型联合收割机交给“倪老板”进行倒卖。由于每台“久保田”牌PR0488型联合收割机的国家补贴为7.21万元,每台“久保田”牌PR0588-I型联合收割机的国家补贴为8.75万元,所以共造成了国家农机补贴专项资金180.18万元被骗。

原判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书证、证人证言及被告人苏**的供述。

一审法院认为

原判认为,被告人苏*淼身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担任徐**机局农机推广站站长期间,在履行职务过程中严重不负责任,致使国家农机补贴专项资金180.18万元遭受被骗的重大损失,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之规定,构成玩忽职守罪,依法应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鉴于苏*淼系初犯,可以酌情从轻处罚。根据苏*淼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考虑其认罪态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第一款,《最**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渎职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一条第二款第(二)项之规定,判决:被告人苏*淼犯玩忽职守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

二审请求情况

上诉人苏**上诉提出:1、申请人是否虚报耕地面积不影响申请购机补贴。2、未经评审组初审即在“审核意见”栏盖农机局的公章,是别人的事情,与其无关。3、其虽然没有派人到现场见证14台收割机的交接,履职有缺陷,但该履职缺陷与收割机被倒卖无关,即使认定为玩忽职守,该14台机的国家补贴资金亦只有116.34万元,不属情节特别严重,原判量刑过重。4、农户认购的收割机被倒卖是事后监管的问题,不是其职责。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09年,周**、陈**通过农机部门得知农户到农机部门申请购买“久保田”牌联合收割机可享受国家财政补贴。周**、陈**便联系徐*的农户去申请购买,并承诺事成后给每名农户1000元的报酬。2009年上半年,陈**找到徐*县农户梁*、梁**、邓**、邓*、邓**、邓**、邓**、邓**、詹**等9人,指使上述9名农户以各自的身份,虚报耕地面积等帮周**向农机部门申请购买了享受国家财政补贴的“久保田”牌PR0488型联合收割机2台和PR0588-I型联合收割机7台,其中陈**也以其个人身份申请购买了享受国家财政补贴的“久保田”牌PR0588-I型联合收割机1台。另外,周**通过徐*县农户李**、邓*、黄**、陈*(均为周**的亲戚)联系了徐*县农户李**、李**、李**、李**、邓*、邓*、曾**、陈*等12人以各自的身份,虚报耕地面积等帮周**向农机部门申请购买了享受国家财政补贴的“久保田”牌PR0488型联合收割机6台和PR0588-I型联合收割机6台。

按照《广东省2009年扶持农业机械化发展议案农机购置补贴实施方案》、《广东省2009年中央财政农业机械购置补贴实施方案》及《徐闻县2009年中央(省)财政农业机械购置补贴专项实施方案》的有关规定,县级农机主管部门受理农户的申请后,要及时核实申请者的有关材料以及资格条件,后提交县农业机械购置补贴评审组进行初审确认,再汇总上报地级以上市农机主管部门审批;各市、县农机主管部门各推广机构在购机过程中监督执行“差额购机”,在购机交接时,县级农机主管部门应派人在场见证,把交接核实情况填入《广东省农业机械购置补贴申请表》;县级农机部门要及时对受益对象提交的材料、补贴机具品种牌型和价格等方面进行核实,经核实无误后,按照《国家补贴机具编号规则》要求对补贴机具进行编号和在机具显著位置喷漆标志。上诉人苏*淼任徐闻县农机局农机推广站站长期间,在尚未经农机购置补贴评审组初审的情况下就在《广东省农业机械购置补贴申请表》“审核意见”栏盖上该局公章,并提交给市农机主管部门复核和审批。根据苏*淼的职责,其应当在购机交接时亲自到场见证,但其只到场见证了一次,另外安排本部门的工作人员到场见证了一次,而其他次购机交接时并未在场,亦未派员在场见证核实。在苏*淼没有亲自见证的几次购机交接中,苏*淼均是事先在《广东省农业机械购置补贴申请表》“县级农机主管部门核实人签名”栏签署其本人姓名“苏*淼”进行确认,后交由他人持该申请表前往购机,并未在现场核实,事后亦未按照要求在机具显著位置喷漆标志,导致周**、陈**、“倪老板”顺利假借农户的名义购买了8台“久保田”牌PR0488型联合收割机和14台“久保田”牌PR0588-I型联合收割机。由于每台“久保田”牌PR0488型联合收割机的国家补贴为7.21万元,每台“久保田”牌PR0588-I型联合收割机的国家补贴为8.75万元,故共造成了国家农机补贴专项资金180.18万元被骗。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立案决定书,证实徐闻县人民检察院于2013年7月24日对本案立案侦查。

2、户籍资料、参照公务员法管理机关(单位)登记表、徐**(2007)33号关于苏**等同志职务任免的决定、徐**(2010)03号关于苏**等同志职务任免的决定,证明上诉人苏**的基本身份及履历情况,其于2007年7月31日至2010年2月1日任徐**机局农业机械化技术推广站站长。

3、关于犯罪嫌疑人苏**到案经过的说明、苏**涉嫌玩忽职守一案破获案件过程说明,证明本案的侦破及上诉人苏**的到案经过。

4、《广东省2009年扶持农业机械化发展议案农机购置补贴实施方案》、《广东省2009年中央财政农业机械购置补贴实施方案》、《徐闻县2009年中央(省)财政农业机械购置补贴专项实施方案》,证明2009年度,省、市、县关于农机购置工作的相关方案。

5、徐闻县农机局班子会议记录,证实2009年农机购置补贴审核与审批工作均没有召开局班子会议。

6、《广东省农业机械购置补贴申请表》以及相关税票、农户在茂名市购机的相片、农户的户籍证明材料,证明2009年徐闻县农户申请购买享受国家财政补贴的0488型“久保田”牌联合收割机和0588型“久保田”牌联合收割机时所填的申请表,相关农机的税费表,以及徐闻县农户们在茂名市帮助他人购机后站在农机旁照相的情况。

7、联合收割机注册登记/转入申请表、联合收割机登记业务流程记录表、联合收割机所有人的身份证明复印件、联合收割机的来历证明、联合收割机的整机出厂合格证明、安全技术检验合格证明、联合收割机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凭证、联合收割机年检录入表及相关信息参数表,证明徐闻县相关农户购置享受国家财政补贴的0488型“久保田”牌联合收割机和0588型“久保田”牌联合收割机时留存在徐闻县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站的资料的情况。

8、久保田**)有限公司以及广东**总公司提供的证据材料、粤信农机5月1-15号销机械收入(一),粤信农机5月16-31号销机械收入(二),证明徐闻县农户在粤**司申请购买农机的情况。

9、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开立单位银行结算账户申请表、广**银行开立单位银行账户申请表,证明茂名市**有限公司的概况。

10、证人谢*(徐**机局局长)的证言:2009年,我县有成立农业机械购置补贴评审领导小组,也设立了评审办公室。受理购机人的申请是由我局农机推广站负责办理,当时的站长是苏**,我需要履行的职责就是将推广站提交的申请资料交给评审领导小组讨论。当年,我县农民共申请购置了31台“久保田”牌联合收割机,但我不清楚里面有多少台提交给评审领导小组进行审核确认了。在购机交接时,我也不同意派员到外地现场见证,但按照规定,所购的农业机械都要运回我县交给推广站验收。我不清楚农民是否将收割机运回徐*验收过,但有一次在上下班时,我发现有台收割机运回徐*验收,但不知道是否属于“久保田”牌联合收割机。我没有向苏**和邹**了解过购机验收经过,也没有向安监站了解入户情况,但安监站每月都会向我提供农机入户的相关资料,从报表中我也看到“久保田”牌联合收割机也有入户。我不认识周*甲和陈**。

11、证人邹**(徐**机局副局长)的证言:2009年,我分管农机推广站等,当年成立了农业机械购置补贴评审领导小组,职责主要是对农机购置补贴申请进行初审确认。按照规定,初审确认是由评审小组或评审办公室进行,然后再由县局汇总上报到地级市农机主管部门审批。但2009年我们评审领导小组没有对31台“久保田”牌联合收割机的购机补贴申请情况进行过初审确认,因为一方面是资金太多,用不完,另一方面是苏**直接跟谢*局长汇报后就拿到市农机主管部门审批了,根本就没有经过我,而且我没有见过这31台收割机进行公示,至于这31台收割机是否进行过核实、如何验收等,苏**都没有跟我汇报过,我不清楚。

12、证人蔡**(徐**机局副局长)的证言:我是徐闻县2009年度农业机械购置补贴评审领导小组成员,当年评审领导小组没有讨论过农户申请购买“久保田”牌联合收割机补贴的情况,也没有进行初审确认,其他班子会议也没有讨论过。

13、证人许**的证言:我原系徐**机局副局长,现系该局副主任科员,是徐闻县2009年度农业机械购置补贴评审领导小组成员,当年评审领导小组没有讨论过农户申请购买“久保田”牌联合收割机补贴的情况。

14、证人李*、吴*、邹*、陈**(均是徐闻县2009年度农业机械购置补贴评审领导小组成员)的证言,证明当年评审领导小组没有讨论过农户申请购买“久保田”牌联合收割机补贴的情况。

15、证人李**的证言:我是徐闻县农机局安监站站长,虽然2009年有31台联合收割机回来,但只有28台机的入户档案资料,可能另外3台没有来入户。

16、证人劳某甲的证言:我是徐*县农业机械技术推广站办事员,负责接受农户来申请报名购机补贴等工作。2009年,农业机械购置补贴的31台“久保田”收割机的申请表是由苏**站长送到局办公室盖章的,并由其送给市农业局审批,农户在申请表上填写的耕地亩数,我们都没有核实过,审批后,已经都在县农机局公示栏公示了。这31台收割机都是在茂名市购买的,是由我局农机推广站站长苏**去监督购机交接的,我当年去过一次。2009年7月,苏**安排我和许*甲两人去茂名,之前申请购机的3名机主已提前到达茂名,但其中一名机主由于父亲去世而返回徐*。许*甲要求购机申请人站在收割机旁让他照相,我只是让申请人和经销商在申请表的背面签名后就将申请表交给经销商,然后我就和许*甲返回徐*了。在茂名经销商处,我没有看到申请人交款,他们只是说到银行转钱,也没有见他们将收割机运走,苏**叫我不需要叫农户把收割机运回来。当时苏**将申请表交给我带上茂名前已在“县级农机主管部门核实人签名”栏签署上自己的名字。31台收割机购买回来后,苏**有要求我们了解这些收割机是在哪里作业的。我们当时都是到村到户了解,可是有的申请者不在家,我们只好电话了解,而有的电话打不通,收割机都是在江苏、云南等地作业。

17、证人许**的证言:2009年,我是县农机局安监站办事员,在农机购置补贴工作中,我主要负责带有关入户资料与购机农户一起到茂名办理入户手续。我去过茂名两次,共办理了7台联合收割机,其中第一次是我和苏*淼去,第二次是我和劳*甲去。我在徐*有办理过联合收割机的入户手续,但没有见人开过“久保田”联合收割机到我局办理入户,我只是在茂名见过7台在现场。我不清楚农户购买了多少台“久保田”联合收割机,但有28户农民到我局安监站办理了农机入户手续。

18、证人黄*辛的证言:我在农机局主要负责对机车的安全技术检验,2009年共有28台“久保田”牌联合收割机到我局安监站办理上牌入户手续,但都没有开到我站检测过,我没有见过这些收割机,收割机的安全技术检验表都是由苏*甲填写的,我只是在检验人员一栏签上我自己的名字,我都是迫于安监站站长李**的压力而签名的。

19、证人苏**的证言:我是徐闻**机学校办事员,主要负责机车安全技术检验工作、发放机车牌证、检查车辆等工作。2009年有“久保田”牌收割机办理了上牌入户手续,但均没有开到我局检测站检验过,当时李某庚站长说是谢*局长交代下来的,所以虽然我没有见过机车,不知道所上牌的机车是否符合要求,但我还是根据要求在“联合收割机安全技术检验表”上签了名,而且检验结果我都写了“合格”。

20、证人吴某甲的证言:我是农机推广站的副站长,负责对农户资料的审核、机具核实和公示工作。2007年后,我们领导从没有要求我们到申请农户那里核实耕种亩数,在农户提取收割机回来后,什么人进行核实的就最后在申请表核实栏里签名,然后由农户开收割机回去。核实的内容包括验码、喷字、拓码、拍照等,负责这项工作的是苏磊淼。我只负责申请农户的个人资料审核,而每次去提取收割机及付款后回来农机局进行核实后,最后需要在机具核实这一栏上签名的不是我。

21、证人彭*的证言:我是农机推广站的办事员,没有核实过农户在“广东省农业机械购置补贴申请表”上填写的“耕地面积”、“种植品种”是否真实,我只是核实来填表的农户是否农业户口以及是否本人来填,因为苏**站长只要求我们核实填表人的身份。虽然这不符合规定,但由于农业厅给湛江购买“久保田”牌收割机的指标比较多,只需要是本地农民就能申请购买。在申请表审批下来后,按规定要求农户亲自去经销商处提机,也要求农机站派员一起去,这些都是苏**在负责,一般都是他跟农户一起去提机。

22、证人周**的证言:2008年10月左右,一位姓倪的老板说想买农机,问我在乡下有没有人需要卖,我就叫我小舅子陈*甲在徐闻问,加上我在中**视台七套节目中知道购买农机有补贴,陈*甲就去农机局问,农机局说可以申请,倪老板叫我帮忙联系申请,到时他出钱购买收割机,只要帮他申请成功一台,他就给我2000元的好处费,我将2000元中的1000元给农户。我通过陈*甲帮忙联系那些亲戚、村里的农户或朋友等人,用他们的身份证向县农机局申请补贴或农机上牌入户手续,不过办理有关手续是由农户自己去申请办理的,办理好有关手续后,由陈*甲与农户一起带申请表到茂名**公司,陈*甲到茂名之前电话通知我,我就通知倪老板,倪老板带钱到茂名与陈*甲及农户会合,然后负责交钱办理购机,购机成功后,倪老板就给我2000元,我就给农户1000元,然后农户就回去了。申请购机的农户都没有真正购买到农机,都是倪老板购买的。我共找了约18名农户帮我购买收割机,其中周**、周**分别帮我找到三至五位农户,陈*甲帮我找了十位农户左右,另外我也自己联系了三四个农户。我不认识农机局的工作人员,也没给过他们好处。

23、证人陈**的证言:我联系了9个人去办理联合收割机购买补贴申请,我自己也申请办理了1台,也就是共办理了10台联合收割机补贴申请。我是帮我姐夫周*甲办理的,还介绍其他人帮周*甲购买。因为周*甲叫我找人帮他购买收割机,并说所有费用由他出,只要农户帮他成功申请购买到一台收割机,就可以得到1000元的好处,所以我就帮他。购机是我联系了“的士”去的,有一次姓苏的站长(苏**)跟我们一起去茂名购买联合收割机,其他次都没有工作人员跟我们一起去,只是农户去农机局拿了签好名的申请表去茂**机。我们都没有真正购买联合收割机,只是去茂名经销商处,站在收割机旁照张相,然后签名把申请表给经销商,然后拿到1000元好处费就回来了。我本人没有给徐闻县农机局工作人员什么好处,但我不清楚周*甲是否给过。

经对照片辨认,陈*甲辨认出上诉人苏**就是于2009年3月至5月带他们到茂名**售公司购置“久保田”收割机的徐闻县农机局工作人员;辨认出彭*就是于2009年3月至5月在徐闻县农机局接待他们,并指导他们填写申请表的徐闻县农机局工作人员之一。

24、证人朱某甲的证言:我自2009年2月开始在茂名市**有限公司当销售员、后勤员、仓库员等。我有好几次见过或者接待过周**和苏**,周**或者苏**是来我公司联系购置“久保田”牌收割机业务的。我记得第一次是由苏**和吴**两位农机管理部门的干部带着一帮徐闻县农户来购置农机的,当时周**也随队来到。徐闻县的农户共约十多批次来办理购置收割机的手续,其中吴**带队来过两三次,苏**来过多次,周**来过好多次,基本上我都有参与接待他们。2009年,徐闻县总共购置了31台“久保田”联合收割机,其中488型11台,588型20台。在31名农户的申请表中,其中有9名农户的申请表盖的是“广东**总公司”的印章,这是我们公司最早的做法,之后都是盖“茂名市**有限公司”的印章。

经对照片辨认,朱某甲辨认出苏**、周**。

25、证人李*戊的证言:2009年的一天,我在园地里干农活,正好遇见李*己,他便对我说他亲戚周*甲想购买几台收割机,需要以我们家的身份到徐*县农机局办理相关手续,并问我是否愿意帮他。我听后便同意了,而且我也清楚李*己已经帮周*甲购买过一台收割机了。过了几天,李*己就通知我和我们村的李*丙、李*丁以及我堂弟李*乙四人,由李*己带我们到徐*县车站附近的皇宫旅店,然后介绍我们认识一个叫做陈**的人,然后陈**就带我们一起到县农机局办理手续,当时他们还对我们说会帮我们办理农用车驾驶证等。当时,农机局的工作人员便将“广东省农业机械购置补贴申请表”给我们填写,但李*丙因为没有带手扶拖拉机驾驶证,所以当时没有填表,只是我与李*乙、李*丁填表。填完表后,陈**请我们吃饭,并说到时收割机回来后再通知我们一起去领取,等到领取收割机后再给我们每人一千元。我当时填写的是“久保田”农业机械(苏**限公司生产的PR-0588收割机。过了一两个月后,李*己通知我到徐*县联系陈**,与他们一起到茂名市办理领取收割机的手续。第二天早上,我自己一人搭车到徐*县皇宫旅店,再打电话联系陈**,陈**与一名叫周*甲的人接我,另外还有两名角尾苞西村的农户,听他们说也是帮陈**与周*甲购买收割机的。陈**与周*甲接到我们三人后便开了一辆黑色小车将我们带到茂名市一个出售农用车的店铺,开了一台PR-0588收割机出来,然后叫我站在收割机旁边照相及将我的身份证交给他们办理登记手续,然后我们便回徐*了。回到徐*县城后,陈**给了我一千元,然后我就搭车回家了。我不清楚他们购买收割机的用途,但听他们说过所购买的收割机会到别的地方割麦子,但没说清楚是到哪个地方。当时去茂名办理领取收割机手续时,没有徐*县农机局的工作人员带我们去。

26、证人李**、李**、李**、李**的证言内容与证人李*戊的证言基本一致。

27、证人邓*的证言:2009年3月份,我们村的邓*对我说他的一个亲戚阿*想用我的名字和身份购买一台收割机,叫我帮忙,我就答应了。2009年4月份的一天,邓*叫我与他一起前往徐闻县农机局办理购买收割机的有关手续,当时还有邓*一起去。我们三人领取了“广东省农业机械购置补贴申请表”后就自己填写,并把身份证复印到自己填写的申请表上,交表后就一起回家了。2009年四五月份一天,邓*对我说他亲戚阿*叫我第二天到徐闻县广场与阿*一起到茂名购买收割机,于是第二天上午我就到指定地点与阿*和另外一个人一同包一部小车到茂名的一个专卖收割机的公司办理有关购机手续。办理有关购机手续的都是阿*,我只在一张表格上签了我的名,然后工作人员叫我站在一台收割机旁边照了一张相,购买机器的钱是阿*交的,所购买的是“久保田”牌PR0488,但我没有把购买的收割机运回湛江,而是看到有人把它开上一部运载车辆的大车开走了。购机约半年后,县农机局有个男的打电话问我收割机的去向,我当时说我卖掉了,县农机局的人就说国家给了你补贴,你这样是不行的,然后就关机了。我马上就向邓*要阿*的电话,问阿*应该怎样回答,阿*就教我说收割机是我和亲戚合伙购买的,现在在四川工作,但后来却没人问我了。在这次购机中,阿*给了我一千元,他说是给我饭费和路费。

28、证人邓*、邓*的证言内容与证人邓*的证言基本一致。

29、证人黄*己的证言:我有购买过一台“久保田”牌收割机,但不是我本人购买的,我是帮我亲戚周*甲购买,而且我还联系了我们村陈*及塘口东沟村曾某甲两人各帮他购买了一台收割机。当时我与陈*去茂名购机后,周*甲给了我们每人一千元,我们便自己搭车回徐闻县城了。我当时见那两台机装到一辆货车上,但运到哪里我不清楚,总之没有与我们一起回到湛江。

30、证人曾某甲的证言内容与证人黄*己的证言基本一致。

31、证人詹**的证言:我有购买过一台“久保田”牌0588型收割机,并且到县农机局申请过国家补贴,但不是我本人购买的,是陈**叫我帮他购买的。我与陈**带来的两个农民,还有周*甲带来的三个农民到茂名市购机时,有人拿了一些表给我们填写和签名,然后叫我们分别到收割机上照相,照相后,周*甲对我们说可以回了,他再叫人将收割机带走,就带我们一起回徐*县城了。当我们上车准备回徐*时,周*甲拿了一叠钱给陈**,陈**拿到钱后就数了一千元给我,另外一起来的两名农户也分别得到了一千元。

32、证人梁*的证言:我儿子梁**将陈*甲想购买收割机的事告诉我后,我想领到农机驾驶证便答应帮他购机,后来陈*甲与我儿子梁**带我身份证到县农机局填写申请表,是他们填写好后才叫我本人去签名和捺指纹的。过了一段时间后,陈*甲通知我与他一起到茂名市提机,于是我与好几名农民一起去到茂名市一个出售农机的地方,又有人将填写好的表叫我签名及站在收割机旁边照相,然后陈*甲便叫我们上车回家了,当时没有领取到收割机,我也没有见什么徐闻县农机局的工作人员跟随。在茂名回徐闻县城的途中,陈*甲给了我1000元。

33、证人邓*甲的证言:2009年4月的一天,陈*甲问我能否用我身份证到县农机局帮他申请购买一台国家补贴的收割机,并说不用我们干什么,只是到县农机局填表和签名就可以得到1000元的好处。因为事前陈*甲已经找过我们村邓*、邓**、邓**及邓**等人办成了,我便同意了。我和邓*戊与西连镇一些我不认识的农民一起到茂**机,签名和复印身份证后还要站在一台收割机旁边照了一张相片,陈*甲姐夫才说可以回去了。我听后觉得奇怪,我就问陈*甲姐夫,他才跟我们说是他们自己花钱购买的,然后我们就一起回家了。过了几天后,陈*甲将1000元交给我。

34、证人邓**的证言内容与证人邓某甲的证言基本一致。

35、证人邓**的证言:我与陈*甲是朋友关系。2009年3月底的一天,陈*甲问我是否能帮他购买一台收割机,并说事后可以给我1000元的好处,我便答应了。后来陈*甲带我到县农机局,我按照陈*甲的意思填好申请表,办完相关手续后就回家了。过了一段时间,陈*甲通知我第二天去茂名市提机。我与另外两个不认识的农民一起到茂名市一农机出售店铺,填写了一些表和签名,最后叫我站在一辆收割机旁边照相就回家了,我当时不见他们提机回徐*。回到徐*县城后,陈*甲的姐夫便给了我1000元。

36、证人邓*的证言:我与陈*甲是朋友关系。2009年3月的一天,陈*甲问我是否能帮他购买一台收割机,并说事后可以给我1000元的好处,我便答应了。后来陈*甲带我到县农机局,我按照陈*甲的意思填好申请表,办完相关手续后就回家了。过了一段时间后,陈*甲通知我第二天和他们一起去茂名市提机。第二天,我与邓*乙跟随陈*甲及其姐夫“妃*”去到茂名市一农机出售店铺,填写了一些表和签名,最后叫我站在一辆收割机旁边照相就回家了,我当时不见他们提机回徐*。后来“妃*”给了我1000元。

37、证人邓某乙的证言内容与证人邓*的证言基本一致。

38、证人邓**的证言:我有到县农机局申请购买过一台收割机,但不是我本人购买,而是陈**叫我帮他姐夫周某甲购买的,但不见他们将收割机运回徐闻。事后,陈**给了我1000元。

39、证人陈*的证言:我有到县农机局申请购买过一台收割机,但不是我本人购买,而是周*甲叫我帮他购买的。当时,周*甲租了一辆“的士”与我和西连镇的“强”、还有两个我不认识的中年男人共五人一起去茂名市购机,但不见他们将收割机运回徐闻。事后,陈*甲给了我们每人1000元。

40、证人陈*、陈**的证言,证明邓**、邓*、邓**、邓**、陈*、陈**、陈**、邓*都是他们村委会的人,他们整个村委会都没有人买过收割机,上述人员都没有必要购买收割机。

41、上诉人苏**的供述:2009年,我在县农机局农业机械化技术推广站任站长,负责办理农业机械购置补贴等工作。当年我县农民向我局申请购买的31台收割机并没有经过评审领导小组进行初审确认,因为我们几次把申请的资料拿给谢*局长,谢*都没有提出要交给评审领导小组进行初审确认,只是叫我们直接将申请表拿到办公室盖章,然后报市农业局复核、审批。我县购置的31台联合收割机都有在县农机局公示栏公示,但是按照一直以来的做法,我们没有在申请人所在乡镇及村委会公示。这31台收割机都是在广东省茂**有限公司购买的,按规定是要求我带农户去茂名**公司的经销商处提机的,因为我负责核实农机的交接情况,要核实是否申请的农民亲自购机,并在申请表“县级农机主管部门核实人签名”栏签名之后,将表交给经销商,经销商才让农户将农机提走。我只带过农户去经销商处提过一次机,另外安排劳*甲带农户去提过一两次机,其他时候都是农户自己去提机的。我们同购机申请人去茂名市办理购机交接时,都只是让购机申请人与经销商双方在购置补贴申请表中“交、接机”栏签名,以及让购机申请人站在所购买的收割机旁照相,但我不清楚那些收割机农民怎么处理了,我也不清楚是否有运回来。在茂名市交接时,我没有见到购机申请人付款给经销商,也没有见到经销商开具发票给购机申请人,而是在购机后,经销商再把发票寄给农机局推广站,然后我们再根据名单通知购机农户本人到安监站办理入户手续。我们站存档用的申请表一般都不需要经销商和购机人签名,交给市农业局备案的申请表也是不需要他们签名,只有带去茂**机的那两张申请表才需要他们签名,然后我们直接交给经销商,由经销商与财政部门结算,我们就不带回来了。对于我们没派员去现场见证的那些收割机,我也在申请表机具交接情况“县级农机主管部门核实人签名”栏签上我本人的名字,因为我认为经销商可能不会造假,农户都是联系好有收割机才去购买的,再加上我们办理农机购置补贴没有工作经费,我局就不再安排人到茂名见证监督,但农民购机要带申请表给经销商,让经销商可以跟财政结算,所以我就先在申请表上签名,然后交给申请人直接带去茂名办理购机手续。关于这31台收割机,我认为是真实购买的,我都电话跟踪过,但他们都说是在外省作业。我不认识周**、陈**,我跟购机申请人也没有什么经济来往。

上诉人苏**的自述材料:每年县里都有对农机购置补贴工作进行部署,至于县农机局如何布置安排农机购置补贴工作,并没有相关记录。已经成立农机购置补贴工作领导小组,但没有成立专项农机购置补贴工作监督小组,也没有制定相关的农机购置补贴实施细则,只是根据制定的年度农机购置补贴实施方案进行。购买“久保田”牌联合收割机主要是根据省、市有关规定,没有制定专项的规章。2009年,共有19户农民没有填写耕地面积和主要农作物品种这两栏,分别是李**、邓*、曾**、李**、邓**、邓*、邓**、邓**、陈*、邓*、陈**、黄**、陈*、李**、邹**、邓*、庄**、廖**、李*乙。

关于上诉人苏**的上诉意见。经查:1、按照《广东省2009年扶持农业机械化发展议案农机购置补贴实施方案》、《广东省2009年中央财政农业机械购置补贴实施方案》及《徐闻县2009年中央(省)财政农业机械购置补贴专项实施方案》的有关规定,申请人应当如实填写耕地面积及主要农作物的情况,当所在地区申请的补贴资金超过计划指标时,应当根据申请人的实际情况优先安排更符合条件的申请人购买,苏**及其所在单位没有核实申请人的填表内容,没有履行到职责。2、苏**未经评审组初审即在《广东省农业机械购置补贴申请表》的“审核意见”栏盖农机局的公章,后将该表交由湛江市农业局审批,亦违反了上述三个《实施方案》的规定。3、按照上述三个《实施方案》的要求,苏**应当在购机交接时在场见证,但苏**仅在场见证了一次,其余不在场见证时均是事先在申请表的“县级农机主管部门核实人签名”栏签名确认,后交由他人将申请表带去购机,没有履行到职责。即使其亲自见证的那次购机交接,亦存在着其他没有认真履行职责的情形。4、按照上述三个《实施方案》的要求,苏**应当在申请购机人所在的乡镇或村进行张榜公示,购机后要对补贴机具进行编号和在机具显著位置喷漆标志,但苏**没有履行到相应的职责。综上,苏**在履行职务过程中存在着诸多严重不负责任的行为,致使“倪老板”、周**、陈*甲冒用其他农户的名义违法购买享受国家财政补贴的“久保田”牌收割机22台,骗取了国家财政补贴180.18万元,苏**的行为已构成玩忽职守罪,情节特别严重,苏**构成玩忽职守罪不要求相关的收割机被倒卖为前提条件。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上诉人苏**无视国法,身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担任徐**机局农机推广站站长期间,在履行职务过程中严重不负责任,造成国家农机补贴专项资金180.18万元被骗的重大损失,其行为已构成玩忽职守罪,情节特别严重,应依法惩处。原判认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上诉人苏**的上诉意见不能成立,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三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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