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梁某某玩忽职守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博罗县人民检察院以博检公诉刑诉〔2014〕102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梁某某犯玩忽职守罪,于2015年1月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博罗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谭*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梁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公诉机关指控,2006年3月,博罗县园洲镇某某印花厂(以下简称某某厂)在没有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没有领取排污许可证的情况下擅自投入生产,该厂虽建有废水处理设施,但其为节约成本,每半个月将向附近的河涌直排一次废水;2009年10月,博罗县园洲镇某甲印花厂(以下简称某甲厂)在没有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没有领取排污许可证、没有建立废水处理设施的情况下擅自投入生产,并将其产生的废水经沉淀后直接向附近的河涌排放。2011年11月,被告人梁某某就任博罗**保办公室负责人,负责辖区内企业的污染整治工作及监管,在其任职期间,没有对辖区内印花企业建立污染源档案,没有全面掌握印花企业环保设施的运行情况及排污情况,日常巡查监管不到位,没有及时发现滕*和达*印花厂非法排污的行为。2014年5月11日,某某厂和某甲厂向北冲口排渠直接排放工业废水,致使该排渠水体变成红蓝两色,严重污染当地水质,造成直接经济损失达人民币324975元人民币。

公诉机关就上述指控的事实提供了相关证据,认为被告人梁某某的行为已构成玩忽职守罪。鉴于被告人归案后能如实交代其犯罪事实,主观恶性小,建议对被告人免予刑事处罚。

被告人梁某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罪名以及提出的量刑建议均无异议。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06年3月,博罗县园洲镇某某印花厂(以下简称某某厂)在没有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没有领取排污许可证的情况下擅自投入生产,该厂虽建有废水处理设施,但其为节约成本,每半个月将向附近的河涌直排一次废水;2009年10月,博罗县园洲镇某甲印花厂(以下简称某甲厂)在没有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没有领取排污许可证、没有建立废水处理设施的情况下擅自投入生产,并将其产生的废水经沉淀后直接向附近的河涌排放。2011年11月,被告人梁某某就任博罗**保办公室负责人,负责辖区内企业的污染整治工作及监管,在其任职期间,没有对辖区内印花企业建立污染源档案,没有全面掌握印花企业环保设施的运行情况及排污情况,日常巡查监管不到位,没有及时发现滕*和达*印花厂非法排污的行为。2014年5月11日,某某厂和某甲厂向北冲口排渠直接排放工业废水,致使该排渠水体变成红蓝两色,严重污染当地水质,造成直接经济损失达人民币324975元人民币。

上述事实,被告人梁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公诉机关提交,且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1、交办通知、立案决定书,证实惠州市人民检察院于2014年5月13日将本案交由博罗县人民检察院查处,博罗县人民检察院同日依法对梁某某涉嫌玩忽职守罪立案侦查。

2、现场勘验笔录、照片及方位图,证实本案污染环境的现场在博罗县园洲镇白耀前村某某工业区的某某印花厂、某甲印花厂。侦查机关对现场进行拍照取证。

3、到案经过,证实侦查机关于2014年6月9日传唤梁某某,并于同日对梁某某取保候审。

4、证人证言

黄*增(某某印花厂负责门卫和排放)的证言称,某某印花厂是否有直排废水其不清楚,但园洲镇环保办有对某某印花厂不定时进行检查。5月11日,某某印花厂有排放过处理好的污水;

陆**(某甲印花厂老板、法定代表人)的证言称,其经营的印花厂没有取得排污许可证。有一个沉淀池,废水经过沉淀后排放到下水道,每月排放生产废水400吨至500吨。2014年5月11日,因排放的废水有三项超标被处罚;

曾**证实某某印花厂有一套废水处理设备,平时有使用;

叶**证实某达油墨有限公司没有排污许可证;

赵**证实某胜植绒印花厂有排污设备,是否有排污许可证不清楚;

杨*证实某业五金制品厂有排污设施,没有排污许可证,曾被处罚;

梅某华证实某龙植绒印花厂有污水池,环保办有到该厂进行过检查;

杨*能证实某某源印花厂有直接将污水排放到下水道;

梁**证实某某达印花厂生产污水经处理后排到下水道,环保部门有进行抽样检测;

李*福证实某某煌五金制品厂直接排放污水到下水道,环保部门有进行过检查;

黎**、赖*度的证言称,某某环保**公司承接对涉案的某某村北冲口排渠河水污染进行治理,费用约需40万元;

谭*(某甲印花厂销售经理)的证言称,某甲印花厂调剂浆料和上机印花时会产生污水,有一个沉淀池,污水经沉淀后排放,环保证件至今没有办下来;

谭**(某甲印花厂厂长)的证言称,某甲印花厂没有取得排污许可证,上机印花时产生的废水经沉淀池沉淀后排放。每次环保检查不达标时,都要求限期整改,但整改幅度不大;

黄*全(某某印花厂经理)的证言称,某某印花厂有污水处理设施,但没有经过环评。工厂污水先排到收集池,然后抽上污水处理池,经过三个药桶处理,再排放到沉淀池,经过滤后外排。5月11日因下雨停电,污水处理设施未运作而直接排放污水;

刘**(某某印花厂主管)的证言称,某某印花厂有污水处理设施,但没有经过环评。生产废水经过污水池后排放,但污水设施没有正常运作时,会直接排放废水;

熊**(环保办)的证言称,李某章负责下园片区,每天都有带队进行巡查。平时检查主要针对重污染企业,轻污染企业有些没有检查过;

叶**(环保办)的证言称,其与李*章同组,李*章是组长,工作人员有其与熊某权。每个星期,都会三个人一起进行三到四天的巡查,主要巡查重点污染企业和河道,巡查工作由李*章安排。期间,没有对腾润印花厂和达景印花厂进行检查;

李**(环保办第二管理组组长)的证言称,其负责园洲镇河南区某某路以西几百间厂企的环保监督检查工作。印花厂有一百多间,政府已经出台整治方案统一整治,所以没有检查印花厂。平时主要检查有排污证的企业,看是否有偷排偷放,检查结果形成检查登记表上交给梁主任。涉案污染的两间厂没有进行过检查,故没有及时发现某某印花厂及某甲印花厂非法排放废水,致发生两间厂利用星期天和下雨天偷排废水的污染事件。知道污染事件后,马上赶到现场进行处置,并根据镇委、镇府的部署采取补救措施;

刘**(委员,分管环保和武装部)的证言称,环保部门分组负责环保监督检查和报告责任,涉案两间厂管理组的组长是李**,发现问题应向环保办主任报告。本案发生前,未接到过环保办主任梁某某关于涉案印花厂存在的排污问题报告。印花企业不是重污染企业,大部分都没有排污许可证。对于印花厂的管理,园洲镇政府已专门向县政府进行请示并抄送相关部门;

刘**(环保办副主任)的证言称,其负责第三管理组。环保办没有对全镇轻污染的印花厂进行过检查。

5、被告人供述及辩解,梁某某供称,其于2011年11月开始任园**保办主任,负责园洲镇所有厂企的环保监督检查工作。环保办第二管理组组长李**负责园洲镇河南区福园路以西几百间厂企的环保监督检查工作,其中印花厂有一百多间,政府已经出台整治方案统一整治,所以没有检查印花厂。涉案污染的两间厂没有进行过检查,故没有及时发现滕润印花厂及达景印花厂非法排放废水,致发生两间厂利用星期天和下雨天偷排废水的污染事件。知道污染事件后,马上赶到现场进行处置,还用微信报告县环保局情况,并根据镇委、镇府的部署采取补救措施。

6、书证

(1)梁某某任职证明材料,证实梁某某系园洲镇在编干部,2011年11月调到园洲**办公室工作。

(2)园洲镇环保责任区多组分工管理责任制的通知书等材料,证实园洲**办公室主任梁某某负责镇内的环境监督检查工作职责。

(3)受案登记表,证实公安机关依法对滕润印花厂、达景印花厂涉案人员立案侦查。

(4)监测报告,博罗县环境保护监测站2014年5月12日出具的《监测报告》,证实涉案水环境经水样检测,化学需氧量超标9.2倍、氨氮超标2.3倍、色度超标4.0倍,其他项目达标。

(5)情况说明,博罗县生态建设和环境保护局2014年6月3日出具的《情况说明》,证实涉案水环境污染基本得到治理,水质明显改善并达到水功能区要求。

(6)其他书证,证实涉案两间印花厂现场情况及相关部门检查、行政处罚滕润印花厂、达景印花厂,以及现场废水处理方案。

7、价格鉴定结论书,博罗县**证中心作出的《关于2014年5月11日博罗县园洲镇李**冲口排渠污染事件应急处理相关费用的价格认证结论书》,认定本次污染的应急处理费用共计324975元。

8、户籍证明,证实被告人被告人梁某某,男,1974年5月18日出生,犯罪时已达到完全刑事责任年龄。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梁某某身为国家环保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不认真履行工作职责,导致环境严重污染,致使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其行为构成玩忽职守罪。据此,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所犯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鉴于梁某某的犯罪情节轻微,案发后能采取积极处置措施,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当庭自愿认罪,结合造成污染事件的主客观因素和梁某某平时工作表现较好,玩忽职守造成治污损失仅达到追诉起点等情节;同时,根据水污染已得到治理而未造成更严重后果的实际情况,对梁某某予以从宽处理,故对梁某某的上述辩护意见予以采纳。公诉机关以及梁某某提出免予刑事处罚的意见,本院均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第一款、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人梁某某犯玩忽职守罪,免予刑事处罚。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惠州**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二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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