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巫友情玩忽职守二审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普宁市人民法院审理普宁市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巫某某犯玩忽职守罪一案,于2015年4月8日作出(2014)揭普法审监刑再字第2号刑事判决,以玩忽职守罪判处巫某某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宣判后,原审被告人巫某某不服,以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等为由,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广东省普宁市人民法院(2014)揭普法审监刑再字第2号刑事判决;

二、发回广东省普宁市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三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