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曾某玩忽职守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潮州市湘桥区人民检察院以湘检公刑诉(2014)27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曾*犯玩忽职守罪,于2014年12月1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潮州市湘桥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陈**、黄**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曾*及其辩护人肖*、林**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潮州市湘桥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曾*在负责潮州市湘桥区民政局救灾救济股工作期间,在负责对辖区街道(镇)上报的低保申请人员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批的过程中,不认真履行职责,没有严格按照**务院《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务院令第271号]、《**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意见》【国*(2012)45号】、**政部《最低生活保障审核审批办法(试行)》【民*(2012)220号】、《广东省城乡居(村)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实施办法》[广东省人民政府令第52号]、《潮州市城乡居(村)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实施办法》【潮府(2008)36号】等文件的规定,没有对低保申请户的家庭收入、户籍等情况进行全面审查和实行其他动态管理,并按照不低于30%的比例入户抽查,致使部分不应当享受低保待遇的家庭通过审批享受国家拨发的低保金、部分农户低保对象被评为居民户低保对象、部分低保人员死亡后仍领取低保金等情况。自2013年1月至2014年4月间,被告人曾*没有认真履行职责的行为造成国家低保资金损失人民币1363138元的严重后果。

潮州市湘桥区人民检察院提交被告人的供述笔录、证人证言以及相关的书证等,认为被告人曾*,无视国家法律,玩忽职守,致使公共财产遭受重大损失,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玩忽职守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曾*,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请依法判处。

一审答辩情况

被告人曾*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没有异议。

被告人曾*的辩护人辩护称:1、对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曾*没有认真履行职责的行为造成国家低保资金损失人民币1363138元的涉案金额有异议,认为其中能认定为损失的数额为342131元,具体如下:对于“领取养老金领低保”一项的损失,其中能够认定的仅为194612元,其余部分属于城镇低收入家庭且家中有长期患病者,境况十分凄凉,生活极其困难,该部分可列入低保对象,低保金发放都是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的。其次,本案所涉及的违反计生领取低保金的对象,在申请低保之前都采取了绝育、节育、一次性或者分期缴纳社会抚养费等补救措施,符合领取低保金的条件。因此,“违反计划生育人员领取低保”的损失共计182323元,不能列入涉案金额。2、湘桥区辖区内的救灾、低保救济、医疗救济等大量工作,长期只有被告人曾*一人负责,完成“30%以上的入户抽查”,明显是不现实的。**政部的《最低生活保障审核审批办法(试行)》实际下发到湘桥区民政局的时间是2013年4月。2013年度低保审批工作已依法依规于2012年12月25日之前完成,故此,2013年度涉及的低保户的金额也不能认定为本案的损失数额。还存在湘桥区跨部门的信息共享平台,相关的信息对撞机制根本就没有建立,完全依靠纯人工来动态管理这些信息的客观原因。而根据**政部《最低生活保障审核审批办法》规定,对低保户的变化情况进行管理复核的职责实际上是在乡镇人民政府,因此,造成错发低保金的主要责任在于审核主体(即乡镇、街道)。3、被告人曾*有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的情节,请依法对其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曾*是初犯,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行为,认罪态度较好,有明显的悔罪表现,可以从轻处罚。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请法庭对被告人曾*免于刑事处罚,给其一个改过自新的机会。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曾*在负责潮州市湘桥区民政局救灾救济股工作期间,在负责对辖区街道(镇)上报的低保申请人员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批的过程中,不认真履行职责,没有严格按照**务院《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务院令第271号]、《**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意见》[国*(2012)45号]、**政部的《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低保对象认定工作的通知》民函(2010)140号、《最低生活保障审核审批办法(试行)》[民*(2012)220号]、《广东省城乡居(村)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实施办法》[广东省人民政府令第52号]、《潮州市城乡居(村)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实施办法》[潮府(2008)36号]等文件的规定,在审批前对低保户的家庭收入、户籍等情况没有认真进行全面审查,并建立抽查制度,按照规定的比例入户抽查;对已纳入低保的家庭没有定期进行复核和实行其他动态管理,致使153户不应当享受低保待遇的家庭通过审批享受国家拨发的低保金、46户农户低保对象被评为居民户低保对象、4户低保人员死亡后仍领取低保金等情况。自2013年1月至2014年4月间,造成国家低保资金损失人民币1363138元。

上述事实,有下列经庭审举证、质证的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

1、人口信息查询表、潮州市事业单位岗位聘用审核表(首聘)、会议记录、潮州市**潮湘民(2011)31号文件、潮州市**制委员会潮湘编(2011)33号文件等,证实曾*的身份等相关情况。

2、《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务院令第271号]、《广东省城乡居(村)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实施办法》[广东省人民政府令第52号]、《潮州市城乡居(村)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实施办法》[潮府(2008)36号]、《广东省人民政府转发**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最低生活保障工作意见的通知》粤府(2012)142号、《**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意见》、[国*(2012)45号]、《**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低保对象认定工作的通知》民函(2010)140号、《**政部关于印发最低生活保障审核审批办法(试行)的通知》[民*(2012)220号]等文件,证实相关部门对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审核审批以及实施等相关规定。

3、潮州市审计局潮**(2012)8号审计通知书附件、湘桥区政府的回复及湘桥区民政局低保工作整改情况汇报等材料,证实2012年2月20日至3月28日潮州市审计局对湘桥区2011年的社会保障资金的筹集、管理、分配、使用等进行审计,发现湘桥区的低保的基础工作不规范,存在不符合保障条件的人员违规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低保对象人均收入大于低保标准等问题;湘桥区人民政府对审计报告的回复以及湘桥区民政局低保工作整改等情况。

4、意**出所的的列表证明,证实意**低保人员林*云于2013年1月25日死亡,同日户籍注销;黄*梨于2013年1月28日死亡,同月29日户籍注销;周**于2013年3月19日死亡,同日户籍注销;钟**于2013年11月25日死亡,同月26日户籍注销。

5、意溪**办公室的的列表证明及情况说明,证实意**低保人员林*云、黄*梨、周**、钟**在2013年1月至2014年4月间领取的低保金分别为1680元、2662元、1452元、420元。

6、最低生活保障金申请审批表4份及意**事办的情况说明,证实意溪镇居民林*云、黄*梨、周**、钟**2013年度、2014年1至4月经区民政局审批为发放最低生活保障金的对象,2014年度的低保审批表由网上操作进行上报审批,没有纸质审批表。

7、最低生活保障金申请审批表42份及凤新**办公室的情况说明,证明凤新街道居民蔡**、王**等46户(2010、2012、2013、2014年度)经区民政局审批为发放最低生活保障金的对象,2014年度的低保审批表由网上操作进行上报审批,没有纸质审批表。

8、户籍证明46份,证明凤新街道居民蔡**、王**等46人均属农业人口。

9、最低生活保障申请审批表,证明西新街道居民黄**及意溪中津村民刘**2013年度经区民政局审批为发放最低生活保障金的对象。

10、西**民政办证明材料,证明低保户黄**(西新街道居民,家庭成员郑**在枫溪区**保局工作)2013年1月至2014年4月间还领取低保金共人民币11616元。

11、意溪**办公室证明材料、情况说明、公务员登记表、常住人口登记卡、活期结算账户收支记录(复印件,有刘某锋的签名确认),证明已在湘桥区发改局工作的(户籍为意溪中津村村民)刘某锋2013年还领取低保金共人民币2400元。

12、户口注销证明,证明刘**的母亲于2012年6月25日死亡。

13、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申请审批表及太平街道民政办公室的证明材料及情况说明,证实太平街道居民邱*(邱*强)2013年经区民政局审批为低保户,2013年1月至2014年4月领取低保金每月380元共6080元,2014年度的低保审批表由网上操作进行上报审批,没有纸质审批表。

14、个体工商户设立登记申请书、个体户机读档案登记资料、租赁合同书、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证实邱*于2009年12月8日经工商部门批准登记开办潮州市**汽车配件门市。

15、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申请审批表及南春**办公室的证明材料,证实南春街道居民郭**2013、2014年(2014年度没有纸质审批表)经区民政局审批为低保户,2013年1月至2014年4月领取低保金(2013年1月至3月每月540元,2013年4月至2014年4月每月570元)共9030元。

16、个体户机读档案登记资料、申请报告、租赁合同书、核准开业登记通知书,证实郭**于2005年6月16日经工商部门批准登记在潮州市电器城二期1幢3号开办经营家用电器的个体工商户,于2013年11月20日执照被注销。

17、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申请审批表及桥东**办公室的证明材料及情况说明,证实桥东街道居民郑某伟2013、2014年度(2014年度没有纸质审批表)经区民政局审批为低保户,2013年1月至2014年4月领取低保金(2013年1月至12月每月540元,2013年1月至2014年4月每月560元)共8720元。

18、个体工商户开业登记申请书、证明、厂房租赁合同书、个体户机读档案登记资料、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证实郑某伟于2012年6月27日经工商部门批准登记在意溪镇开办加工竹艺的个体工商户。

19、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申请审批表及城西街道民政办公室的证明材料,证实城西街道居民戴*标2012年经区民政局审批为低保户,2013年1月至2014年4月领取低保金每月240元,共3840元。

20、个体户机读档案登记资料、个体工商户开业登记申请书、公司设立登记申请书、房地产权证、房产租赁合同书、公司设立登记申请书、证明书、企业法人营业执照,证实戴某标于2012年6月25日、2013年4月25日经工商部门批准登记分别开办潮州市开发区老兵百货贸易商行及潮州**有限公司。

21、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申请审批表及凤新**办公室的证明材料,证实凤新街道居民卢*花2011年经区民政局审批为低保户,2013年1月至2014年4月领取低保金每月327元,共5232元。

22、个体户机读档案登记资料、个体工商户开业登记申请书、证明书、个体工商户设立登记申请书等,证实卢**的家庭成员卢**于2012年5月22日经工商部门批准登记开办潮州市开发区新明焕陶瓷经营部。

23、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申请审批表及凤新**办公室的证明材料,证实凤新街道居民章*平2012年经区民政局审批为低保户,2013年1月至2014年4月领取低保金(2014年1月至3月每月1352元,余13个月每月1452元)共22932元。

24、个体户机读档案登记资料、个体工商户设立登记申请书、核准开业登记通知书、证明书、租赁合同,证实章**的家庭成员章*泰于2011年10月27日经工商部门批准登记开办潮州市开发区庚*瓷厂。

25、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申请审批表及意溪**办公室的证明材料,证实意溪街道居民潘**2013年经区民政局审批为低保户,2013年1月至2014年4月领取低保金每月210元,共3360元。

26、个体户机读档案登记资料、个体工商户设立登记申请书、证明书、租赁合同、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证实潘**于2011年5月20日经工商部门批准登记开办潮州市湘桥区巧媳妇粮油店,于2014年4月1日注销。

27、潮州**家税务局提供的纳税人名单及税务登记表,证实邱*开办的潮州市**配件门市2013年纳税3766.33元;郭**开办的经营电器个体户2013年纳税1200元,2014年1-5月纳税1200元;郑**开办的个体户2013年纳税3030元;证实戴某标开办的潮州市开发区老兵百货贸易商行2013年纳税15461.50元,2014年1-5月纳税4903.81元;证实卢**的家庭成员卢**开办的潮州市开发区新明焕陶瓷经营部2013年纳税600元,2014年1-5月纳税601.2元;证实章**的家庭成员章**开办的潮州市开发区庚*瓷厂2013年纳税14521.20元,2014年1-5月纳税6000元;证实潘**开办的潮州市湘桥区巧媳妇粮油店2013年纳税206.24元。

28、潮州市湘桥区地方税务局提供的纳税人名单及税务登记表,证实邱*开办的潮州市**配件门市2013年纳税19665.81元,2014年1-5月纳税6742.28元;郭**开办的经营电器个体户2013年纳税752.19元;郑**开办的个体户2013年纳税11747.98元,2014年1-5月纳税3119.9元;证实戴某标开办的潮州**有限公司2013年纳税5439.37元,2014年1-5月纳税2667.16元;证实卢**的家庭成员卢**开办的潮州市开发区新明焕陶瓷经营部2013年纳税398.3元;证实章**的家庭成员章**开办的个体户2013年纳税8870.12元。

29、潮州市**道办事处所出具的违反计划生育的低保人员名单2份,证实该街道林**等12户违反计划生育的低保户2013年1月至2014后4月间领取低保金的数额共为94635元及违反计划生育后接受处理的情况。

30、潮州市湘桥**计划生育办公室出具的违反计划生育的低保人员名单2份,证实该街道林**等16户违反计划生育的低保户2013年1月至2014年4月间领取低保金的数额共为87688元及违反计划生育后接受处理的情况。

31、潮州市湘桥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出具的违反计划生育的低保人员名单1份,证实城西街道低保户陈**等12户及意溪镇的低保户瞿**等16户违反计划生育且未采取强制措施的情况。

32、最低生活保障申请审批表及城西街道民政办公室的情况说明、意**事办的情况说明,证实城西街道居民林某亮等12户居民、意溪居民瞿**等16户居民于2013、2014年度(纸质上报或网上上报审批)经区民政局审批为发放保障金的对象。

33、西新街道辖区内不符合低保标准被认定为低保户2013年1月至2014年4月间领取低保金总数额(即后果认定数额为1033296元)列表,证实经证人丁**、王**核对,上述期间西新街道不符合低保标准的低保户领取的低保金的总数额为1033296元。

34、西新街道2013年1月至2014年4月间低保发放名单及发放数额列表,证实上述期间西新街道辖区内低保户领取低保金的情况。

35、潮州市**管理局出具的资料,证实相关低保人员有领取养老金的情况。

36、《广东省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申请审批表》116份,证实西新街道何**等人于2013年度经区民政局审批为最低生活保障金的发放对象。

37、意溪镇政府财政管理所提供的区农信社联社预算拨款凭证、回单,证实意溪镇政府财政管理所2013年1月-2014年4月间将辖区内的最低生活保障金及分类施**划拨到意溪信用社统发给各低保户的情况。

38、凤新**管理所提供的委托银行批量转账申请书、进账单,证实凤**办事处2013年1月-2014年4月间将辖区内的低保金划拨到潮州市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委托该社统发给各低保户的情况。

39、城西街道财政管理所提供的进账单,证实城西街道办事处2013年1月-2014年4月间将辖区内的低保金划拨到潮州市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委托该社统发给各低保户的情况。

40、西**办事处提供的进账单及回单,证实西**办事处2013年1月-2014年4月将辖区内的低保金划拨到潮州市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委托该社统发给各低保户的情况。

41、意溪镇财政管理所的情况说明,证实该镇的低保金发放是由镇财政管理所根据该镇社事办提供的名单和金额,委托意溪农信社发放到低保户手中。

42、潮州市区农村信用合作社联社意溪信用社的情况说明,证实2013年1月至2014年4月间由意溪镇财政管理所按月提供低保户名单及各户当月的低保金额明细,由该社按名单及金额代发到各低保户在市区农信社联社的账号中。

43、凤新街道财政管理所、太平街道财政管理所、桥东**管理所、南春**管理所、城西街道财政管理所的情况说明,证实其所属街道低保金的发放是根据各街道的民政办公室提供的名单和金额委托农信社发放到低保户手中。

44、潮州市区农村信用合作社联社桥东信用社的情况说明,证实2013年1月至2014年4月间由桥东**管理所按月提供低保户名单及各户当月的低保金额明细,由该社按名单及金额代发到各低保户在市区农信社联社的账号中。

45、潮州市区农村信用合作社联社枫春营业部的情况说明,证实2013年1月至2014年4月间由南*、太*、城西、凤新四个街道财政管理所按月提供低保户名单及各户当月的低保金额,由该部按名单及金额转到市区农信社辖属相关网点,再由各网点代发到各低保户在市区农信社的账户中。

46、调取证据通知书、从潮州市区农村信用合作联**信用社调取的意溪镇2013年1月至2014年4月低保金发放名册、从潮州市区农村信用合作联**信用社调取的凤新街道2013年1月至2014年4月低保金发放名册、从潮州市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枫春营业部调取的西新街道2013年1月至2014年4月低保金发放名册、从潮州市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城西信用社调取的城西街道2013年1月至2014年4月低保金发放名册、从潮州市区农村信用合作联**信用社调取的桥东街道2013年1月至2014年4月低保金发放名册、从潮州市区农村信用合作联**储蓄所调取的太平街道2013年1月至2014年4月低保金发放名册、从潮州市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城西信用社调取的南春街道2013年1月至2014年4月低保金发放名册,证实上述各农信联社每月按各街道民政办公室提供的低保金发放名册向低保人员的相应账户发放低保金的事实。

47、证人陈**(系湘**政局副局长)的证言:评低保户目前以《潮州市城乡居(村)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实施办法》潮府(2008)36号文件为主,同时按照《广东省最低生活保障资金管理暂行办法》、《最低生活保障审核审批办法(试行)》等相关文件执行。根据《潮州市城乡居(村)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实施办法》潮府(2008)36号文件的规定,养老金应计入家庭收入,低保户的审批权在区民政部门,申请、调查审核、民主评议在街道(镇),居(村)委进行,评议结果应在居住地或户籍所在地公示7天。居委会调查、评议盖章后送街道(镇)审核盖章后再送区民政局审批。民政局按照街道(镇)审核的结果结合具体实际进行审批。由申请人填写低保申请表一式三份,居(村)委经调查评议确认的补差金额后公示7日,无异议后由居(村)委在居(村)委意见一栏盖章后报街道(镇)审核,街道(镇)审核后,对居(村)委上报的材料及确认的补差金额无异议的在街道(镇)审核意见一栏盖章后报送区民政局审批,区民政局结合申请人的家庭情况及报送的书面材料进行审批,审批后进行公示7日,无异议的就将低保户的名册报送区财政局,财政局就按国库管理制度和支付方法支付资金给低保户。

48、证人张**(系湘桥区民政局人秘股办事员)的证言:最低生活保障的申请审批表是各个街道(镇)民政办的民政助理送来的,民政助理把申请审批表送到民政局后,到业务股跟曾*说要盖章,曾*就跟人秘股说要盖章,然后民政助理就到人秘股盖章,盖章有经过业务股审批报分管业务股副局长同意的。2012年5月开始由人秘股副股长陈**保管,2013年10月开始由我保管,人秘股因为业务多人手不够,有时就由民政助理自己盖章。王**和林**自己盖章,但我们有在场,低保审批表是一式三份,一份存在救灾救济股。一般是曾*指示股内工作人员陈*或者人秘股的郑*淳协助盖章,曾*因股室只有一人,业务繁忙,较少自己盖章,后由人秘股的工作人员或街道民政助理盖章。

49、证人陈**(系潮州市民政局救灾救济科科长)的证言:市民政局救灾救济科的的主要业务是对社会低保对象、五保对象等进行救济,低保政策传达正常是由市政府发送到区政府,市民政局也有将文件政策发送到各县区民政局。省政府的文件转发到市政府,市政府通知我局,省民政厅也有发文到我局,市政府通知各县区政府,我局也发文到各县区民政局,属于民政部门的业务范围的,由民政部门各业务部门转发到下属各业务部门。对于低保户的评定,根据省建立的最低生活保障制度,是按照家庭人均收入是否低于最低生活保障线评定,2014年潮州市城镇是人均月收入370元,农村是人均月收入230元。低保一般都是以户为单位,但实际操作中有以共同生活的家庭生活为标准去参照执行。中央确定的基础养老金、抚恤金、因公致残等补助金不计入家庭收入,正常的工资、收入都计入家庭收入。对于基础养老金是否是社保的养老金的问题,2012年市审计审查发现有收入社保养老金的家庭人均收入部分超过最低生活保障线,湘桥区民政部门私下向我咨询这件事,我对他们说上级文件规定中央确定的基础养老金不纳入家庭收入,文件转发到区民政局,并说要认真学习文件,要向具体的业务部门社保局了解,因为我们对养老金这方面社保政策的了解不够透彻。对于未采取补救措施的违反计划生育政策的不能评为低保户,这有规定。确定为低保户的程序是由户申请,报街道审核,区民政局审批。街道必需对信息核对、邻里走访、入户核查。县区民政部门需要按照不低于30%的低保户进行审核,城镇三无人员规定1年审核1次,其他半年审核1次。

50、证人钟某伟(系湘桥区意溪镇政府社会事务办公室副主任)的证言:意溪镇大概人口2%可以纳入低保,由村民申请,村初步调查,盖章后上报给镇社事办,社事办初审、盖章后上报区民政局救灾救济股,有时民政局工作人员曾*会让我们自己在审批表上审批一栏盖上民政局的公章并填上时间和低保金额。2013年上报的低保申请表民政局审批前没有来检查过,审批后有时来抽查低保金发放是否到位,同时走访个别低保户是否情况属实,一个村抽查一至二户。2014年5月对全部低保户进行清查,发现有违反计划生育的、低保人员死亡村没上报、低保户开店经营仍领取低保金的,及其中一低保人员考上公务员没有取消低保户等问题,2014年4月之前区民政局没有发现低保户存在问题。

51、证人丁**(凤*街道国土所工作人员,原系凤*街道民政工作负责人)的证言:凤*街道各村居将低保人员的申请表上报街道,街道审核后报区民政局。最低生活保障金申请审批表的居委审核意见和民政部门审批意见中的日期、金额都是街道人员填写的,区民政局的公章也是由街道工作人员盖上的。2013年度上报的低保申请表区民政局没有下来检查,也没有对审批表进行认真审核。2014年5月街道组织全面清查,发现部分低保申请户户口性质混淆,有农户低保户以居民的标准领取低保金,2014年4月之前区民政局没有发现低保户存在问题。

52、证人翟某屏(城西街道民政办工作人员)的证言:村居委来反映有哪些是低保户,新增的低保户就实地考察上门核查,情况了解后就反映给主管领导决定是否可以纳入低保户,可以的就办理审批手续。2013年的低保手续是在2012年底办好的,低保申请表由村居组织填写并在居民委员会审核意见一栏盖章,低保金额就是民政办的工作人员填写的,民政办在街道审核意见一栏盖章后就送到区民政局。区民政局工作人员授意民政办工作人员在民政部门一栏盖上公章,到区民政局找曾治,审批表交给他盖章或自己盖章,一般是当天盖完公章并将表带回街道。2013年度上报的低保申请表区民政局没有下来检查,也没有对审批表进行认真审核。2014年5月街道组织全面清查,清查前低保户是1000多户,清查后为300多户。发现12户低保户违反计划生育政策,取消其低保资格,戴某标从事生产经营,有纳税,取消其低保资格。2014年4月之前区民政局没有发现低保户存在问题。

53、证人张**(太平**务办公室主任)的证言:低保申请人书面申请,居委调查,情况属实就提供申请表申请,盖章后上报街道办,街道同意盖上民政办的印章后上**政局曾某审批,审批表由曾某盖章,日期也是曾某写的。2013年度上报的低保申请表区民政局没有到街道对低保户进行调查,下一年的审批表上一年度要审批好。

54、证人丁**(西新**办公室工作人员)的证言:我从1998年从事街道民政工作,2002年前后街道任命为民政办主任。申请低保的具体程序是:由低保申请人到居委会反映,居委会再反映给街道,申请人写申请书,写原因,交到我这里,民政办几人就一起讨论申请人是否符合低保条件,可以的就报送到区民政局,送区民政局前有时会先跟民政局的人员协调。

对申请表填写的家庭户籍、家庭收入、申请原因等内容的核实主要是相信居委的说法,信息核对主要是相信居委会的开展,入户调查没有专门开展,在开展其他工作的时候经过低保户门口时进行,邻里访问由居委会去开展。个别有进行入户调查,也没有对低保户申请家庭的养老金这方面进行核对。对于低保户的家庭经济状况,只有申请人的口述及居委反映的情况,没有进行调查,对低保申请户的家庭收入、房产、医保、社保、有无领取养老金、有无汽车、存折、家庭人口等情况的调查,是由申请人口述和居委反映,街道民政部门对这些内容的调查工作没有做到位。家庭收入未达到当地最低生活保障线,家庭存在退休,有重病,确实困难。我没有严格按照规定执行,把关不严,存在责任,王**也存在疏忽,存在责任,民政局也存在把关不严的过失。

低保金每月由民政办把当月应发放的名单送街道财政所,由财政所与农信社办理有关将救济金划到低保户的账户。

2012年审计局来审查的时候,发现辖区内80人有领取养老金同时领取低保金,当时刚开始说这些人员要退出低保户,但后来有部分人员到民政局申请低保,民政局也同意将这部分人纳入低保。当时民政局曾某口头通知十个街道镇说领取养老金收入不列入低保计算,鼓励低保户缴纳社保,到退休年龄可以领取养老金,当时西新街道按照民政局的通知鼓励低保人员去补缴社保,领取养老金,所以才导致有这么多人领取低保金。

55、证人王**(西**民政办办事员)的证言:我从2012年12月中旬开始到西新街道工作。申请低保的具体程序:街道的低保工作由低保申请人到居委会反映,居委会再反映给街道,我看后就交到丁**,由丁**决定该申请人是否符合低保条件,我对申请表审核后,填写低保期限和金额并加盖街道民政办的公章,同时填写民政局的审核意见后送民政局盖章。到民政局后就找张*佳盖低保证及低保申请表的印章。

街道民政部门对申请表填写的家庭户籍、家庭收入、申请原因等内容主要是听取居委会怎样说,没有采取信息核对、入户调查、邻里访问等方式,申请人家庭经济状况和实际生活情况,都是听居委的汇报,丁**说可以列入低保就将其列入。对低保户的养老金街道没有进行核对,列入低保户主要是人均收入达不到最低生活保障水平,有职工养老的人员按规定不能列入低保户,但实际上有些有职工养老的人员,家庭因病或其他原因,经申请,也列入低保户。

56、证人郭**(西**民政办工作人员)的证言:街道民政办的印章使用前须经丁**同意,2012年审计部门来审计后有通知说有领取退休金的人员不能列入低保对象,街道就有对这种情况进行清理,在清理过程中有接到区民政局的曾某电话通知说社保金不列入家庭收入,鼓励有能力的低保人员购买社保,使低保人员能同时享受低保和社保待遇。另外,我听说2014年5月8日早上区民政局局长有在会上承认对2012年有关城居保的文件的理解与检察机关出现偏差。

57、证人佘*光(西**道副主任)的证言:西**道民政办丁某娜是民政办负责人,王**负责低保工作。街道民政办的印章是民政办负责人保管,低保工作每半年审核1次,2014年上半年的审核是在2013年12月审核完成。街道办事处在低保工作的权限是初审工作,最后的审批权在区民政局。

58、证人李*胜(西新街道工作人员)的证言:西**民政办有5人,丁**是民政办主任,王**负责低保工。我到民政办后,民政办的印章放在前台一个有锁的抽屉,我和丁**各有一把钥匙可以开这个锁。

59、证人林**(西**民政办工作人员)的证言:我有帮助王**到民政局盖过印,王**收集辖区四个居委上报的低保申请审批表后,我们一起将低保人员申请审批表和低保证到区民政局进行审批盖章,那个保管印章的人员拿印章给我们,然后王**就开始盖章,有时我帮忙盖。

60、证人杨**(西新**街居委副主任)的证言:布**居委新增的低保户都是由申请人到居委申请,如果是因病致贫的需提供四大医院的病历,提供书面申请材料,申请人填写申请表,申请人不会书写的就由居委工作人员代写,后居委填写期限和金额并盖章后送街道审核。对于原有低保户,在每年的年度审核时,居委为方便申请人,代为书写申请表。申请如果通过,街道就让我们通知低保申请人到大润发隔壁的农信社开一个活期结算户并复印开户的账号资料提交给街道,低保金也由上级部门直接划到低保户的账号中。

61、证人赵*真的证言(系西新街道西新社区居委副主任):新增的低保户都是由申请人到居委反映,街道民政办同意我们就叫申请人写申请书和填申请表,报送街道民政办,民政办初审后送区民政局审批。对于原有低保户,在半年审核时,该脱贫的就脱贫,没有脱贫的,就继续让其享受低保待遇。居委为方便申请人,代为书写申请表并签名,填写期限和金额并盖章后送街道审核。街道初审后认为符合要求的,再报送区民政局审批。民政局同意审批后,由居委通知申请人到农信社开一个活期结算户并复印开户的账号资料提交给街道,低保金也由上级部门直接划到低保户的账号中。

申请低保的条件以及实践操作中存在的问题:根据上级的政策文件,要求家庭人均收入低于300元才能评为低保户,但这条政策在实际执行中较难以执行。某些申请人虽然有收入,但身患重病,生活艰难,向居委申请时,居委希望能及时帮助他们,才向街道申请。对申请人是否有退休金我们也只能根据其本人的陈述来了解的,我们也没有其他渠道了解其是否有领取退休金。这部分人占4、5成。

62、证人董**(系西新街道新桥社区居委副主任)的证言:低保申请人或居民生病的需提供四大医院的病历、疾病证明,我们向街道民政办口头陈述申请人的情况,街道民政办同意就让申请人写申请书和填申请表,居委同意(居委决定同意盖章时每一户都有经过居委正副主任开会通过)后报送街道民政办,民政办初审后送区民政局审批。对于原有低保户,通常是一年审核一次,有特殊情况的就半年审核,在审核时,经济好转的就脱贫,没有脱贫的,就继续其享受低保待遇。居委为方便申请人,代为书写申请表并签名,居委填写期限和金额并盖章后送街道审核,街道初审后认为符合要求的,就在街道审核意见一栏进行审核,然后再报送区民政局审批。民政局同意审批后,由居委通知申请人到农信社开一个活期结算户并复印开户的账号资料提交给街道,低保金也由上级部门直接划到低保户的账号中。

申请低保的条件根据上级的政策文件,要求家庭人均收入低于300元,才能评为低保户。低保申请户向我们反映其家庭无经济收入、重病,或是有退休金的,但确有特殊困难的,我们也根据其情况向街道民政办反映,再由街道民政办审核把关。至于对申请人是否有退休金我们也只能根据其本人的陈述,我们有时通过邻里了解其是否有领取退休金。低保户中有领取退休金的占3、4成。居委没有单独或会同上级民政部门到公安、社保等部门了解有关低保户的情况。

63、证人王**(系西新街道新合居委支委)的证言:申请低保的程序:申请人写申请书,居委经调查核实后,报送街道民政办,民政办初审后送区民政局审批。对于原有低保户,半年审核一次。居委有时为方便申请人,代为书写申请表并在申请人签名一栏代为签署申请人的姓名。街道初审后认为符合要求的,再报送区民政局审批。民政局同意审批后,街道民政办就通知居委,由居委通知申请人到农信社开一个活期结算户,低保金也由上级部门直接划到低保户的账号中。

申请低保在具体实践中,有部分申请人身患疾病、单亲家庭、残疾等的,虽然有领取退休金,但确实生活困难的,继续保留其低保资格,这都有经上级民政部门同意的。自市审计后到目前为止,我居委辖区内,有申报了两份有领取退休金但家庭确实困难的,上级部门也有审批,将其纳入低保户。

64、证人陈**(西**居委居民)的证言:我于1996年从潮州**工贸公司退休,家庭在2005年左右被评为低保,我不清楚低保是如何办理的,区民政局及街道人员都没有到过我家,居委就有。我女儿成某系精神病患者,2002年离婚后户口移到我这里,她没有单位,也没有孩子,完全丧失劳动能力,政府有发了一本低保证给我,我有退休金1700元,女儿每月医疗费900元。

65、证人张**(西**居委居民)的证言:我2003年从宏**药厂退休,家庭被评为低保户很多年,家中大女儿有严重疾病,小女儿在读大学。家庭的主要是我夫妻两人的退休收入,我的退休金是1700多元,我丈夫黄**的退休金是1600多元。

66、证人邱**(西**居委居民)的证言:我原在古巷粮所工作,因身体问题提前退休,我家庭领取低保到现在已有十多年,家庭收入夫妻二人的退休养老金,我的退休金是1400多元,我老婆的退休金是700多元。

67、证人蔡**(西**街居委居民)的证言:我家庭评为低保已有2年,家庭依靠我老婆的退休金,每月1300多元,没有其他收入。区民政局、街道、居委工作人员均没有到过我家。

68、证人李**(西*新合居委居民)的证言:我系潮州市二轻轴承厂的工人,家庭评为低保有十多年,因大女儿生病,家庭主要收入是我老婆的退休金1700多元,我的退休金1700多元及我女儿试用期工资1000多元。街道、居委有人员到我家,民政局的人员我不清楚。

69、证人刘某锋(意溪镇居民、湘桥区发改局工作人员)的证言:我母亲是杨**,2005年父亲去世后我家评为低保户,2012年我母亲去世,2012年6月低保户的名字转为我的名字,存折也转为我的名字。我是2009年录为公务员,现在区发改局工作,工资每月3300元,我妻子工资每月4000元左右,我妹工资2000元,我和我妹现都是农户,自2013年以来,我家领取每月低保金是200元。我母亲去世后,民政局及街道的工作人员没有到过我家。

70、证人郑**(西新街道居民、枫溪区**保局工作人员)的证言:我户口迁到我岳母黄*婉的西新西华已有近20年,我岳母黄*婉身体不好,被评为低保户,居委曾到我家了解情况,家中还有我妻子,现失业,女儿上学,现家中靠我在**保局工作的月工资2000元。经我辨认,黄*婉的低保申请审核表中的内容不是我填的。

71、立案决定书、取保候审决定书,证实本案立案的时间及曾*被采取强制措施的情况。

72、破案经过及归案经过,证明本案的破案及被告人曾某到案等情况。

73、潮州市湘桥区人民检察院反渎职侵权局的情况说明,该局对本案的相关问题进行说明。

74、被告人曾某作了与认定事实一致的供述。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曾某身为潮州市湘桥区民政局救灾救济股负责人,在负责最低生活保障申请的审批等工作过程中,没有履行其应尽的职责,玩忽职守,致使公共财产遭受重大损失,其行为已构成玩忽职守罪,应依法惩处。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曾某犯玩忽职守罪的罪名成立。被告人曾某有坦白情节,依法予以从轻处罚。视被告人的犯罪情节及有悔罪表现,依法予以适用缓刑。辩护人提出被告人曾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予从轻处罚的意见,与查明事实及法律规定相符,予以采纳;其他辩护意见据理不足,不予采纳。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最**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渎职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一条第(二)项的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人曾某犯玩忽职守罪,判处拘役六个月,缓刑一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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