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黄*甲犯玩忽职守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新兴县人民检察院以新检刑诉(2014)16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黄*甲犯玩忽职守罪,于2014年10月2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云浮**民法院于同年11月3日指定本院管辖本案,本院于同年11月4日立案,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组成合议庭,于同年11月25日、2015年3月2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新兴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黄*甲到庭参加诉讼。新兴县人民检察院于2015年1月26日、同年2月28日分别提出延期审理及恢复审理的建议,本院于同年2月3日、2月28日分别决定延期审理及恢复审理。案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新兴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09年2月16日,被告人黄*甲被任命为某某派出所副所长,是挂点罗*、罗坤村委的社区(责任区)民警。2012年9月至2013年10月27日间,分管某某派出所治安工作。2010年左右开始,张*甲在罗*横村无证经营某某餐厅及酒吧,之后又与黄*乙、黄*丙等人合股对该餐厅及酒吧的场所进行了重新装修。2013年2月开始,张*甲等人就于此无证经营“某某餐厅地下酒吧”,并在此贩卖毒品、容留他人吸毒。期间,被告人黄*甲既没有对“某某餐厅地下酒吧”进行治安检查,也没有掌握到该酒吧非法经营的信息及实施贩卖毒品、容留他人吸毒犯罪的情况,致使该酒吧长时间非法经营。同年7月18日3时许,罗*甲在“某某餐厅地下酒吧”吸毒后跳楼身亡。

公诉机关针对以上指控事实向本院提供以下证据:书证初核案件移送函、线索登记表、询问通知书、立案决定书、抓获经过、常住人口登记表、干部情况简介表、云**委(2009)04号文件、会议记录、证明、某某派出所民警挂点村委情况表、云县公通字(2013)76号文件、派出所民警的岗位职责、接受报警登记表、现场勘查记录、现场图及照片、起诉书、刑事判决书[云安县人民法院(2014)云安法刑初字第19号]、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报告、检验报告、证明、值班日志,证人何某甲、刘**、张**、伦某甲、邓**、李*甲、叶**、江**、罗**、何**、谭**、何**、张**、黄*乙、黄*丙、谭**、霍**、叶**、邹**、陈**、李*乙、毛**、周*、伍**、陈**、陈**、梁**、梁**、甘**、李*丙的证言、证人陈**的证言及辨认材料,被告人黄*甲的供述和辩解等。并据此认为,被告人黄*甲身为某某派出所分管治安工作的副所长及挂点罗坪、罗坤村委的社区(责任区)民警,工作严重不负责任,不认真履行职责,致使张**等人在罗坪横村非法经营“某某餐厅地下酒吧”,并容留他人吸毒长达5个多月时间,致发生罗**吸毒后坠楼身亡的严重后果,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之规定,应以玩忽职守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为此,特提请本院依法判处。

一审答辩情况

被告人黄*甲辩解称:黄*甲任职某某派出所副所长以及后分管治安工作期间,能按所领导安排完成每一项工作,通过走访群众、村干部、治安员、治安耳目进行了解、掌握自己挂点的罗坪、罗坤村委的治安情况,当值时做好备勤、巡逻、防控等日常工作并记录日志,依法查处各类治安案件,已尽职尽责地履行了自己的职责。张*甲在罗坪横村的某某餐厅是合法经营,其虽于2012年3月11日21时许曾报警称有人用刀打架并听到枪声,但处警的是另外的同事,而该同事在通报会上亦说事件已妥善处理,且发生在某某餐厅合法经营期间。黄*甲在罗*甲吸毒后坠楼身亡事件之前,不知道张*甲等人在无证经营“某某餐厅地下酒吧”,并实施容留他人吸毒等犯罪,在走访了解治安情况过程中亦没有人反映到该问题。在参与侦查张*甲等人涉嫌容留他人吸毒案时,知悉“酒吧”只是每月经营2或3天,地点在地下室,即经营相当隐蔽,黄*甲虽在平时工作中包括夜晚有巡逻到此,但确实没有发现有异常。而黄*甲分管治安工作,但又挂点两个村委,人员确实严重不足。罗*甲吸毒后坠楼死亡事件的发生,不是黄*甲能够预见到,也不是因黄*甲工作不负责任所致。公诉机关指控黄*甲工作严重不负责任,不认真履行职责,均不成立。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09年2月16日,被告人黄*甲被任命为某某派出所副所长,同时是挂点罗*、罗坤村委的社区(责任区)民警。2012年9月开始,分管某某派出所辖区的治安管理工作。2013年10月28日,被免去以上职务,任命为某某派出所副所长。社区(责任区)民警工作职责包括:物建一定数量的治安耳目和建立一定数量的治安信息员,严密掌握敌、社情,及时发现、报告各类不安定因素和苗头及影响社会政治、治安稳定的情报信息;掌握辖区内特种行业、公共复杂场所和涉爆单位的情况信息,发现问题、督促整改;密切警民关系,定期听取群众对治安工作的意见和建议,对群众反映的治安问题及时整改等。分管治安管理工作的副所长工作职责包括:督促、带领分管民警熟悉掌握辖区内特种行业、公共娱乐服务场所、危爆物品、易制毒化学品生产、销售、储存、使用单位和从业人员的情况,及时发现问题,有针对性地进行整治;物建一定数量的治安耳目和建立一定数量的治安信息员,严密掌握敌、社情,及时发现、报告各类不安定因素和苗头及影响社会政治、治安稳定的情报信息;增强治安问题的敏锐性,对辖区内的治安问题特别是有可能发展为治安热点问题的治安问题,及时组织民警进行查处等。

2010年间开始,张*甲在某某镇罗坪横村处经营某某餐厅及酒吧,后来仅餐厅部分歇业。开业不久,被告人黄*甲曾到过某某餐厅消费。2012年3月11日晚,霍*甲等人因在某某餐厅负一层喝啤酒而与张*甲发生争吵并报警。随后,某某派出所副所长张*乙带领警察到场处警,对某某餐厅进行了搜查,经核实报警所称的刀、枪以及打架事实不存在,就劝说双方离开,后将报警情况登记到警务综合系统,并在下周一例会上对该警情进行了通报。被告人黄*甲参与了该次周一例会,会后即通过警务综合系统查阅了受理报警登记表,了解了该宗警情的全部情况。2013年2月开始,张*甲又与邓**、黄*乙、黄*丁、黄*丙合股继续在某某餐厅负一层经营酒吧,同时雇请谭**、李**、陈**等人为工作人员。此后,谭**、李**等人在此实施贩卖毒品犯罪,还与张*甲、邓**、陈**等人在此实施容留他人吸毒犯罪。同年7月18日3时许,罗*甲在上酒吧吸毒后跳楼身亡。张*甲以上经营行为均未依法领取工商营业执照。期间,被告人黄*甲没有对张*甲经营的以上酒吧进行过治安检查,而致其酒吧长时间非法经营和以上人员在酒吧实施犯罪活动。谭**、李**因贩卖毒品罪、容留他人吸毒品罪,张*甲、邓**、陈**因容留他人吸毒罪已被云安县人民法院判处刑罚。

2014年2月24日,云安县人民检察院对被告人黄*甲涉嫌玩忽职守罪的线索予以登记。3月19日、20日,对被告人黄*甲进行了询问;3月25日,以被告人黄*甲涉嫌玩忽职守罪立案侦查;3月26日,书面传唤被告人黄*甲并对其采取取保候审的刑事强制措施。

以上事实,有经庭审质证的以下证据证实:

一、公诉机关提供的证据。

(一)书证。

1、初核案件移送函、线索登记表、询问通知书、立案决定书、抓获经过,证明:云安县人民检察院控告申诉检察科于2014年2月24日受理黄*甲涉嫌玩忽职守罪的线索,于同日又将线索移送该院反渎职侵权局;该院反渎职侵权局于同日对该线索予以登记并开始进行初查,于3月19日、20日对黄*甲进行了询问,于3月25日以黄*甲涉嫌玩忽职守罪进行立案侦查,于3月26日书面传唤黄*甲并对其采取取保候审的刑事强制措施。

2、常住人口登记表,证明:黄*甲已达到刑事责任年龄以及其身份情况。

3、干部情况简介表、云**委(2009)04号文件、会议记录、证明、某某派出所民警挂点村委情况表、云县公通字(2013)76号文件,证明:黄*甲于1993年7月被云浮市公安局录用为警察,于2009年2月16日被任命为某某派出所副所长,是罗坪、罗坤村委的社区(责任区)民警,于2013年10月28日被免去以上职务,任命为某某派出所副所长。某某派出所于2013年7月15日的会议记录中“派出分工要明确”项下,有“黄*甲分管治安工作”的内容。

4、派出所民警的岗位职责,证明:①分管治安管理工作的副所长工作职责包括:督促、带领分管民警熟悉掌握辖区内特种行业、公共娱乐服务场所、危爆物品、易制毒化学品生产、销售、储存、使用单位和从业人员的情况,及时发现问题,有针对性地进行整治;物建一定数量的治安耳目和建立一定数量的治安信息员,严密掌握敌、社情,及时发现、报告各类不安定因素和苗头及影响社会政治、治安稳定的情报信息;增强治安问题的敏锐性,对辖区内的治安问题特别是有可能发展为治安热点问题的治安问题,及时组织民警进行查处等。②社区(责任区)民警工作职责包括:物建一定数量的治安耳目和建立一定数量的治安信息员,严密掌握敌、社情,及时发现、报告各类不安定因素和苗头及影响社会政治、治安稳定的情报信息;掌握辖区内特种行业、公共复杂场所和涉爆单位的情况信息,发现问题、督促整改;密切警民关系,定期听取群众对治安工作的意见和建议,对群众反映的治安问题及时整改等。

5、接受报警登记表、证明,证明:有人于2012年3月11日21时41分报警称,在某某镇罗坪圩“张**”(张**的曾用名)家对面餐厅有人打架,有刀,还听到枪声;某某派出所接警后即派员到场处警,现场是位于某某镇罗坪圩张**家对面的某某餐厅,是张**与霍*甲等人因在此喝啤酒而发生争吵,但没有打架,经搜查亦没有发现枪支。案件由张*乙批作其他处理。

6、现场勘查记录、现场图及照片、起诉书、刑事判决书[云安县人民法院(2014)云安法刑初字第19号]、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报告、检验报告,证明:①某某餐厅位于云安县某某镇罗坪村委横村,东临张*丁家房屋、南临小河、西临空地、北临水泥路(东往云城区、西往某某镇)、路北是张*甲、黄*葵房屋。某某餐厅为两层房屋,地上层为办公室,地下层为“酒吧”,大门东侧有一单开防盗门,通过楼梯到达地下层“酒吧”。②张*甲自2013年2月开始与邓**、黄*丁、黄*乙、黄*丙在某某餐厅负一层无证经营一酒吧,同时伙同李*乙、邓**、谭**、陈**等人于此实施容留他人吸毒犯罪,而李*乙、谭**另在此实施贩卖毒品犯罪,李*乙、谭**、张*甲、邓**、陈**因此已被云安县人民法院判处了相应的刑罚。③罗*甲于2013年7月18日3时许从以上“酒吧”楼顶高坠至严重颅脑损伤而死亡,血液含氯胺酮、去甲氯胺酮、去氢去甲氯胺酮、甲基苯丙胺及3,4-亚甲二氧基甲基苯丙胺成份。

7、证明,证明:截至2014年10月21日,在云安县工商行政管理局未登记有字号名称为“云安县某某镇罗坪圩某某餐厅”的市场主体。

8、值班日志,证明:某某派出所于2012年9月10日至2013年8月22日间的部分值班日志显示,黄*甲值班时均记录有巡逻防控工作。

(二)证人证言。

1、证人何*甲的证言,证明:何*甲自2012年9月至2014年1月间担任某某派出所负责人,履行所长职责;林*甲担任教导员,黄*甲、张**担任副所长,分别分管治安、刑侦工作。某某派出所实行社区(责任区)警务制度,制订有《某某派出所民警挂点村委情况表》(提供,即书证3),其中黄*甲一直挂点罗坪、罗*村委。所长、分管治安、刑侦工作的副所长、社区(责任区)民警的职责,在《广东省警务规范汇编》中的《派出所民警岗位责任》作出了规定(提供,即书证4)。治安检查有建立台账;社区(责任区)民警工作有建立台账,包括与治保会联系、开展“四防”(防火、防盗、防毒、防治安灾害事故)工作、民警工作的记录等,但该些记录均由民警自己保管,其中民警工作的记录有归档。社区(责任区)民警发现的治安问题或情报,原则上向黄*甲汇报,也可以向何*甲汇报。一般问题由黄*甲自己带领民警处理,比较重大的问题黄*甲才向何*甲汇报。何*甲到任某某派出所负责人后,见某某餐厅一直以来都有挂招牌,但又是一直以来都关着门。何*甲于2013年7月18日2-3时许接到110指挥中心指令称,有一名受伤女子被送某某镇中心卫生院,即赶赴该卫生院,但该女子已被证实死亡,遂将在场的李*乙带回派出所调查,获悉该女子是从“某某餐厅地下酒吧”内坠楼而死亡,随后对张**、陈**、谭**、邓**等涉容留他人吸毒案立案侦查并相继抓获该些人,同时对其他涉案嫌疑人进行追逃。黄*甲在何*甲任负责人期间,只向何*甲汇报过一两次关于赌博方面的治安线索,未汇报过关于犯罪方面的线索,期间辖区内的赌博、盗窃等治安案件时有发生。“某某餐厅地下酒吧”容留他人吸毒案案发前,没有民警包括黄*甲向何*甲汇报过该“酒吧”的情况。黄*甲与黄*乙是同一自然村的人。

2、证人刘*甲的证言,证明:刘*甲于2008年3月至2012年8月担任某某派出所所长,黄*甲于2009年2月开始担任副所长,分管治安工作。派出所分管刑侦、治安副所长、社区(责任区)民警的职责,如书证4。某某派出所实行社区(责任区)警务制度,黄*甲挂点罗*、罗*村委,各民警有记录工作日志。存有治安问题或其他信息,一般要求向刘*甲汇报。某某派出所每周一召开例会,汇报上周警情、治安信息、布置工作,有会议记录。某某派出所分两组值班,分别由黄*甲、张**为带班领导。没有民警(包括张**)于2012年3月11日向刘*甲汇报过到某某餐厅处警的情况,不记得于周一的例会上是否有对此进行通报。某某餐厅于2010年经营期间,某某派出所曾接到过群众投诉该餐厅噪音太大,并因此派员进行过调处,不久该餐厅就没有经营了。黄*甲向刘*甲汇报过某某餐厅开设的情况,但没有汇报其他情况。

3、证人张**的证言,证明:张**于2004年10月开始担任某某派出所副所长至今,曾分管过刑侦、治安工作,其中于2013年间分管刑侦,而治安则由副所长黄*甲分管。某某派出所实行社区(责任区)警务制度,确认前书证3之某某派出所民警挂点村委情况表是2013年民警挂点村委的情况,而黄*甲从2008年开始挂点罗坪、罗*村委。派出所、分管刑侦治安副所长、社区(责任区)民警的职责,如书证4。社区(责任区)民警通过熟悉的群众、村干部、治安耳目、巡逻等方式掌握辖区内特种行业、公共复杂场所的信息,有要求民警每月与挂点村委治保会联系一次,而民警有治保会联系记录簿、四防工作记录簿,并对其他工作建立台账。某某派出所建立有治安联防队,在每天凌晨0时至4时进行巡逻,由社区(责任区)民警监督管理。张**于2011年或2012年一天的21时多接到110指令称,有人在某某餐厅打架,“张*丙”藏有沙枪,遂与同事3-4人出警处置,现场有霍**、“张*丙”、谭**等6-7人,因霍**在某某餐厅唱K、喝啤酒后要赊账,而“张*丙”不同意而发生纠纷,但没有打成架,对某某餐厅进行检查后亦没有发现枪支,双方经劝阻和教育就各自散开,因此该警情没有文字材料,只在值班日志中记录出警情况,包括与之出警的具体同事。该警情张**其后向所长刘*甲进行过汇报,亦有在周一的例会上进行通报。某某餐厅当时正经营餐饮,可以吃饭、喝啤酒、唱K,检查时发现一、二楼及地下室有音响及投影机。据张**了解某某餐厅是没有办理经营唱K的合法证件,此事之后张**有去过某某餐厅巡逻,但很少发现有人在喝啤酒、唱K,一直没有收到过关于“某某餐厅地下酒吧”的信息。值班日志中记录晚上巡逻防控,多数只是写上去的,亦有部分实际是驾驶警车沿着某某镇三条主干道进行巡逻。“某某餐厅地下酒吧”于2013年7月18日凌晨发生了命案,张**此后才对“某某餐厅地下酒吧”有了解。

4、证人伦*甲的证言,证明:伦*甲自2013年1月底起在云安县某某派出所任职民警,当时何*甲担任所长、林*甲担任教导员、张**、黄*甲担任副所长,分别分管刑侦、治安工作。某某派出所分两组值班,一组是张**为组长,伦*甲与之同组,一组是林*甲为组长,黄*甲与之同组,若**甲休假则由黄*甲带队。伦*甲偶尔有驾驶警车沿着村委公路巡逻防控,并简单地在值班日志中记录“晚上巡逻防控”,而自己的工作一般还记录在警务综合信息系统中。某某派出所实行社区(责任区)警务制度,民警需要掌握辖区内特种行业、公共复杂场所的情况信息等。罗坪村委由黄*甲挂点。伦*甲在晚上有去过罗坪村委巡逻防控,曾经过某某餐厅,没有听到有音响或其他嘈杂的声音。伦*甲偶尔与黄*甲同组的邓某甲、叶*甲调班,但没有与黄*甲一起去过巡逻防控。伦*甲不认识某某餐厅老板,直至于2013年7月18日该餐厅发生命案后才知道在经营“地下酒吧”,自己没有到该餐厅,也没有与黄*甲到过该餐厅与张*甲喝茶聊天。

5、证人邓*甲的证言,证明:邓*甲自2013年1月31日起在某某派出所任职民警,当时何*甲担任所长、林*甲担任教导员、张**、黄*甲担任副所长,分别分管刑侦、治安工作。某某派出所分两组值班,一组是张**为组长,一组是林*甲为组长,黄*甲、邓*甲与之同组,若**甲休假则由黄*甲带队。某某派出所实行社区(责任区)警务制度,民警需要物建一定数量的治安耳目及治安信息员,严密掌握敌、社情,掌握辖区内特种行业、公共复杂场所的情况信息,发现问题等。罗坪村委由黄*甲挂点。邓*甲与黄*甲等组员偶尔会驾驶警车沿着村委的公路进行巡逻防控,时间早是21时许、迟是2时许,未发现违法犯罪,有去过罗坪村委,但没有听到有音响或其他嘈杂声音,其中与黄*甲一起进行巡逻防控时没有到过罗坪墟的某某餐厅。巡逻防控后一般会简单地在值班日志中记录“晚上巡逻防控”,值班日志记录均真实。邓*甲不认识某某餐厅老板,于2013年7月18日该餐厅的“地下酒吧”发生命案时没有值班,事后知道该事件。

6、证人李**的证言,证明:李**于2007年6月1日开始在某某派出所工作,身份是职工。何*甲担任某某派出所负责人后,该所仍分两组值班,一组由黄*甲任组长,李**、叶*甲与之同组,一组是张*乙任组长。一般情况下李**、叶*甲留所值班,其他人出警或巡逻防控,记忆中曾与黄*甲驾驶警车沿着村委的公路巡逻过,如上午去罗坪村委,那下午就去增村村委。李**与黄*甲、彭*甲于白天去巡逻时,曾经过某某餐厅并应“张*丙”的招呼到餐厅里喝过茶有1-2次,但没有于2013年期间的晚上与黄*甲等人到以上餐厅与“张*丙”喝过茶,也没有在2012年至2013年间到上餐厅处过警。

7、证人叶**的证言,证明:叶**自2008年3月起在某某派出所任职辅警,职责是协助民警处理警情、巡逻防控等。某某派出所分两组值班,于2012年至2013年一组是张*乙为组长,一组是林*甲为组长,黄*甲、叶**与之同组,若**甲休假则由黄*甲带队。自何某甲于2012年8月任所长后,为争创十佳派出所就要求加大治安巡逻防控,次数就多了,增加的次数是在白天,而晚上亦有到各村委进行巡逻防控,主要是驾驶警车沿着村委的公路进行,叶**参与巡逻防控一般都是和黄*甲一起,而且有在值班日志中记录。叶**和黄*甲于白天去进行治安检查过程中,曾到过某某餐厅与“张*丙”喝茶有7-8次,而有时还与邓*甲一起,次数不多,但没有对某某餐厅进行过治安检查。于晚上巡逻防控有经过某某餐厅,但没有听到有音响或其他嘈杂声音。“张*丙”与黄*甲、张*乙接触较多,关系如何不清楚。某某派出所实行社区(责任区)警务制度,罗坪村委由黄*甲挂点。

8、证人江**的证言,证明:某某镇有三支治安联防队,分别是某某墟、增村、坪岗,其中坪岗治安联防队巡逻罗坪、罗*、榃蓬村委,由某某派出所监督管理并向队员发放工资,职责是于每天0时至4时沿着三村委的公路巡逻,及时将发现的治安情况或问题以电话向某某派出所值班室汇报。江**在坪岗治安联防队工作有5-6年时间,坪岗治安联防队队员还有罗**、黄**、何*乙,江**与罗**同组,其他两人同组。江**于近两年在巡逻中,只发现了有人偷松青的治安问题。某某餐厅位于罗**,曾于2010年许经营餐饮一年时间左右后停业,“张某丙”是屋主。江**巡逻经过某某餐厅时,在50米开外也会听到有音乐声音,有时还会见到门口停有出租车,因没有执法权而没有对此进行深入了解,也没有向某某派出所民警(包括黄**)汇报过该情况。自己没有收到过关于某某餐厅在经营地下酒吧的投诉,亦不知道该餐厅在经营地下酒吧。黄**偶尔会向江**了解巡逻情况。于2013年7月18日在某某餐厅发生了死人事件。

9、证人罗*甲的证言,证明:某某镇的治安联防队的情况与江*甲所述一致。罗*甲在巡逻中,没有发现“某某餐厅地下酒吧”,自己亦没有收到过关于“某某餐厅地下酒吧”的投诉,亦不知道“某某餐厅地下酒吧”的存在。

10、证人何*乙的证言,证明:某某镇的治安联防队的情况与江*甲所述一致。某某餐厅位于罗**,曾于前两年经营过餐饮,后已停业,“张某丙”是老板。何*乙巡逻经过某某餐厅时,经常会见到门口停有车辆,但没有发现有异常,自己没有收到过关于某某餐厅在经营地下酒吧的投诉,亦不知道该餐厅在经营地下酒吧。于2013年7月18日在某某餐厅发生了死人事件,当晚何*乙曾巡逻经过该餐厅时亦没有发现异常。

11、证人谭**的证言,证明:谭**自1998年开始在云安县某某镇罗坪村委担任治保主任,至2014年3月退休,认识某某派出所所长张**、教导员林**、副所长黄**、张**,均来过罗坪村委处理过纠纷。罗坪村委前几年由罗*挂点,但其调离后由谁挂点就不知道。与某某派出所之间联系工作有建立台账,但有时没有记录。某某餐厅的老板是“张**”,该餐厅于3-4年前开张营业,谭**开张时到该餐厅吃过饭。该餐厅一直有唱K,如何经营不清楚,但该餐厅位于公路边,能听到比较吵的音响声音,因觉得应有牌有照,亦没有想过如何处理。谭**在任期间,该餐厅没有出现治安问题,没有群众向村委投诉过该餐厅。在该餐厅出事之前,某某派出所民警没有向谭**了解过该餐厅的情况。谭**与黄**偶尔一起去处理纠纷,但没有专门去开展过治保工作,而在没有纠纷发生的情况下黄**也从没有向谭**了解过治保工作。

12、证人何*乙的证言,证明:何*乙现任某某镇罗坪村委副主任,经营化肥生意,在某某餐厅旁边有一仓库存放化肥。某某餐厅于两年前开始经营,于2012年就停止营业,老板是“张**”,场地亦为其所有,谭*乙跟随“张**”并住在该餐厅里。何*乙于该餐厅经营期间,曾以村委的名义去过吃饭。何*乙经常于6时许到仓库载化肥,时而见过有10多名年轻人聚集在该餐厅门口,后经向村民了解得知年轻人是来以上餐厅唱歌、饮酒的,故知道某某餐厅有经营“地下酒吧”,但过了没多久的2013年7月间就发生了一女子在此跳楼的事件。何*乙因住在罗坪墟,而没有发现“酒吧”有非常大的噪音。没有群众向村委投诉过“酒吧”,村委也没有处理过关于该酒吧的纠纷或矛盾。何*乙觉得某某派出所应该清楚“酒吧”的情况,且没有罗坪村委的年轻人到“酒吧”玩,故没有去处理。

13、证人张**的证言,证明:张**曾用名“张**”,其于2010年在位于某某镇罗坪横村自己房屋经营某某餐厅约7-8个月时间,期间政府、派出所以及其他部门的人都来过吃饭,内设有供客人唱K的音响、投影等。霍*甲等人于2012年10月间一天晚上22时许到某某餐厅玩,但因音响设备坏了而被张**拒绝,霍*甲想打张**,张**就报了警;某某派出所民警张*乙等四人到场处警,并对餐厅及地下室进行了搜查,后简单询问几句就了事了,此事之后没有相关部门对某某餐厅进行过巡查或检查。某某餐厅于2010年至2012年间存有客人自带毒品到此吸食的行为。黄*乙、黄*丁、“黄*”、邓**以现金出资、张**以房屋出资于2012年12月许**对某某餐厅地下室进行重新装修用于经营酒吧、接待朋友。“酒吧”于2013年1月下旬正式开始经营,主要是听歌、唱K、喝啤酒,还雇请了陈**、谭**、李*乙、“华仔”、毛**等人为“酒吧”工作,后该“酒吧”容留他人吸毒,而李*乙、谭**还于此贩卖毒品。“酒吧”以包场的形式进行经营,但不是每晚都经营,至7月间止每月约经营10个晚上,其中春节前后经营天数较多。“酒吧”的音响声音不算很大,但谭**向张**说过,有村民反映因“酒吧”门没有关好而致音响的声音影响作息。“阿*”于2013年7月18日在“酒吧”跳楼身亡。在此前没有相关部门前来“酒吧”检查,亦没有相关部门的人员到“酒吧”玩过。坪岗有治安联防队,见过有队员到某某餐厅门口进行过巡逻,其中罗*甲是罗坪横村人,其肯定知道某某餐厅的存在,不清楚其是否知道“酒吧”的存在,但“酒吧”有人包场时门口有很多车停着。张**认识黄*甲,其与黄*乙是同村兄弟,于2011年年底或2012年年初时因办理户籍而请过黄*甲等人吃饭,但没有送过物品给黄*甲。张**于2013年5月下旬一天的晚上10时许,见有一辆警车停靠到张**新屋门口,有警察后过到某某餐厅找张**喝茶聊天,“酒吧”当时正在经营,张**就把音乐关了,但已忘记了几名警察是谁,某某派出所晚上巡逻的警察一般是黄*甲、李*甲、张*乙与另一身材较矮的民警。该几名警察离开后,张**就让陈**继续玩。

14、证人黄*乙的证言,证明:黄*乙、“常**”以现金出资、“黄*”以一套音响设备出资、“张**”以场地出资,于2012年年底对“张**”的某某餐厅地下室进行重新装修成“酒吧”,于2013年春节前正式营业。“张**”在几年前已开始提供某某餐厅给他人吸毒。黄*乙没有见有政府工作人员到“酒吧”玩过,“酒吧”由“张**”打理,关系亦由其打点。“酒吧”音响的声音不算很吵,不清楚是否有村民就此投诉过。不清楚“酒吧”是否有容留他人吸毒以及有没有人贩卖毒品。黄*乙认识黄*甲,两人是同村,但平时没有沟通联系,不清楚黄*甲是负责罗坪、罗坤村委的治安工作。

15、证人黄**的证言,证明:某某餐厅地下室“酒吧”的出资和开始营业的情况如黄*乙所述一致。“张**”之前已在此经营“酒吧”有两三年时间,并提供给他人吸毒,黄*乙、黄**等人参与经营后还有继续容留他人吸毒的行为,音响的声音不算很吵,不清楚是否有贩卖毒品以及是否有村民就此投诉过。黄**不认识某某派出所的民警,包括黄*甲。

16、证人陈**的证言及辨认材料,证明:①“某某餐厅地下酒吧”于2013年2月间经重新装修后开始营业,没有领取营业执照,地方属张**,是其与黄**、黄*、黄*乙合股经营。陈**、李*乙、谭**、“华仔”、“牛弟”等人受雇为该“酒吧”工作。该“酒吧”以包场的形式经营,但不是每晚都经营,于3月间经营10多晚,于4月间经营17-18晚,于5月间经营约10晚,于6月间因为禁毒月经营了3-4晚,于7月(至18日)间经营了7-8晚。陈**负责“酒吧”的音乐调试,故曾在开了音响后出到某某餐厅的公路边试音,能听到比较大的音乐声,平时经营中的上半夜音响声音在罗坪墟也能听得到,但没有人投诉过“酒吧”的噪音。张**以前在某某镇墟镇经营游戏机室,与派出所的关系比较好,经常会与民警在“酒吧”的办公室喝茶。“酒吧”于2013年7月份一天0时许正在经营,并有客人在吸食毒品,有一客人在楼上致电说见到有一辆警车停靠在对面张**家门口,于是陈**就关了音乐,之后见到有2-3民警与张*丙在办公室聊天,而张*丙就跟陈**说没事,开音乐继续玩,后就继续经营至4时。陈**只认识某某派出所的何**、张*乙,前述与张**喝茶的民警均不认识,其中一个比较高大,有照片能认得出来。“小*”于2013年7月18日凌晨在“酒吧”吸毒品后跳楼身亡。②陈**在一组混合有12名不同男子正面免冠照片中,辨认出于2013年7月一天0时许在“某某餐厅地下酒吧”办公室与张**聊天的三名民警分别是黄*甲、伦*甲、伦*乙。

17、证人谭**的证言,证明:“某某餐厅地下酒吧”的场所属张**,其于2010年时在此经营饮食有一年时间,后于2011年许开始经营“酒吧”,主要用于容留他人吸毒及贩卖毒品,而于2012年12月又与黄*乙等人合股经营。张**期间还在以上餐厅经营茶叶,听张**说送过茶叶给某某派出所副所长黄*甲等政府部门的人。张**与某某派出所民警很熟,黄*甲与黄*乙是堂兄弟。黄*甲等人曾多次到某某餐厅吃饭,张**请过黄*甲到罗坪饭店和市区吃饭,期间有一次在市区吃饭时谭**亦在场。“酒吧”没有领取工商执照,罗姓联防治安队员曾在门口路边处对谭**说过,有群众投诉酒吧音响太吵,谭**后向张*丙反映过。有联防治安队员经常于夜间到“酒吧”门前公路巡逻,但没有到过“酒吧”里。黄*甲于“酒吧”经营期间,经常到该酒吧办公室喝茶,不清楚其是否知道“酒吧”存在。谭**于2012年2月或3月一天晚上,在某某餐厅被人打了,报警后张*乙、彭**等到场处警,但未作任何处理;“酒吧”有容留他人吸毒,李*乙、大德、牛弟还于此贩卖毒品。

18、证人霍*甲的证言,证明:某某餐厅的场所属“张**”,自2011年开始就有人在负一层吸毒,音响效果不怎么好,在路边能听得到,但不是太大声。霍*甲于2012年3月11日21时许在某某餐厅负一层消费时,因收费问题与“张**”发生争吵,继而上到一楼又发生了推搡,之后就离开并报警,当准备回家时见到张**,张**叫霍*甲不要搞事,同时还见两名警察在某某餐厅里。“某某餐厅地下酒吧”于2012年年底开始经营,知道经营者是“张**”,不清楚是否还有其他股东。霍*甲到过“酒吧”10多次玩,主要是去吸食毒品,没有发现有政府或派出所的人员去玩过。“酒吧”音响声音比较响亮,在门前公路上都能听到。李*乙、“牛弟”在“酒吧”贩卖毒品。霍*甲于2013年7月18日凌晨时段在“酒吧”玩,见“亚静”与一名女子来到,后那名女子于3时许坠楼身亡。

19、证人叶**的证言,证明:叶**与“阿*”去过4-5次“某某餐厅地下酒吧”玩。第一次是于2013年2月间一天,见“酒吧”是新装修。叶**与“阿*”在“酒吧”吸过毒,听说“酒吧”的老板是“张**”。“酒吧”的音响比较吵,在门前的公路上也能听到。叶**与“阿*”、“阿*”于2013年7月18日3时许又来到“酒吧”玩,期间叶**、“阿*”均吸食了毒品,而“阿*”吸食的份量非常大,后从“酒吧”楼顶跳下坠亡。

20、证人邹**的证言,证明:邹**认识“张**”、谭**,“张**”在某某餐厅停业后就在一楼经营茶叶,在负一层经营“酒吧”,提供给他人吸毒,谭**在“张**”的“酒吧”工作。邹**于2012年3月11日21时多与“张**”在某某餐厅茶庄喝茶,后“张**”下了负一层又上来时说霍*甲想打架,而霍*甲随即亦与几个人上到来,双方发生了推搡,张*乙于不久带领三名警察到场,而邹**就离开。“酒吧”经装修后在2013年春节期间重新开业,音响声音较大,在门前公路边能很清楚地听到。邹**家住罗坪墟,距离“酒吧”约100米,附近的村民都能听到“酒吧”的音响声,只是碍于害怕“张**”而不敢出声。邹**应“张**”邀请到过“酒吧”玩并吸食“张**”提供的毒品。

21、证人陈**的证言,证明:陈**于2012年8月间第一次到张**经营的某某餐厅负一层玩,此处当时是喝啤酒、听歌场所,但亦有人在此吸毒,音量不算吵。某某餐厅负一层于2012年年底重新装修后经营“酒吧”,提供给他人吸毒品,经营者是“张**”,不清楚是否还有其他股东。陈**到过10多次“酒吧”玩,主要是去吸食毒品,没有发现有政府或派出所的人员去玩过。“酒吧”音响声音比较响亮,于晚上在门前公路上都能听到,于距离约30-40米的一夜宵档都亦能听到。李*乙在“酒吧”贩卖毒品。陈**所知公安机关没有对“酒吧”进行过查处,但于2013年5月间听人讲过,有警察于昨晚去过“酒吧”。陈**于2013年7月18日凌晨时段在“酒吧”玩,见两名女子来到,后其中一名女子于3时许坠楼身亡。

22、证人李*乙的证言,证明:“某某餐厅地下酒吧”的场所属张**,黄*丁、“黄*”、邓**亦是股东,于2013年春节前开始营业,没有领取营业执照,而李*乙在该“酒吧”工作,并贩卖毒品。该“酒吧”虽有隔音,但在门口的马路边还能很明显地感受到震动。李*乙见有治安联防队队员经常巡逻到“酒吧”门口的公路,并还会放慢速度,可能是“酒吧”声音震动引起他们注意。“酒吧”经营期间,没有相关部门前来进行过检查。有一名女子于2013年7月18日凌晨在“酒吧”跳楼身亡。

23、证人毛*甲的证言,证明:毛*甲于2013年7月17日晚至次日凌晨在某某餐厅玩并吸毒,后霍*甲向毛*甲借车将一女子送去卫生院。某某餐厅由“张*丙”经营。

24、证人周*的证言,证明:“某某餐厅地下酒吧”场所属“张**”,周*每次到该“酒吧”都会见到很多人在吸毒,其实到该“酒吧”玩的人都基本上有吸毒,而自己于2013年开始亦到了该“酒吧”吸毒。周*于2013年7月17日晚至次日凌晨在该“酒吧”玩并吸毒,后听说有一女子从楼顶跌下受伤,就借毛某甲的车将女子送到卫生院就离开,次日听说女子抢救无效死亡。

25、证人伍**的证言,证明:伍**于2013年4月间到过“某某餐厅地下酒吧”玩,见有很多人在场,自己吸食过毒品。

26、证人陈**、陈**的证言,证明:陈**、陈**于2013年7月17日晚至次日凌晨1、2时许,在“某某餐厅地下酒吧”饮酒并吸毒,期间见到有2名女子,于次日下午听说其中一名女子在该“酒吧”跳楼身亡。

27、证人梁**的证言,证明:梁**于2013年7月16日晚开始到“某某餐厅地下酒吧”上班,李*乙说该“酒吧”是容留他人吸毒的场所,其还在此贩卖毒品。当天在场玩的人均吸毒,经营至次日6时许*散场。梁**于17日晚又到该酒吧上班,在场玩的人亦有吸毒,至凌晨3时15分许有一女子在此跳楼,后抢救无效死亡。

28、证人梁**的证言,证明:梁**于2013年4月至7月间,应“张**”邀请去过“某某餐厅地下酒吧”4次,见有很多人在场吸毒,自己与“张**”一起亦吸了毒。

29、证人甘*甲的证言,证明:“某某餐厅地下酒吧”场所属张**,甘*甲于两个月前的一天、于2013年7月17日晚至次日凌晨1时30分到过该“酒吧”玩并吸毒。

30、证人李**的证言,证明:“某某餐厅地下酒吧”于2013年春节前开始营业,李**在开业当天、于2013年7月17日晚到过该“酒吧”玩并吸毒,见有人还在“酒吧”贩卖毒品。

(三)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

1、于庭前的供述和辩解及同步录音录像:黄*甲于2009年2月开始担任某某派出所副所长,先分管刑侦工作,于2012年下半年开始分管治安工作,至2013年10月调任某某派出所副所长。某某派出所实施社区(责任区)警务制度,黄*甲期间一直挂点罗坪、罗*村委。某某派出所分两组值班,其中于2013年间一组由林**任组长,黄*甲与之同组,一组由张**任组长。某某派出所有周一例会制度,简单通报上一周出警情。治安联防队负责于晚上沿各村委包括自然村的公路进行巡逻,发现治安、刑事问题时向某某派出所值班室或向所长汇报,由罗**、邓**先后负责管理,但何某甲任所长后又要求由值班组跟进。值班时若无警情要么留所整理档案,要么驾驶警车进行巡逻防控,时间一般是上半夜,而下半夜由治安联防队员负责,遇警情则由值班组负责处警,并负责查处直到终结。值班日志记录的“晚上辖区巡逻防控”,大部分实际进行了巡逻防控,但有小部分只是记录上去的。分管治安工作的副所长、社区(责任区)民警的职责如书证4。黄*甲是通过走访群众、干部,向治安耳目了解,掌握挂点辖区的治安情况,罗坪村委没有登记公共娱乐场所,在任期间曾发现罗坪村委有几宗赌博、盗窃方面的案件,工作均有记录并建立台账。“某某餐厅地下酒吧”原经营餐厅,经营者是张**,某某派出所全体民警于开业不久曾到此吃过饭,但于一段时间后就停业并一直关门,不清楚具体什么时候转营为“酒吧”。黄*甲于2011年间一天下午巡逻至某某餐厅时,应招呼到了该餐厅一楼处与“张**”喝过茶,除此之外就没有再到过某某餐厅。有人于2012年间曾报警称在某某餐厅有人打架,是由张**的值班组处警,其于下周一例会上通报过该情况,但讲到的地点是罗坪辖区,并已处理完毕,没有讲到是某某餐厅以及具体人物。“某某餐厅地下酒吧”比较隐蔽,且白天没有经营,很难被发现,没有接到群众就此的报案,治安联防队员亦没有向黄*甲反映过该情况,黄*甲确实不知道某某餐厅已转营为“酒吧”,故对“酒吧”未进行过治安检查。黄*甲认识“张**”,但没有怎么接触,与黄*乙是同村,但平时亦没有联系。黄*甲已尽力履行了职责,罗*甲在“某某餐厅地下酒吧”吸毒后跳楼身亡事件的发生是不可预见,不是黄*甲主观意志导致。

2、于第二次庭审的供述和辩解:霍*甲与张*甲于2012年3月11日21时许在某某餐厅发生争执一事,处警的同事于周一例会上进行了通报,黄*甲其后即通过警务综合系统查询了受理报警登记表所记录的全部内容。

(四)、被告人提供的证据。

1、治安、刑事案件的登记表及相关案件处理文书,证明:某某派出所对于2012年、2013年间发生在罗坪村委的治安、刑事案件进行了查处。其中包括书证5所记录的警情。

2、治安管理检查记录、外来人口登记情况表,证明:黄*甲于2013年间对二哥仔烟花炮竹销售点进行过治安管理检查。对罗坪村委辖区内的外来人口有进行登记。

3、维护校园秩序工作记录,证明:黄*甲于2013年对罗坪村委的学校有进行过治安管理检查。

4、证明,证明:设置在罗坪村委的警务公开意见箱、群众意见本、举报投诉登记本,于2013年1月至8月间没有收到群众就吸毒、容留他人吸毒的举报和投诉。罗坪村委于2012年9月至2013年7月间亦没有收到同样的信息。

5、照片,内容:某某餐厅的外部情况。黄*甲主张证明:某某餐厅所处位置相对隐蔽。

6、治保主任坐谈会会议记录,内容:从2011年12月至2013年9月某某派出所每季度均召集各村委治保主任会议。黄*甲主张证明:罗坪村委治保主任没有反映到某某餐厅在无证经营酒吧等信息。

对被告人黄*甲提出的辩解,本院评析如下:张*甲从2010年间开始在某某镇罗坪横村经营某某餐厅及酒吧,到2013年2月开始与他人合股经重新装修后继续在此经营酒吧,均为无证经营,虽然某某餐厅经营不久就已歇业,但张*甲于2012年3月11日晚还因与霍*甲等人在此喝啤酒发生矛盾并报警,某某派出所张*乙等民警到场处警后已将警情登记到警务综合系统,同时在下周一例会上对该警情进行了通报,而被告人黄*甲参会并在会后通过警务综合系统查阅了相关警情,即其自始应当知道某某餐厅歇业后还在经营酒吧。而被告人黄*甲期间身为某某派出所副所长,是挂点罗坪村委的社区(责任区)民警,于2012年9月开始又分管某某派出所辖区治安管理工作,均负有严密掌握社情,及时发现影响社会治安稳定的情报信息,掌握辖区内特种行业、公共复杂场所的情况信息,发现问题、督促整改,对辖区内的治安问题特别是有可能发展为治安热点的,及时组织民警进行查处等职责,但其在自掌握到某某餐厅还在经营酒吧该特种行业的情况信息后,没有对此进行过检查并及时组织民警进行查处,是严重不负责,不履行职责的行为。该行为是导致张*甲非法经营酒吧,谭**、李**、张*甲、邓**、陈**等人在酒吧实施容留他人吸毒等犯罪的原因。而张*甲等人在酒吧实施容留他人吸毒犯罪,又是导致罗*甲于2013年7月18日3时许在此吸毒后跳楼身亡的原因。故被告人黄*甲以上不履行职责的行为,与罗*甲吸毒后跳楼身亡之间存在刑法上的因果关系。被告人黄*甲身为国家工作人员,严重不负责,不履行职责,造成1人死亡,已致使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其行为符合玩忽职守罪的构成要件。其提出辩解不成立,不予采纳。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甲身为国家工作人员,严重不负责,不履行职责,造成1人死亡,已致使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其行为构成玩忽职守罪。其提出不构成玩忽职守罪的辩解不成立,不予采纳。其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其对行为性质的辩解,不影响坦白的成立,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其犯罪情节轻微,不必科以刑罚,依法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三十七条,最**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渎职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一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人黄*甲犯玩忽职守罪,免予刑事处罚。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四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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