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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梁*玩忽职守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罗定市人民检察院以罗检公诉刑诉(2014)44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梁*犯玩忽职守罪,于2014年12月2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罗定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熊*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及其辩护人朱*、被告人梁*及其辩护人邱**均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罗定市人民检察院指控:罗定市交通运输局是罗定市人民政府的工作部门。罗定市交通运输局运输管理股是罗定市交通运输局的内设机构,负责监督、管理、调控交通运输市场;负责道路交通运输业的行业管理;负责道路运输安全生产管理等职责。

粤WN1466号大型普通客车是原属董某某所有并挂靠罗定市**展有限公司的客运车辆,经营罗定至东莞客运班线。2014年1月8日,粤WN1466号大型普通客车实际控制人董某某为进行车辆更新,通过车辆挂靠的罗定市**展有限公司将上述车辆转让并过户给陈*,行驶证的使用性质变更为营转非。2014年1月9日,罗定市**展有限公司到罗定市交通运输局运输管理股申请办理粤WN1466号大型普通客车的注销营运资格手续。

在办理粤WN1466号大型普通客车的注销营运资格手续过程中,被告人梁*作为罗定市交通运输局运输管理股的承办人员,被告人王*作为罗定市交通运输局运输管理股股长,严重不负责任,既未核查该车并未清除从事客运准入规定所要求的营运标识的情况,亦未督促有关单位和人员予以清除营运标识,就为该车办理相关注销手续。被告人王*明知道路运输经营以及道路运输相关业务经营许可决定,经营许可范围变更、许可事项变更等事项属于应及时主动告知罗定市交通运输局综合行政执法局的事项,但其工作严重不负责任,既未组织有关人员学习、落实相关文件规定,也未按相关规定开展相关工作,致使涉案车辆脱离有效监管。

陈*购得上述车辆后,未清除车身上的原有营运标识,并聘请司乘人员赖*等人,在2014年1月至9月期间,利用该车多次从事非法营运。2014年9月8日,赖*驾驶粤WN1466号大型普通客车从事广州至罗定的非法营运途中,行驶至G80广昆高速公路肇庆辖区46km+200m处,发生致7人死亡的重大道路交通事故。经肇庆市公安局交警支队认定:驾驶人赖*负该事故的主要责任,车上乘客不承担事故责任。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王*、梁*身为在国家机关中依法从事公务的人员,工作过程中严重不负责任,不认真履行职责,致使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均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玩忽职守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请依法判处。

一审答辩情况

被告人王*辩解称:其对指控的事实无异议,其行为违法的程度轻微,是否构成犯罪由法院依法认定。被告人王*的辩护人提出以下辩护意见:1、被告人王*在办理营运车辆注销手续过程中已依照法定程序对相关资料进行了审核、报批,履行了法定工作职责。对于在注销审核中是否需要办理清除营运标识及是否需要书面信息告知执法机构的问题,法律、法规、规章、文件均未作明确规定,内部也没有明确的工作指引,因此被告人在工作中失职的行为主要是客观原因所致,其情节轻微。2、涉案车辆发生交通事故并造成重大损失是多种环节、多种原因造成,其直接原因是肇事车辆驾驶人及车主违法违章所致,间接原因是多个行政监管部门工作存在一定程度的监管失职,被告人王*的玩忽职守只是其中一个责任较轻的因素。综上,被告人王*的行为虽然构成了玩忽职守罪,但属于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建议对其免予刑事处罚。

被告人梁*辩解称:其在办理涉案车辆注销营运手续的时候是按照交通管理部门的有关规定来办理的,由于没有相关的文件规定在办理注销营运手续时需要验车及清除营运标识,因此其也是按照业务惯例来操作,在办理注销手续时不需要核查车辆的外观情况,只对材料进行审查,对符合要求的就提交运输管理审核小组及分管领导进行审批。其行为是否构成犯罪由法院依法认定。被告人梁*的辩护人提出以下辩护意见:粤WN1466号大客车发生交通事故是多方面的原因造成的,而被告人梁*办理该车营运资格注销手续的行为与该车发生交通事故并无直接的因果关系。被告人梁*的行为在主观上属于过失,其在办理粤WN1466号大客车注销营运资格手续时已将注销信息录入了“广东省道路运政管理信息系统”,而综合行政执法局在行政执法信息系统中未能查询到该信息是由于信息系统不完善的原因造成;在涉案车辆发生交通事故前,相关的法律、法规、规章或文件并没有明文规定对营运车辆注销营运资格时必须进验车并审核清除营运标识的流程,且交通运输管理机构内部亦无此要求,因此被告人梁*才没有主动要求清除营运标识。综上,被告人梁*并不存在对工作严重不负责、不认真履行职责的故意,其过失是由于相关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不明确、工作指引模糊的客观原因所致,其行为虽然构成了玩忽职守罪,但属于情节显著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建议对被告人梁*免予刑事处罚。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罗定市交通运输局是罗定市人民政府的工作部门。罗定市交通运输局运输管理股是罗定市交通运输局的内设机构,负责监督、管理、调控交通运输市场;负责道路交通运输业的行业管理;负责道路运输安全生产管理等职责。被告人王*于2002年8月28日至2014年2月18日担任罗定市交通运输局运输管理股股长,负责运输管理股的全面工作;被告人梁*于2007年11月6日至2014年2月18日在交通运输管理股工作,担任运输管理总站副站长,负责客运管理方面的工作。

2014年1月8日,粤WN1466号大型普通客车实际控制人董某某为进行车辆更新,通过车辆挂靠的罗定市**展有限公司将上述车辆转让并过户给陈*,行驶证的使用性质变更为营转非。2014年1月9日,罗定市**展有限公司到罗定市交通运输局运输管理股申请办理粤WN1466号大型普通客车的注销营运资格手续。在办理该车注销营运资格手续的过程中,被告人梁*作为罗定市交通运输局运输管理股的承办人员,未对该车进行核查,在该车并未清除营运标识的情况下仍为该车办理相关注销手续,在办理了注销手续后,亦未将相关注销信息及时、主动告知罗定市交通运输局综合行政执法局,致使该车脱离有效监管。被告人王*明知《云浮市交通综合行政执法机构与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业务协作办法(试行)》有相关规定,对道路运输经营以及道路运输相关业务经营许可决定,经营许可范围变更、许可事项变更等事项应及时主动告知罗定市交通运输局综合行政执法局,但其既未组织运输管理股的人员学习、落实上述文件的规定,在工作中亦未督促运输管理股的人员按该文件的规定开展工作,致使相关事项未能及时告知综合行政执法局。后陈*利用粤WN1466号大客车进行非法营运。2014年9月8日该车在非法营运途中发生致7人死亡的重大道路交通事故。经交警部门认定,该车的驾驶人赖*负该事故的主要责任。

以上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并经庭审质证,查明属实的下列证据予以证明:

一、被告人供述与辩解

(一)被告人王*供述,证明其从2001年起在罗定市交通局(现为交通运输局)交通运输管理股担任股长,直至2014年2月份调至罗定市交通局法规监督股任股长。其所在的交通局运输管理股主要负责道路运输日常管理事务和行政许可工作,受理客运车辆的更新申请和营运资格注销申请均属于运输管理股的业务范围。粤WN1466号大客车的车辆更新和注销营运资格手续是由黄*春受理,梁*初审,之后提交审核小组审核,其在审核小组审核时也有签名,最后由分管领导王*芬审批。当时企业提交了机动车登记证、交易发票等资料,由于办理客运车辆注销营运资格时没有验车的环节,所以其没有要求清除该车的营运标识。车辆更新和营运资格注销等事项其运管股均没有主动告知过执法局,因为这些事项可以在“广东省道路运政管理信息系统”查询,执法局也可以直接向运管股查询。其阅过《云浮市交通综合行政执法机构与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业务协作办法(试行)》这一文件,但没有在运输管理股传阅该文件。

(二)被告人梁*的供述与辩解,证明其于2001年至2014年在罗定市交通运输局运输管理股工作,交管总站是交通运输局的下属事业单位,2007年起其担任交管总站副站长并负责客运管理方面的工作。客运车辆注销营运资格是由运输管理股负责的,先由客运公司向运输管理股提出申请并提交机动车登记证书、二手车交易税票、机动车行驶证复印件,同时运输管理股要收回道路运输证,后由其在内部审批表上出具受理意见并签名,再将上述资料和内部审批表交给审核小组审核,最后由分管领导审核。纸质手续办完后再将相关信息在广东省运政管理信息系统上进行登记录入等操作,然后打印营运车辆注销通知书发给车辆原属的客运公司。粤WN1466号大客车的车辆更新和营运资格注销手续都是其经手办理的,其审查了客运公司提交的资料认为符合注销营运资格的条件后便按工作流程办理。由于法律法规和文件只规定了营运车辆准入时要对车辆进行验车,而对注销营运资格退出营运市场则没有规定验车这个环节,所以其没有要求车主或客运公司将该车开过来验车,也没有要求清除车身上原有的营运标识,至于车主及客运公司是否自行清除原有的营运标识其不清楚。在办理了该车的营运资格注销手续后,其没有告知综合行政执法局,但相关信息已在广东省运政管理信息系统上录入。

二、证人证言

(一)证人王*某的证言,证明其于2005年起在罗定市交通运输局工作,2012年至2014年2月负责分管运输管理的工作。运输管理股的股长是王*,负责该股全面工作,交管总站副站长梁*负责客车运输管理业务。粤WN1466号大客车于2014年1月份办理了注销营运资格手续,在其分管运输管理股期间没有收到过该车的投诉信息,该车于2014年9月8日发生重大交通事故后,云浮市交通局就下发了一份关于运输管理股和行政执法局互通信息的文件。

(二)证人温某某的证言,证明其从2014年3月份开始分管罗定市交通局运输管理股的工作,在分管期间没有收到过对粤WN1466号大客车非法营运方面的投诉。运输管理股有专门的业务操作系统,但该系统与执法局的系统不是互通的,两个部门之间平时是根据各自工作的需要相互向对方查询相关信息,运管股也没有指定专门的人员与执法局进行业务联系。

(三)证人张某某、黄**、黄*乙的证言,证明由于没有法律法规或文件的明确规定,运输管理股在办理车辆营运资格注销手续时并不要求对相关车辆进行审查、验车,在办理了注销手续后相关信息在广东省道路运输管理信息系统录入,不需要主动告知综合行政执法局,也没有专门的人员与综合行政执法局进行协调衔接。直至2014年9月8日发生了重大交通事故后,云浮市交通运输局才下发了一份通知文件,明确要求交通运输管理部门要监督车辆原所属企业清除已注销的营运车辆所有与原客运线路经营有关的标识。

(四)证人陈*的证言,证明其于2014年1月份得知粤WN1466号大客车要退出营运市场,便向董某某购买了该车,并聘请了赖*等司乘人员,自己进行经营。该车属营转非车辆,营运证和标志牌均已被收回,但其没有改变该车原来的颜色和标识,车身上仍保留了“罗定市**展有限公司、人数、投诉电话”等字样。2014年9月8日,赖*驾驶该车从广州载客回罗定的途中,在广昆高速肇庆高要路段发生了一起7死18伤的交通事故。

(五)证人董某某、梁某某的证言,证明粤WN1466号大客车原由其所经营,后由于车辆更新便将该车卖给陈*并办理了“营转非”手续和过户手续。

(六)证人赖*、唐某某的证言,证明其二人受陈*聘请在粤WN1466号大客车做司乘人员,2014年9月8日该车在广昆高速肇庆路段发生了致7人死亡、多人受伤的交通事故。

(七)证人赖*、胡某某、周*的证言,证明粤WN1466号大客车原属其罗定市**展有限公司,由董某某承包经营。2014年1月6日该车转让给陈*,并办理了“营转非”手续和车辆过户手续。2014年1月8日,其公司人员到罗定市交通运输局交通运输管理股办理了该车营运资格注销的手续。

(八)证人陈某某、罗某某、梁某某、招*、郭某某、李*、陈**的证言,证明罗定市交通运输局综合执法局在执法过程中,没有查处过粤WN1466号大客车,也没有接到有关该车的投诉。综合执法局对于辖区内的客运车辆信息主要是通过广东省交通综合行政执法信息系统进行查询,运输管理股平时没有将车辆的相关许可、变更等事项主动告知过综合执法局。

(九)证人黎某某、叶某某的证言,证明粤WN1466号大客车于2014年9月8日发生交通事故的事实。

三、书证

(一)罗定市交通运输局出具的《证明》、罗定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提供的档案材料,证明被告人王*、梁*的身份情况及职务任免情况,其中被告人王*于2002年8月28日至2014年2月18日担任罗定市交通运输局运输管理股股长,被告人梁*于2007年11月6日至2014年2月18日担任交通运输管理总站副站长,二被告人均属事业编制人员。

(二)罗府办(2010)148号罗定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文件、罗**(1998)17号罗定**委员会文件等相关文件,证明罗定市交通运输管理局及其内设机构的职责,其中运输管理股负责交通运输业的行业管理等职责。

(三)云交运(2012)154号云浮市交通运输局文件及文件呈批传阅笺,证明云浮市交通运输局于2012年6月25日下发《云浮市交通综合行政执法机构与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业务协作办法(试行)》,对加强交通综合行政执法机构与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业务的协作提出了相关指引和要求,其中包括建立告知制度,管理机构应将经营许可范围变更、许可事项变更等信息告知执法机构,告知途径包括利用“广东省道路运政管理信息系统”或书面、传真等方式。被告人王*在该文件传阅笺上签名。

(四)更新车辆申请、转让申请、转让协议、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注册登记机动车信息、行驶证复印件等材料,证明粤WN1466号大客车原所有人为罗定市**展有限公司,由董某某承包经营,2014年1月6日该车转让并过户至陈*名下,车辆使用性质变更为“营转非”。

(五)营运车辆注销申请表、交通行政许可受理通知书、内部审批表、广东营运车辆注销通知书等材料,证明罗定市**展有限公司于2014年1月9日到罗定市交通运输局运输管理股申请办理粤WN1466号大型普通客车的注销营运资格手续,罗定市交通运输局运输管理股于2014年1月10日向罗定市**展有限公司发出营运车辆注销通知。

(六)罗定市交通运输局综合行政执法局出具的《情况说明》及广东省交通综合行政执法信息系统截图,证明罗定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在2014年期间没有收到关于粤WN1466号客车从事非法营运的投诉反映。2014年10月27日,经在广东省交通综合行政执法信息系统上查询,该车仍显示为“营运”状态。

(七)粤WN1466号大客车的外观照片,证明该车在注销了营运资格后没有拆除车身上的营运标识。

(八)户籍资料,证明二被告人的户籍情况。

(九)到案说明,证明被告人王*、梁*于2014年11月18日被罗定市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

四、交通事故相关照片、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复核结论、法医学尸体检验意见书,证明粤WN1466号大客车在肇庆辖区G80广昆高速46km+200m处发生致7人死亡、18人受伤的交通事故,粤WN1466号大客车驾驶人赖*负该事故的主要责任。

被告人王*的辩护人提交了肇府函(2014)377号《肇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对广昆高速肇庆段“9.8”较大道路交通事故调查报告的批复》,证明该事故的直接原因是驾驶人造成,间接原因是有关部门失职没有履行监管职责,该事故属于多因一果。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梁*均是国家机关中依法从事公务的人员,被告人王*作为罗定市交通局运输管理股股长,在工作过程中未及时组织运输管理股的人员学习、落实相关文件的规定及按规定开展工作,被告人梁*作为业务承办人员,在办理营运车辆注销手续工作的过程中,不认真审核车辆的外观标识清除情况,亦未将相关信息主动告知综合行政执法局,二被告人不正确履行职责,致使涉案车辆在注销营运资格后脱离有效监管,长期非法营运并发生交通事故,造成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其行为均已构成玩忽职守罪。公诉机关指控二被告人犯玩忽职守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鉴于涉案粤WN1466号客车发生交通事故是由于多方面的原因造成,属多因一果,直接原因是车辆驾驶人驾驶不当造成,间接原因有该车车主陈*从事非法营运、交通汽车运输公司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不落实、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开展道路运输管理工作不力、交警部门对机动车登记审查工作不到位等,而被告人王*、梁*的失职行为致使罗定市交通运输局综合行政执法局未能及时获知营转非车辆的信息,从而降低了对涉案车辆的监管效率,其二人的行为只是造成该事故发生的其中一个间接原因,且不是主要原因。考虑到二被告人在工作过程中按业务流程办理了涉案车辆注销营运资格手续并将注销信息录入了广东省道路运政管理信息系统,履行了一定的职责,且其所在的运输管理股与综合行政执法局之间业务协调不力及相关工作指引不足也是造成涉案车辆脱离监管的因素,故二被告人犯罪的情节轻微,可以免予刑事处罚。对二辩护人提出的量刑建议,本院予以采纳。综上,案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第一款、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被告人王*犯玩忽职守罪,免予刑事处罚。

二、被告人梁*犯玩忽职守罪,免予刑事处罚。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广东省**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三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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