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韦*玩忽职守一审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广西壮族自治区鹿寨县人民检察院以鹿检刑诉(2014)32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韦*犯重玩忽职守罪,于2014年9月2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周**担任审判长,人民陪审员翁**、人民陪审员邱**组成合议庭,于2014年12月24日、2015年1月29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期间本院决定延期两次。鹿寨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郭**、代理检察员覃**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韦*及其辩护人周**、付**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经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广西壮族自治区鹿寨县人民检察院指控:

1、2010年7月,根据广西**农业厅等六部门联合下发的《关于做好2010年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阳光工程实施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2010年通知》),鹿寨县2010年阳光工程培训任务数为1500人,补助标准为388元/人。任务下达后,鹿**业局认定柳**广校、柳州市**培训中心和广西农**鹿寨分校(以下简称鹿**广校)为培训基地,同时确定鹿**广校的培训任务是200人,并由鹿寨县阳光办与县农广校于2010年7月30日签订培训协议,同日由县农广校与鹿寨县**限公司(以下简称金**公司)签订阳光工程培训协议。《2010年通知》第三点明确规定“每期培训一般不少于7天”,但在实际培训中,金**公司任意缩短培训时间,举办的培训班为应付式办班,开办培训班仅为一、二天,有些工人仅上过一两天的理论课甚至没有上过课,培训时间严重缩水,远达没有达到“培训时间不少于7天”的要求。同时金**公司在制作台帐时采取虚报培训人员名单,利用已经从该公司辞职工人、未进入该公司务工人员登记的个人信息以及该厂股东及管理人员信息进行登记并假冒签名等手段建立虚假台帐,且注明培训时间是15天。

《2010年通知》第三点第(三)项规定:“实行三堂课制度各县(市、区)阳光办要建立三堂课制度,上好开班第一堂课,抓好中间抽查一堂课,参加结班考试课,强化对培训情况的全程跟踪监督”;第三点第(八)项规定:“各县(市、区)阳光办要在上好三堂课的基础上,组成检查验收组(原则上不少于3人),对各培训班次进行逐班检查验收。检查验收主要通过检查培训档案、核实培训台帐、走访或电话访问培训学员等方式进行,其中走访或电话访问的人数比例原则上不低于学员总数的10%”。

作为鹿寨**办公室副主任的被告人韦*,没有按照文件要求对辖区内的阳光培训班认真履行监管职责,只是培训开班时基本上都到班检查,培训中途和结班时没有到班检查,过后在没有实际验收的情况下填写验收合格意见交验收组成员签字。之后,在没有真正掌握培训班的实际培训时间和培训质量,也没有按方案要求走访或电话回访学员的情况下,将金**公司举办的应付式培训班予以验收合格,致使国家错误的向金**公司拨付了阳光工程培训补助资金6.2万元。

2、2011年8月,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农业厅、财政厅联合下发的((2011年农村劳动力培训阳光工程项目实施方案》(以下简称《2011年方案》),鹿寨县2011年阳光工程培训任务数为1500人,补助标准为397.83元/人。任务下达后,鹿**业局、财政局认定鹿**广校为培训基地。并由鹿**广校与鹿寨县贵新职业培训学校、鹿寨县**有限公司、柳州**有限公司于2011年8月23日分别签订了阳光工程培训协议。其中贵新职业学校的培训任务是l200人,贵盛茧丝公司与明**司的培训任务数均为l50人。

贵新职业培训学校培训种类为种植业生产服务人员中的病虫专业防治员,在对农民工进行培训过程中,以直接从事农业产业的农民技术培训代替阳光工程中从事农业二、三产业服务业农民工的培训,并在开班培训过程中,没有按照规定建立班委会制度,没有按规定由学员自行选举班长等,培训结束后学员没有进入到农业二、三产等服务行业,办班流于形式。培训期结束后,鹿寨县贵新职业培训学校在县阳光办组织的验收中获得通过,致使国家错误的向鹿寨县贵新职业培训学校拨付了阳光工程培训补助资金46.8万元。而培训的1200人,培训后没有进入非农产业从事服务工作,仍然从事原来的农业生产活动,其从事的农业生产也与农村劳动力培训阳光工程没有关系。开展培训主要是为了收集学员身份信息和学员的签名,用于完善日后需上报县阳光办的书面材料。

2011年9月至11月明大公司与贵**司开展的阳光工程培训如上所列金**公司一样任意缩短培训时间,举办的培训班均为应付式办班,培训时间严重缩水,远没有达到“培训时间不少于7天的要求”。采取虚报培训人员名单,利用已经从该公司辞职工人、未进入该公司务工人员登记的个人信息进行登记并假冒签名等手段建立虚假台帐,且注明培时间是15天。

作为鹿寨**办公室副主任的被告人韦*,没有按照文件要求对辖区内的阳光培训班认真履行监管职责,在没有真正掌握培训班的实际培训时间和培训质量的情况下,将贵新职业培训学校、明大公司与贵**司举办的应付式培训班准备验收合格意见书交验收组验收合格,致使国家错误的向贵新职业培训学校拨付了阳光工程培训补助资金46.8万元、向**公司拨付了阳光工程培训补助资金5.955万元,向贵**司拨付了阳光工程培训补助资金5.955万元。

3、2012年7月,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农业厅、财政厅联合下发的《2012年全区农村劳动力培训阳光工程项目实施方案》(以下简称《2012年方案》),鹿寨县2012年阳光工程培训任务数为l400人,补助标准为农业职业技能培训600元/人,农业专项技术培训l00元/人。任务下达后,鹿**业局于2012年7月25日认定鹿寨县农业技术推广中心、县水果站、县贵盛茧丝**限公司、县华**责任公司、县大**限公司为鹿寨县2012年农村劳动力培训阳光工程项目培训机构。并由鹿寨县农**工程办公室与上列培训机构于2012年9月19日分别签订了阳光工程培训协议。其中贵**公司的培训任务是300人,县华顺**公司与县大**限公司的培训任务数均为200人。培训协议明确规定“培训时间不少于4天”,《2012年通知》第三点(一)项明确规定“每期培训一般累计约4天”,但在实际培训中,上述培训机构任意缩短培训时间,举办的培训班为应付式办班,开办培训班仅为一、二天,有些工人仅上过一两天的理论课甚至没有上过课,培训时间严重缩水,远没有达到“一般累计约4天”的要求。同时上述培训机构在制作台帐时均采取虚报培训人员名单,利用已经从该公司辞职工人、未进入该公司务工人员登记的个人信息进行登记并假冒签名等手段建立虚假台帐,且注明培时间是15天。

作为鹿寨**办公室副主任的被告人韦*,没有按照文件要求对辖区内的阳光培训班认真履行监管职责,在没有真正掌握培训班的实际培训时间和培训质量的情况下,将贵**公司、县华**责任公司与县大**限公司举办的应付式培训班准备验收合格意见书验收组验收合格,致使国家错误的向贵**公司拨付了阳光工程培训补助资金18万元、向县华**责任公司拨付了阳光工程培训补助资金12万元,向县大**限公司拨付了阳光工程培训补助资金12万元。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韦*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在农村劳动力培训阳光工程过程中,不正确履行职责,没有按照规定对辖区内的阳光工程培训工作认真履行监管责任,致使国家错误的向鹿寨**公司、贵**公司等培训机构不服了阳光工程培训补助资金共计106.91万元,国家专项资金遭受重大损失。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之规定,为应当以玩忽职守罪追究刑事责任,提请本院依法判处。

被告人韦*对检察院指控的部分事实有异义,对罪名无异议,其认为:

一、2010年的培训起诉书指控的部分事实错误:1、2010年的培训是理论与实践相结合,不存在缩短培训时间;2、已认真的落实“三堂课”制度,并且有相关的照片及记录;3、当年的培训是由阳光工程验收小组验收合格后才将培训费用拨付给培训单位。4、已回访学员,并做有回访记录。

二、2011年的培训起诉书指控的部分事实错误:1、培训内容是严格按照《农作物病虫害专业化防治从业人员培训规范》的要求培训;2、班委制度已落实,经询问学员后由村干担当;3、根据(2011)58号文件的精神,阳光培训已不再强调转移就业。

三、2012年的培训起诉书指控的部分事实错误:2012年已不再具体的负责阳光工程培训工作,只是配合领导进行上传下达的工作。

一审答辩情况

被告人韦*的辩护人付**认为:一、被告人没有玩忽职守的行为;二、被告人的行为与公诉机关所指控的损害结果之间不具有刑法上的因果关系;三、本案中证据不足以证明国家所受到《起诉书》所指控的财产损失;四,本案起诉书认定的部分事实错误。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

一、关于2010年开展阳光工程培训情况

2010年7月,根据广西**农业厅等六部门联合下发的《关于做好2010年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阳光工程实施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2010年通知》),鹿寨县2010年阳光工程培训任务数为1500人,补助标准为388元/人。任务下达后,鹿**业局认定柳**广校、柳州市**培训中心和广西农**鹿寨分校(以下简称鹿**广校)为培训基地,同时确定鹿**广校的培训任务是200人,并由鹿寨县阳光办与县农广校于2010年7月30日签订培训协议,同日由县农广校与鹿寨县**限公司(以下简称金**公司)签订阳光工程培训协议,由鹿寨县金**公司负责培训。《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财政补助资金管理办法》中规定,培训要以市场需求为导向,以转移到非农业产业就业为目标,培训机构应保证培训农民充分转移就业,充分转移就业条件;转移就业率应达到80%以上,用人单位与农民签订的劳务合同期限应不低于3个月。同时还规定培训补助资金只对农村劳动力就业前的培训给予补助,在岗的补助不在本办法之内。《2010年通知》明确规定培训单位法人对台账的真实性负责,阳光办领导和主抓工作的同志对台账的真实性负第一监管责任。金**公司在制作台帐时采取虚报培训人员名单,利用已经从该公司辞职工人、未进入该公司务工人员登记的个人信息以及该厂股东及管理人员信息进行登记并假冒签名等手段建立虚假台帐。

鹿寨**办公室主抓阳光培训工作的被告人韦*没有按照文件要求对辖区内的阳光培训班认真履行监管职责,在没有认真核对培训企业所提交的培训台账的真实性的情况下填写验收合格意见交验收组成员签字。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

1、书证

⑴财农(2005)18号《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财政补助资金管理办法》,证实培训机构应保证受培训农民充分转移就业,充分转移就业应满足如下条件:转移就业效率应达80%以上,用人单位与农民签订的劳务合同期限应不低于3个月;培训补助资金只对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前的培训给予补助,在岗培训的补助不在本办法之内。

⑵2010年桂农业发(2010)50号农业厅、财政厅等六厅下发的《关于做好2010年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阳光工程实施工作的通知》,证实2010年广西农业厅下发文件开展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阳光工程项目的相关规定。

⑶《鹿寨县2010年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阳光工程项目实施方案》,证实鹿寨县实施阳光工程项目的相关规定,其中明确规定培训单位法人对台账的真实性负责,县阳光办和主抓工作的同志对台账真实性负第一监管责任。

⑷《鹿寨县2010年阳光工程培训基地申报表》、《鹿寨县农业局阳光工程培训基地的通知》,证实鹿**广校申报成为鹿寨县阳光工程培训基地。

⑸《鹿寨县2010年农村劳动力转移阳光工程培训协议》证实广西农**鹿寨分校与鹿寨县农业局签订阳光工程培训协议。

⑹《关于联合开展2010阳光工程培训协议》,证实广西农**鹿寨分校与广西鹿寨**责任公司签订培训,双方约定培训机构完成全年培训,经县阳光办检查验收合格后,财政补助资金划到培训企业账户。

⑺鹿**广校2010年阳光工程项目验收意见、验收报告、补助资金汇总表、验收组名单、2010年鹿寨县**责任公司阳光工程培训费入账凭证、拨款凭证,证实2010年阳光工程培训经过验收组的验收,并且鹿寨县财政局向培训企业拨付培训经费。

⑻农村劳动力转移阳光工程培训台账(金达珑),证实参加培训的人员金**公司的法人代表刘*及其爱人张*。

⑼《鹿寨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鹿寨县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阳光工程领导小组的通知》,证实韦*在鹿寨**领导小组下设的办公室中任办公室副主任。

2、证人证言

(1)吴某证言,证实阳光工程由阳光办负责组织实施,工作由县农广校负责具体工作。农广校是农业局的二层机构。平时的工作由韦负责,认为如对资金管理无新文件,则2005年的那个文件总有效……对拟进入和新进入农产品企业就业的农民的时间长短很难判断,只要具备农民身份的农民愿意进厂上班都属于阳光培训的对象。验收意见书是韦*写好后交他签字,验收材料都是由韦*负责做。他交待要按实施方案电话回访,至于他们是否按实施方案去做我就不清楚了。

(2)吴某甲证言;证实自己挂名农广校,但基本上不参与阳光办的工作,参与阳光办的教案编制工作、台账。

(3)林*证言;证实其在阳光培训时下乡做司机,开班时让农民签到,在验收时也签字,协助韦*做台账。参加验收贵新职业学校培训的验收与回访工作,按10%的回访。2011年企业的培训他没有参加,对于培训台帐名单有许多不相符的情况他不清楚,这些台帐是韦*收集整理核实的。

(4)吴某乙证言,其证明财政部门主要负责资金拨付及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严格执行培训补助资金管理制度。与农业部门一起派人到班上讲解阳光工程政策、核实学员情况,公布联系电话,发动学员对培训班进行监督,培训结束搞好检查验收工作。阳光工程补助资金由农业部门申请用款,在对培训项目检查验收完以后才拨付资金,由财政部门直接拨付给承担培训项目的部门。

(5)黄*证言,证实自己去监督培训,2011年到过导江、四排、江口乡去监督阳光工程培训,不是天天去,开班或中途或结束去点名查看,还有一些在鹿企业培训的我也去点名,发现企业的培训名单与到场人员不符,我跟企业负责人和农广校的韦*讲这样不行啵。从2010到2012年,鹿寨**有限公司、柳州**公司、鹿寨**丝公司、鹿寨**业公司等企业都承担了阳光工程培训,这些企业培训存在时,我去点名时发现名字与到场参加培训的人员名字不符。阳光工程培训内容、培训对象、人员主要由农业局、阳光办负责,培训什么人员,培训对象是什么我们财政部门不管。补助资金是按培训人数来发放的,我们主要负责培训人数要与申请拨付的补助资金要相符。阳光办的人员也没有跟我讲过如果这些企业是用已经在岗位的员工进行培训,用什么对象来进行阳光工程培训,应由阳光办负责。

(6)刘*证言,其证明公司2012年与农广校签订了一份合同,培训工作由厂长李*去负责,培训的台帐由会计黄*甲做。

(7)李*证言,证实2010年金**公司与农广校签订培训合同,培训时间两三天结束,没选有班主任、班长的,培训结束后没有组织考试,那时办的阳光工程培训与在职员工岗位培训没什么区别,只是按阳光办的要求上一下理论课,我们就做个形式,每个班上一个小时这样的理论课,培训台帐的培训天数是15天,记录不真实,是谁做的不清楚。培训了200人,培训的时候公司与阳光办的人都没有去清点人数,得了62000元补助。

(8)黄*甲证言,证明阳光培训的台帐不是她做的,估计是刘*或者出纳莫*做的,培训学员上的签名是她签的,不是刘*就是莫*叫我补签的,说是凑够人数,我没有参加过什么阳光培训的。

(9)廖*证言,其证明2007年至2009年在该公司上班,2010年没有参加过阳光工程培训,台帐表格上的签名不是其本人的签名。

(10)陈某证言,证明参加过2010年的阳光工程培训,就是参加了1天。

(11)张*证言,其证明没有参加过阳光工程培训。也没有接到过政府部门工作人员的电话回访。

(12)左*证言,证实自己没懂得什么是阳光工程培训,没参加过,2010年台帐上的签名不是她的笔迹。2010年她已不在那上班了。

(13)黄*丙证言,证实自己没懂得什么是阳光工程培训,没参加过,2010年台帐上的签名不是自己的笔迹。2010年自己已不在那上班了。

(14)张*甲证言,女,证实自己没懂得什么是阳光工程培训,没参加过,2010年10月台帐上的签名不是自己的笔迹。2010年自己已不在那上班了。

(15)廖*证言,证实自己没懂得什么是阳光工程培训,没参加过,2010年台帐上的签名不是自己的笔迹。2010年自己已不在那上班了。没接到过政府工作人员的电话回访。

(16)曾某证言,证实自己没懂得什么是阳光工程培训,没参加过,2010年台帐上的签名不是自己的笔迹。2010年8月自己已不在那上班了。没接到过政府工作人员的电话回访。

(17)廖*甲证言,证明听讲过阳光工程农民工培训,2010年台帐上签名不是自己笔迹。

(18)廖*乙证言,证实自己没参加过培训,2010年台帐签名不是自己的笔迹。

二、关于2011年开展阳光工程培训情况

(一)2011年新贵职业培训学校在开展阳光工程培训中直接从事农业产业的农民技术培训代替阳光工程中从事农业二、三产业服务业农民工的培训,并在开班培训过程中,没有按照规定建立班委会制度,没有按规定由学员自行选举班长等,培训结束后学员没有进入到农业二、三产等服务行业,办班流于形式,开展培训主要是为了收集学院身份信息和签名,用于完善上报的书面材料。

1、书证

(1)2011年农办科(2011)3号农**公厅关于做好2011年阳光工程任务申报工作的通知,证实国家开展2011年阳光工程培训工作,其中重点围绕农业产前、产中、产后相关环节岗位操作规范和技术技能要求开展培训工作;病虫专业防治员、农机驾驶操作人员、农产品贮藏、加工和流通企业、休闲农业等涉农企业的技术工人。

(2)农办财(2011)77号《**业部、财**公厅关于做好2010年农村劳动力培训阳光工程项目实施指导意见》的通知,证实其培训内容要求与2010年的基本一致,不同的如培训种植业生产服务人员,农村经纪人、农业创业人员。对涉农人企业从业人员的规定与2010年的一致,只是不再提拟进入和新进入。

(3)农业厅、财政厅《关于印发2011年全区农村劳动力培训阳光工程项目实施方案的通知》桂农业发(2011)58号,其规定的内容与中央的规定一致。

(4)农业厅科技教育处对2011年阳光工程实施方案的说明或者说是解读(提纲),证实农业厅关于阳光工程的指导方向,其中项目名称删除“转移”.两个阶段总结;第一阶段(2004-2008年),工作重点,对拟向非农产业和城镇转移的农村劳动力开展就业前培训;第二阶段(2009年至今),阳光工程启动了转型工作,由单纯外出务工向就地就近转移就业转变,由偏重服务城市发展向注重支撑农村和农村服务业、农产品加工等涉农工业、农村特色二三产业、农民创业和农村带头人等从业人员开展培训.县级农业部门,对培训机构培训台账真实性和培训质量负第一监管责任,各级财政部门负责资金拨付及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严格执行培训补助资金管理制度。鼓励阳光工程培训机构与各类农业技术推广机构……涉农企业开展多种形式的联合培训。

(5)鹿寨县农业局、财政局《关于印发鹿寨县2011年农村劳动力培训阳光工程项目实施方案的通知﹥鹿农字(2011)11号,该实施方案的精神与区文件精神一致,主要开展两大类共两个专业培训,一是种植业生产服务人员,病虫害专业防治员1200人,二是涉农企业从业人员,农产品加工技术工人300人。

(6)鹿**广校2011年阳光工程项目验收意见(新贵)、验收报告(新贵)、201年鹿寨县**限责任公司阳光工程培训费入账凭证、拨款凭证(新贵),证实2011年新贵职校阳光工程培训经过验收组的验收,并且鹿寨县财政局向新贵职校拨付培训经费46.8万元。

(7)农村劳动力转移阳光工程培训台账(新贵),证实参加培训人员的情况。

(8)《鹿寨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鹿寨县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阳光工程领导小组的通知》,证实韦*在鹿寨**领导小组下设的办公室中任办公室副主任。

(9)《关于联合开展2011阳光工程培训协议》,证实广西农**鹿寨分校与鹿寨县**限责任公司签订培训,双方约定培训机构完成全年培训后,广西农**鹿寨分校负责协调有关部门将阳光工程项目培训经费人均397元按文件规定拨付给培训企业。

2、证人证言

(1)卢*证言,证实2011年阳光培训,内容是病虫害防治,贵新与农广校签订有培训协议,去各个村公所、村屯培训,培训7天,1200人,得了46.8万元补贴。*校长拿了一个实施计划给我,要求我按照实施计划的规定来记帐,没要超过这个范围。

(2)刘*证言,证实贵新学校的经营情况。

(3)韦*甲证言,证实天天去听课,一个礼拜得了50块补助,听种桑养蚕、种豆角,施肥打药水。

(4)邓*证言,证实天天去听课,一个礼拜得了50块补助,听种桑养蚕、种豆角,施肥打药水。

(5)邓*甲证言,证实培训7天,有讲水果种植的就去听课,一个礼拜得了50块补助。

(6)徐*证言,证实天天去听课,一个礼拜得了50块补助,听种桑养蚕、种豆角,施肥打药水。时间大约在2011年9月份。

(7)罗*证言,证实不清楚阳光培训,在2011年11月份在小学培训,讲讲种果、种甘蔗内容,其他没讲的。

(8)罗**、龙*、罗**、陶*、龙*、罗**,证言,证实懂得阳光培训,不是很多,在2011年底在小学培训,讲讲种果、种甘蔗内容,其他没讲的。发有教材。上完课一共得50块补助。

(二)2011年9月至11月明大公司开展的阳光工程培训如上所列金**公司一样任意缩短培训时间,举办的培训班均为应付式班,培训时间严重缩水,远没有达到“培训时间不少于7天”的要求。采取虚报培训人员名单,利用已经从该公司辞职工人、未进入该公司务工人员登记的个人信息进行登记并假冒签名等手段建立虚假台帐,且注明培时间是15天。

1、书证

(1)2011年农办科(2011)3号农**公厅关于做好2011年阳光工程任务申报工作的通知,证实国家开展2011年阳光工程培训工作,其中重点围绕农业产前、产中、产后相关环节岗位操作规范和技术技能要求开展培训工作;病虫专业防治员、农机驾驶操作人员、农产品贮藏、加工和流通企业、休闲农业等涉农企业的技术工人。

(2)农办财(2011)77号《**业部、财**公厅关于做好2010年农村劳动力培训阳光工程项目实施指导意见》的通知,证实其培训内容要求与2010年的基本一致,不同的如培训种植业生产服务人员,农村经纪人、农业创业人员。对涉农人企业从业人员的规定与2010年的一致,只是不再提拟进入和新进入。

(3)农业厅、财政厅《关于印发2011年全区农村劳动力培训阳光工程项目实施方案的通知》桂农业发(2011)58号,其规定的内容与中央的规定一致。

(4)农业厅科技教育处对2011年阳光工程实施方案的说明或者说是解读(提纲),证实农业厅关于阳光工程的指导方向,其中项目名称删除“转移”两个阶段总结;第一阶段(2004-2008年),工作重点,对拟向非农产业和城镇转移的农村劳动力开展就业前培训;第二阶段(2009年至今),阳光工程启动了转型工作,由单纯外出务工向就地就近转移就业转变,由偏重服务城市发展向注重支撑农村和农村服务业、农产品加工等涉农工业、农村特色二三产业、农民创业和农村带头人等从业人员开展培训。县级农业部门,对培训机构培训台账真实性和培训质量负第一监管责任,各级财政部门负责资金拨付及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严格执行培训补助资金管理制度。鼓励阳光工程培训机构与各类农业技术推广机构……涉农企业开展多种形式的联合培训。

(5)鹿寨县农业局、财政局《关于印发鹿寨县2011年农村劳动力培训阳光工程项目实施方案的通知》鹿农字(2011)11号,该实施方案的精神与区文件精神一致,主要开展两大类共两个专业培训,一是种植业生产服务人员,病虫害专业防治员1200人,二是涉农企业从业人员,农产品加工技术工人300人。

(6)鹿**广校2011年阳光工程项目验收意见(明大)、验收报告(明大)、2011年鹿寨县**限责任公司阳光工程培训费入账凭证、拨款凭证(明大),证实2011年新贵职校阳光工程培训经过验收组的验收,并且鹿寨县财政局向新贵职校拨付培训经费46.8万元。

(7)农村劳动力转移阳光工程培训台账(明大),证实参加培训人员的情况。

(8)《鹿寨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鹿寨县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阳光工程领导小组的通知》,证实韦*在鹿寨**领导小组下设的办公室中任办公室副主任。

(9)《关于联合开展2011阳光工程培训协议》,证实广西农**鹿寨分校与明**司签订培训,双方约定培训机构完成全年培训后,广西农**鹿寨分校负责协调有关部门将阳光工程项目培训经费人均397元按文件规定拨付给培训企业。

2、证人证言

(1)罗*丙证言,证实2011年台帐不是她的签名,没参加过阳光工程培训。

(2)吴某证言,证实2011年台帐上签名不是她的笔迹,培训了3天,是老板娘梁组织培训的,如果不去就扣工资;2012年的培训签名是她签的,只培训了3天,没有20天的。

(3)韦*乙证言,证实2011年台帐不是她的签名,没参加过阳光工程培训。

(4)蒋*甲证言,证实2011年韦*代表农广校与我代表明大公司签订阳光工程培训协议,就是进行了一次30-40人的集中上课,日常的培训都是操作培训,把以前年初就进来做工而现在不在厂里做工的工人都列在培训台帐上。没有什么班级制度的。培训了150人,得了59550元。

(三)2011年9月至11月,贵**司为了完成阳光培训任务,虚构培训人员、建立虚假的参训人员名单递交鹿寨县阳光办审查,身为阳光工程办公室主抓阳光工程培训的办公室副主任韦*没有认真履行台账监督检查责任,导致国家错误的向贵**司拨付阳光工程培训补助资金5.955万元。

一、书证

(1)2011年农办科(2011)3号农**公厅关于做好2011年阳光工程任务申报工作的通知,证实国家开展2011年阳光工程培训工作,其中重点围绕农业产前、产中、产后相关环节岗位操作规范和技术技能要求开展培训工作;病虫专业防治员、农机驾驶操作人员、农产品贮藏、加工和流通企业、休闲农业等涉农企业的技术工人。

(2)农办财(2011)77号《**业部、财**公厅关于做好2010年农村劳动力培训阳光工程项目实施指导意见》的通知,证实其培训内容要求与2010年的基本一致,不同的如培训种植业生产服务人员,农村经纪人、农业创业人员。对涉农人企业从业人员的规定与2010年的一致,只是不再提拟进入和新进入。

(3)农业厅、财政厅《关于印发2011年全区农村劳动力培训阳光工程项目实施方案的通知》桂农业发(2011)58号,其规定的内容与中央的规定一致。

(4)农业厅科技教育处对2011年阳光工程实施方案的说明或者说是解读(提纲),证实农业厅关于阳光工程的指导方向,其中项目名称删除“转移”.两个阶段总结;第一阶段(2004-2008年),工作重点,对拟向非农产业和城镇转移的农村劳动力开展就业前培训;第二阶段(2009年至今),阳光工程启动了转型工作,由单纯外出务工向就地就近转移就业转变,由偏重服务城市发展向注重支撑农村和农村服务业、农产品加工等涉农工业、农村特色二三产业、农民创业和农村带头人等从业人员开展培训.县级农业部门,对培训机构培训台账真实性和培训质量负第一监管责任,各级财政部门负责资金拨付及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严格执行培训补助资金管理制度。鼓励阳光工程培训机构与各类农业技术推广机构……涉农企业开展多种形式的联合培训。

(5)鹿寨县农业局、财政局《关于印发鹿寨县2011年农村劳动力培训阳光工程项目实施方案的通知﹥鹿农字(2011)11号,该实施方案的精神与区文件精神一致,主要开展两大类共两个专业培训,一是种植业生产服务人员,病虫害专业防治员1200人,二是涉农企业从业人员,农产品加工技术工人300人。

(6)鹿**广校2011年阳光工程项目验收意见(贵**司)、验收报告(贵**司)、201年鹿寨县**限责任公司阳光工程培训费入账凭证、拨款凭证(贵**司),证实2011年贵**司阳光工程培训经过验收组的验收,并且鹿寨县财政局向培训企业拨付培训经费5.955万元。

(7)农村劳动力转移阳光工程培训台账(贵**司),证实参加培训的人员有金**公司的法人代表刘*及其爱人张*。

(8)《鹿寨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鹿寨县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阳光工程领导小组的通知》,证实韦*在鹿寨**领导小组下设的办公室中任办公室副主任。

(9)《关于联合开展2011阳光工程培训协议》,证实广西农**鹿寨分校与鹿寨县**限责任公司签订培训,双方约定培训机构完成全年培训后,广西农**鹿寨分校负责协调有关部门将阳光工程项目培训经费人均397元按文件规定拨付给培训企业。

(10)2011年贵**司培训台账,证实培训人员情况。

2、证人证言

(1)秦*证言,证实2011年去参加过阳光培训,听了三分钟就出来没去上课了,2011年贵盛台帐上的签名不是我的笔迹,无政府人员电话回访。

(2)陆*的证言,证实自己是制作台账的人员,2011年,2012年制作的阳光工程培训台账中有一部分签名是其他人帮签的。

(3)经某证言,证实2011、2012年与阳光办签订培训协议,与平时培训没什么区别,就是按阳光办要求上一下理论课。有相当多的台帐上的人名字经调查无论培训前后都没有在公司务工过,其解释是如收培训后没有在公司务工,也没有办法约束这些人。

三、关于2012年开展阳光工程培训情况

(一)2012年9月至11月,贵**司为了完成阳光培训任务,虚构培训人员、建立虚假的参训人员名单递交鹿寨县阳光办审查,身为阳光工程办公室主抓阳光工程培训的办公室副主任韦*没有认真履行台账监督检查责任,导致国家错误的向贵**司拨付阳光工程培训补助资金18万元。

1、书证

(1)**业部、财**公厅关于印发《2012年农村劳动力培训阳光工程项目实施指导意见》的通知农办财(2012)72号,内容详见自治区对应文件。

(2)农业厅、财政厅《关于印发2012全区农村劳动力培训阳光工程项目实施方案的通知》桂农业发(2012)56号,A、农业职业技能培训,对从事农业产前、产中和产后服务,以及结合农作物病虫害专业化统防统治、农机购置补贴……开展职业技能培训。开展技能培训同时辅助开展以政策、道德、防艾滋病……培训……4天。还有创业培训与农业专项技术培训。B、要发挥农业龙头企业等机构在农民培训中的作用,要注意将农民专业合作社和农业龙头企业产业基地……作为重要的实习实训基地。

(3)农业厅科技教育处对2012年全区阳光工程实施方案的说明(提纲),A、两个明确:明确培训对象,重点培训农业从业人员,如直接从事农业生产的种养大户、科技示范户、生产能手,从事农业产前、产中和产后服务的农民,以及从事农业经营理的农民。明确培训内容,重点培训农业生产及管理、农产品贮藏保鲜、加工、农机维修等技术,以及农村经营管理内容。

(4)鹿寨县农业局、财政局关于印发鹿寨县2012年农村劳动力培训阳光工程项目实施方案的通知,病虫害防治员培训300人,农产品贮藏加工和流通企业技术工人培训由贵盛、华顺、大乐岭培训共700人。农业专项技术培训400人。

(5)鹿寨县农业局、财政局《关于印发鹿寨县2012年农村劳动力培训阳光工程项目实施细则的通知》鹿农字(2012)15号,与之前的方案相对应。

(6)鹿寨县农业局《关于认定鹿寨县2012年农村劳动力培训阳光工程项目培训机构的通知》,认定**推中心、水果站、贵盛茧丝**限公司、县华**责任公司、县大**限公司等单位作为鹿寨县2012年农村劳动力培训阳光工程项目培训机构。

(7)2012年鹿寨县阳光培训机构与培训类别、专业的公告。

(8)鹿寨县2012年阳光工程培训单位申报表,有县农技推中心、贵**丝厂等5单位企业申报培训的表格,与阳光办签订的培训协议。

(9)2012年关于调整鹿寨县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阳光工程领导小组成员的通知。

(10)2012年鹿寨县财政局给贵**司的拨款凭证回单,证实鹿寨县财政局将培训经费划拨给贵**司。

2、证人证言

(1)陆*的证言,证实自己是制作台账的人员,2011年,2012年制作的阳光工程培训台账中有一部分签名是其他人帮签的。

(2)经某证言,证实2011、2012年与阳光办签订培训协议,与平时培训没什么区别,就是按阳光办要求上一下理论课。有相当多的台帐上的人名字经调查无论培训前后都没有在公司务工过,其解释是如收培训后没有在公司务工,也没有办法约束这些人。2011年明大台帐,2012年贵盛台帐上不是其笔迹。没有参加过阳光工程培训。

(3)莫*证言,证实自己没参加过阳光工程培训。

(4)张某丁证言,证实只在厂里上过三天班,没参加过培训,2012台帐签名不是自己的笔迹。

(5)潘**、曾*、周*、朱*的证言,均证实自己没参加过培训,2012台帐签名不是自己的笔迹。

(三)2012年华**贸易公司开展阳光工程培训时任意缩短培训时间,开办培训班仅为一、二天,有些工人仅上过一两天的理论课甚至没有上过课,培训时间严重缩水,远没有达到“一般累计约4天”的要求。并且华**司在制作台帐时均采取虚报培训人员名单,利用已经从该公司辞职工人、未进入该公司务工人员登记的个人信息进行登记并假冒签名等手段建立虚假台。韦*在组织验收过程中没有按照规定认真组织验收,导致验收小组在不了解培训的真实情况下,予以验收合格。致使国家错误的向培训企业拨付12万远阳光工程培训费。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

1、书证

(1)**业部、财**公厅关于印发《2012年农村劳动力培训阳光工程项目实施指导意见》的通知农办财(2012)72号,内容详见自治区对应文件。

(2)农业厅、财政厅《关于印发2012全区农村劳动力培训阳光工程项目实施方案的通知》桂农业发(2012)56号,A、农业职业技能培训,对从事农业产前、产中和产后服务,以及结合农作物病虫害专业化统防统治、农机购置补贴……开展职业技能培训。开展技能培训同时辅助开展以政策、道德、防艾滋病……培训……4天。还有创业培训与农业专项技术培训。B、要发挥农业龙头企业等机构在农民培训中的作用,要注意将农民专业合作社和农业龙头企业产业基地……作为重要的实习实训基地。

(3)农业厅科技教育处对2012年全区阳光工程实施方案的说明(提纲),A、两个明确:明确培训对象,重点培训农业从业人员,如直接从事农业生产的种养大户、科技示范户、生产能手,从事农业产前、产中和产后服务的农民,以及从事农业经营理的农民。明确培训内容,重点培训农业生产及管理、农产品贮藏保鲜、加工、农机维修等技术,以及农村经营管理内容。

(4)鹿寨县农业局、财政局关于印发鹿寨县2012年农村劳动力培训阳光工程项目实施方案的通知,病虫害防治员培训300人,农产品贮藏加工和流通企业技术工人培训由贵盛、华顺、大乐岭培训共700人。农业专项技术培训400人。

(5)鹿寨县农业局、财政局《关于印发鹿寨县2012年农村劳动力培训阳光工程项目实施细则的通知》鹿农字(2012)15号,与之前的方案相对应。

(6)鹿寨县农业局《关于认定鹿寨县2012年农村劳动力培训阳光工程项目培训机构的通知》,认定**推中心、水果站、贵盛茧丝**限公司、县华**责任公司、县大**限公司等单位作为鹿寨县2012年农村劳动力培训阳光工程项目培训机构。

(7)2012年鹿寨县阳光培训机构与培训类别、专业的公告。

(8)鹿寨县2012年阳光工程培训单位申报表,有县农技推中心、贵**丝厂等5单位企业申报培训的表格,与阳光办签订的培训协议。

(9)2012年关于调整鹿寨县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阳光工程领导小组成员的通知。

(10)2012年鹿寨县财政局给华**司的拨款凭证回单,证实鹿寨县财政局将培训经费划拨给贵**司。

(三)第二次开庭过程中,公诉机关撤回韦*对2012年大乐岭茶行开展阳光培训致使国家损失12万元的指控。

本院另查明,2001年6月8日至2012年2月15日,韦*任广西农**鹿寨分校副校长;2012年2月16日至今,任广西农**鹿寨分校校长;2009年11月25日至今,兼任鹿寨县农村**导小组办公室副主任。韦*涉嫌玩忽职守罪一案的犯罪线索,由鹿寨县人民检察院反渎职侵权局于2013年4月对鹿寨县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阳光工程初查中发现,同年5月7日电话通知韦*到鹿寨县人民检察院反渎职侵权局办公室接受调查,其如实供述了玩忽职守的主要犯罪事实;2013年5月22日检察院决定对韦*涉嫌犯玩忽职守罪立案。2014年12月17日,鹿寨县农业局向本院提交了关于给予韦*免于刑事处罚的书面请求。

上述事实,有经庭审质证、认证的证据即鹿寨县人民检察院鹿检反渎立(2013)1号立案决定书、户籍证明、任职文件证明、归案经过、鹿寨县农业局关于给予韦*免于刑事处罚的书面请求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关于起诉书指控2010年被告人韦*在金**公司开展阳光工程培训中没有认真履行监督职责的指控,经查:2010年,金**公司完阳光工程培训任务后,验收小组实地对培训验收,并将培训款项拨付金**公司。公诉机关对此节指控的证据不足,本院不予以支持。

关于起诉书指控的2011年-2012年被告人韦*在培训企业完成培训后,均未认真的履行监督职责,未能检查出培训企业在培训过程中弄虚作假,致使验收小组成员错误的予以验收合格,国家错误拨付培训款项的指控成立。被告人韦*及其辩护人对此节的辩解和辩护意见与本院查明的事实不符,本院不予以采纳。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韦*身为主抓阳光工程培训工作的人员,在2010年至2012年鹿寨县开展阳光工程培训中对培训负有监管义务,2011年至2012年期间开展的阳光工程培训结束后均未能检查出相关的培训企业所做的阳光工程培训台账的虚假成分,导致验收小组错误的予以验收,致使国家财政错误的向相关的培训企业拨付阳光工程培训费88.71万元,其行为已构成玩忽职守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韦*犯玩忽职守罪成立。韦*经电话通知后,自行到侦查机关接受调查,并如实供述自已的犯罪事实,是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告人韦*在开展阳光工程培训工作中虽导致了国家的损失,但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本院决定对其免予刑事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第一款、第三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人韦*犯玩忽职守罪,免予刑事处罚。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柳州**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四份。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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