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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甲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临海市人民检察院以临检公诉刑诉〔2014〕160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甲犯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罪、诈骗罪,于2014年8月2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临海市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毕畅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甲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临海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2年9月中旬,张**、郑*等十余人在临海市杜桥镇西外村的山上开设赌场。被告人张**违反规定,向张**提出愿帮其与派出所疏通关系,获允。2012年9月中旬至10月中旬,张**利用协警职务之便,告知张**不要在赌场附近集中停车以防公安查处、公安人员开警车进入西外村的目的、公安机关查禁赌博活动的宽严程度等信息。期间,张**以向派出所请客送礼为名,分三次向张**索取人民币共计19000元,用于挥霍。2014年2月13日,被告人张**被临海市人民检察院传唤到案,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并向临海市人民检察院退出赃款19000元。

为证实上述事实,公诉机关提供了相应的证据。认为被告人张*甲身为负有协助公安机关查禁犯罪职责的协警,利用职务之便,向犯罪分子通风报信,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并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隐瞒真相骗取犯罪分子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罪、诈骗罪。有坦白情节,提请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四百一十七条、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处罚。

被告人张**对指控的事实没有异议。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12年9月中旬至10月中旬期间,被告人张*甲得知其堂兄弟张*乙等十余人在临海市杜桥镇西外村的山上开设赌场,即向张*乙提出让拿点钱物出来,愿帮其疏通派出所的关系。张*乙等人同意后,分三次送给被告人张*甲人民币共计19000元。被告人张*甲拿到钱后部分用于还账部分挥霍。在此期间,被告人张*甲凭自己的一般常识和向社会公众了解的信息,提醒张*乙不要在赌场附近集中停车以防公安查处、提供公安机关查禁赌博活动的宽严程度及答复张*乙问民警开警车进入西外村的目的等信息。2014年2月13日,被告人张*甲被临海市人民检察院传唤到案,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并向临海市人民检察院退出赃款19000元。

上述事实,有下列经庭审举证、质证的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

1、被告人张**的供述,证明张**在杜**事处的警务室当协警,该警务室有一名正式民警,自己服从该正式民警工作安排,主要工作是参与镇里组织的治安巡防。2012年9月张**知道其堂兄弟张*乙在村里开设赌场,就打电话问张*乙派出所有没有关系;张*乙说没有关系;张**说自己可以帮张*乙找关系。后告诉张*乙要帮其请客,分三次向张*乙要来人民币共19000元,因自己欠别人钱,向张*乙要来的部分钱还帐了,部分钱用掉了,实际没有请客送礼。期间自己帮张*乙三次忙,第一次在2012年9月中秋节前,发现山下有很多车乱停着,凭自己经验判断出可能张*乙在山上开赌场,就打电话给张*乙,告诉其赌博人的车要分散停;另一次也在2012年9月中秋节前,张*乙电话问警车到村里干什么事情,自己正在小店问边上几个女人,知道是民警停在村里问路,去另村处理打架,后其告诉了张*乙;第三次在2012年9月中秋节后,派出所查了好几个赌场,自己在杜桥街上听别人说抓赌严起来,就电话提醒张*乙不要开赌场了,歇一段时间,但张*乙不听,说成本未收回,要继续开。张**在杜**事处的警务室当协警十余年期间,没有参与过抓赌行动。

2、证人张**的证言,证明2012年9月中秋节前,张**与郑*等人在西路山上开赌场,没几天,张*甲打电话说派出所关注张**的赌场了,自己与派出所治安中队的人比较好,给钱帮其摆平,要抓赌就会事先通知;张**与郑*等人商量同意,第一次给了6000元,第二次给8000元,第三次给5000元。后有一次张*甲电话告诉张**说派出所巡逻发现路边车辆停得乱,让其把赌博人的车停隐蔽些;还一次张*甲电话告诉张**说派出所抓赌紧起来,要注意点,自己请过客了,一般是没问题的。赌场被查处时,张**伏在山上,民警走后,张**打电话给张*甲问钞票刚送过,怎么来抓了;张*甲说钞票确实花在治安中队的人身上;后说这次抓赌是所长亲自指挥,没有通知治安中队。有一次张*甲电话告诉张**说派出所要来抓赌,具体什么时间、怎么通知记不清。

3、证人蔡*的证言,证明蔡*与张**、郑*一起开设赌场,张*甲主动打电话给张**,要给派出所送礼,送了三次礼;有一次张**说张*甲电话说派出所有行动,要停一二天;张**还说张*甲消息不及时,有几次差点被抓住。

4、证人沈*的证言,证明2012年9月28日到10月16日被查,沈*经郑*介绍在赌场记账,张**说其堂弟在派出所当协警,与派出所关系好,通过其送钱给派出所的人,送过二笔12000元,沈*把这笔费用记到账里。2012年9月上旬,望风的人说,有警车来了,赌博人就逃了。

5、证人郑*的证言,证明郑*与蔡*、张**一起开设赌场期间,听赌场记账的沈*说,张**拿过二次钱请客送礼,具体多少钱不知道。

6、证人王*的证言,证明办事处的协警受办事处、派出所双重管理,谁有事就叫他们去。

7、证人李*(民警)的证言,证明张*甲名义上是协警,但不同于派出所所招的协警,张*甲是办事处协警,是给办事处打短工,工资办事处发,派出所搞清查行动人员不够,就把这批人叫过来,协助派出所行动。

8、证人金*的证言,证明金*获悉张*乙所开赌场信息,张*甲也向其反应过张*乙开赌场的事;后组织力量带队查处。

9、证人董*的证言,证明办事处巡逻划片分组,张**负责西外村巡逻。

10、证人潘*的证言,证明其帮张*乙赌场望风。知道张*甲与张*乙是堂兄弟。

11、书证户籍证明、接警单、退赃收据、归案经过、临海市公安局协警管理规定,证明本案相关事实。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隐瞒真相的方式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的该罪名成立;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张**构成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罪,经查指控其构成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罪证据不足,主体不符合,该指控不予支持。被告人有坦白情节,予以从轻处罚;有退赃情节酌情从轻处罚,退出的违法所得依法应予没收。根据被告人的犯罪事实、犯罪性质、情节、认罪态度,依法对其适用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被告人张*甲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二、被告人张**退出的违法所得人民币一万九千元依法予以没收,由扣押单位上交国库。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九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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