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上诉人南京安**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杜**、一审被告宦**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肥东县人民法院(2014)肥东民一初字第0335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一审法院于2015年7月17日在该院开庭审理本案时,一审被告宦**正在监狱服刑,宦**未委托代理人参加诉讼,本人客观上亦无法到庭参加诉讼,一审法院缺席审理严重违反法定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安徽省肥东县人民法院(2014)肥东民一初字第03352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安徽省肥东县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南京安**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346元予以退回。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