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上诉人吴**、沃克**有限公司因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均不服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2014)瑶民一初字第0306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2014)瑶民一初字第03069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吴**、沃克**有限公司分别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2160元、3240元均予以退回。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