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林**与周**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林**与被执行人周**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2月26日作出(2014)连民初字第736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据此于2015年4月1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完全履行生效的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现因双方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本案在协议履行期内暂时无法执结,宜延期执行。待发现被执行人未按照和解协议履行义务时,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或本院依职权恢复执行。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连**民法院作出的(2014)连民初字第736号民事判决书第四项,本次执行程序终结。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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