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黄某某与罗某某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本院受理申请执行人黄某某与被执行人罗某某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闽**民法院于2014年12月4日作出的(2014)侯*初字第278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未按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履行偿还义务,申请人于2015年6月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

立案执行后,本院向被执行人罗某某发出执行通知,报告财产令、传票等法律文书,责令被执行人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仍未履行。

本院认为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职权向辖区金融机构,房地产和管理登记部门查询,调查被执行人罗某某名下的财产。但未查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依法将被执行人罗某某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现申请人暂无法提供被执行人的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致本案无法在执限内执行结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一、本院的(2015)侯**第664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

二、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凭本裁定书向本院申请恢复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本院亦可依职权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九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