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洪**与罗**、李**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洪**与被告罗**、李**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洪**于2015年7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洪**因客观原因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并无损害公共和他人利益,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洪**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279元,因以撤诉方式审结,依法减半收取,实收139.5元,由原告洪**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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