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洪**与被告罗**、李**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洪**于2015年7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洪**因客观原因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并无损害公共和他人利益,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洪**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279元,因以撤诉方式审结,依法减半收取,实收139.5元,由原告洪**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一日
林**与张*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何**与翁**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张**与吴**、吴**等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范*与福**儿学校、古*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陈**与杨*、福建省**市电信局等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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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某某与罗某某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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