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张**与吴**、吴**等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诉被告吴**、被告吴**、被告刘**、被告中交第一**有限公司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9月2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是对其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张**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246元,减半收取623元,由原告张**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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