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林**与被告吴**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9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林**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75元由原告林**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六日
吴**与杨**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邹小妹与黄**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黄**与黄**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曾**与李**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林**与刘**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俞**与俞**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孟**与薛**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何**与翁**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张**与吴**、吴**等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范*与福**儿学校、古*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