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执行案例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林**与被告吴**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9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林**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75元由原告林**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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