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黄**与被告黄**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经传票传唤,在规定的时间内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二十四日
梁**与陈*生命权、健康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执行案例
黄**与黄**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俞**与俞**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吴**与杨**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邹小妹与黄**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曾**与李**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