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严**与被告福**有限公司、方**、福**电学校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严**于2015年4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严**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256元,撤诉减半收取1628元,由原告严依铨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一日
梁**与陈*生命权、健康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曾某甲与郑**、郑**等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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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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