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申请人王**与申请人陈**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经台江**解中心调解,于2015年9月1日达成(2015)台民调字第006号调解协议,并于2015年9月1日向本院申请确认调解协议效力。本院受理后依法指定审判员刘**审查此案,现已审查完毕。
本院查明
经审查,申请人所达成的调解协议内容如下:
一、陈**同意王**于本协议完成司法确认后当即一次性赔偿其因遭受人身伤害造成各项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500元(赔偿款已当庭付清)。
二、陈**与王**双方均承诺本协议完成司法确认后即了结纠纷,不就此事再以任何理由、方式向对方提出任何民事主张。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本案中申请人达成的上述调解协议符合法律规定,合法有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四条、第一百九十五条及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再审裁判结果
确认申请人王**与申请人陈**达成的上述调解协议有效。
申请人应当按照调解协议履行义务。一方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本裁定书自即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