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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案例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与被告陈*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张*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88元由原告张*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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