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与被告陈*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张*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88元由原告张*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五日
张**与林宗长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曾某甲与郑**、郑**等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王**、陈**请求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民事裁定书
陈某某诉任某某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林*与林**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梁**与陈*生命权、健康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执行案例
黄**与黄**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张**与郑**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