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曾某甲与郑**、郑**等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曾某甲与被告郑**、郑**、陈**、福州市**心小学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10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郑**、郑**、陈**、福州市**心小学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曾某甲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郑**、郑**、陈**、福州市**心小学的起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曾某甲撤回对被告郑**、郑**、陈**、福州市**心小学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75元,由原告曾某甲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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