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陈**与陈*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陈**与被执行人陈*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2014)鼓民初字第2827号民事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后,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1月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事项:1、要求被执行人给付人民币13622.73元;2、要求被执行人双倍给付迟延期间利息。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于2015年1月6日依法立案执行。

本院认为

本院在执行中,于2015年2月4日向被执行人陈*发出执行通知书,但被执行人未按照执行通知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本院依法向福州**记中心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的房产登记信息;向福州市公安局交巡警支队车辆管理所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的车辆登记信息;通过执行司法查控系统查询,也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存款。因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可供执行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本院于2014年10月15日作出的(2014)鼓民初字第2827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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