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邹**与郭**、郭**等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邹*甲诉被告郭**、郭**、马**、张*、张*甲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中,因被告郭**、郭**、马**对原告的赔付已经履行完毕,原告于2015年8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本案起诉的申请书。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相关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和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邹*甲撤回起诉。

本案诉讼费350元,因原告申请撤诉,诉讼费依规减半收取175元,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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