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周**、郑**、林*、林**、陈**、陈**、陈**、商志光、商志松与被申请人林**、一审被告吕*、陈**、俞**、吴文镇、刘**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再审复查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再审申请人周**、郑**、林*、林**、陈**、陈**、陈**、商志光、商**因与被申请人林**、一审被告吕*、陈**、俞**、吴文镇、刘**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不服福州市连江县人民法院(2014)连民初字第73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再审申请人称/抗诉机关称

再审申请人周**、郑**、林*、林**、陈**、陈**、陈**、商志光、商志松申请再审称:(一)原审判决所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1.被申请人故意隐瞒案件真实情况,误导原审法院对案件事实的调查、认定。根据被申请人林**与一审被告吴**在苔菉**委员会所做的调查笔录内容,被申请人在本次意外事故中受伤的部位是头部,而非其他部位。如果真如被申请人所言,钢索直接打在其胸口,那么又如何造成被申请人疾病证明书上“创作性中型颅脑外伤”的伤情?2.原审判决未查明本案中的因果关系,导致案件基本事实认定不清。被申请人入院记录中明确写有史10余年……”,而“甲亢”病极易引发“甲亢性心脏病”。且在本次意外发生中,被申请人是头部受伤,而非是胸口部位。被申请人主张自己的病情是本次意外所致显然是有疑问的,原审法院应重点查明被申请人的病情与本次意外是否有直接的因果关系。在被申请人提交的(2014)临鉴字第78号鉴定意见书中,仅仅是对二尖瓣前额部分腱索断裂这一病情做出了鉴定,但对该病情的引发原因并没有做出任何鉴定意见。原审法院在审理本案中,也未对该病情与本次意外是否有因果关系做进一步的调查和认定,仅依据单方陈述认定被申请人的病情与其在渔船上作业发生的意外有因果关系,径行作出判决,缺乏相关证据支持,致使本案的基本事实认定不清。3.对于被申请人病情的致病原因应进行司法鉴定,以求查清被申请人病情与其所受外伤是否有因果关系。(二)原审法院违反法定程序,剥夺了当事人的辩论权利。原审法院在送达案件判决书时,违反法律规定:1.在受送达人未下落不明的情形下,未经其他送达方式直接使用公告送达方式。2.原审法院在使用公告送达本案判决书时未在卷宗中记明原因和经过,显然违反法律规定。因原审法院送达违反法律规定,致使申请人事实上未能及时了解案件情况,无法通过提起上诉的方式行使辩论权利。请求撤销(2014)连民初字第736号民事判决,依法再审本案。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一审法院在对再审申请人户籍地址邮寄送达诉讼文书被退回并无法联络再审申请人的情形下采取公告送达方式没有违反法律规定。被申请人林**在参与海洋捕捞生产作业过程中被弹钩砸中头部,造成头部出血、当场昏迷。经南京**总医院救治诊断伤情为“创伤性中型脑外伤;二尖瓣前叶部分腱断裂”。福建南方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根据南京**总医院被申请人林**的出院记录、手术记录及辅助检查报告单将被申请人的伤情鉴定为四级伤残事实清楚。再审申请人关于被申请人二尖瓣前叶部分腱断裂与被申请人所受外伤没有因果关系的主张与事实不符。原一审判决确认被申请人林**因外伤致四级伤残的证据来源合法,内容真实客观,能相互印证。故周**、郑**、林*、林**、陈**、陈**、陈**、商志光、商志松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再审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再审裁判结果

驳回周**、郑**、林*、林**、陈**、陈**、陈**、商志光、商志松的再审申请。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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