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描述
本院在执行张**与涡阳**卫生院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已履行(2014)亳民一终字第00977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2014)亳民一终字第00977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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