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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审申请人林**因与被申请人张**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再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再审申请人林**因与被申请人张**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不服福州市闽清县人民法院(2015)梅*初字第28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一审法院认为

再审申请人林**申请再审称:(一)原审法院对本案的审理未经合法传唤申诉人,也未经开庭审理程序作出本案的判决,明显违反诉讼程序,是错误的判决。(二)被申诉人自行委托福建鼎力司法鉴定中心并依据《劳动能力鉴定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标准作出的十级伤残司法鉴定意见书不能作为本案的判案依据。被申诉人所受伤应依据《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2002)标准进行鉴定。综上,请求撤销闽清县人民法院(2015)民初字第号民事判决书,并改判驳回被申请人张**对申请人的诉讼请求。

再审审查查明,2015年3月12日,张**诉林**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在福建省女子监狱公开审理,再审申请人林**在庭审中未对被申请人张**提供的证据“司法鉴定意见书”提出异议。庭审后,再审申请人林**拒绝在庭审笔录上签字。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再审申请人林**主张原一审法院未经合法传唤,也未经开庭审理与事实不符。另,再审申请人林**在原一审时并未就司法鉴定意见书提出异议,故其在再审审查期间要求对被申请人张**的伤残等级重新作出鉴定,本院不予支持。综上事实,原一审法院判决正确,林**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再审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再审裁判结果

驳回林**的再审申请。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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