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吴**与福州**限公司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吴**诉被告福州**限公司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过程中,原、被告自行达成和解协议,原告吴**于2015年7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裁判结果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向**提出的撤诉申请没有违反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吴**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1228元,因以撤诉方式结案,本院依法减半收取,实收614元,由原告吴**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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