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程**与被告陈**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10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程协凎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人民币350元,减半收取175元,由原告程**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四日
林**与张*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李**与余东铿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黄某某与罗某某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林**与林国标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吴**与福州**限公司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林**与陈**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林**与郑**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林**与周**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林**与吕阳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执行裁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