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陈**与杨*、福建省**市电信局等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陈**与被告杨*、福建省**市电信局、福建**有限公司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中,原告陈**于2015年8月26日以其起诉的福清市电信局主体不适格为由,向本院提出暂时先撤回起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对本案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陈**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14632元,减半按7316收取,由原告陈**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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