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何**与林**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何爱妹与被告林**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7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行使其诉讼权利行为,且该行为不损害他人的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何**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350元,因适用简易程序审结,依法减半收取,实收175元由原告何**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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