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何爱妹与被告林**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7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行使其诉讼权利行为,且该行为不损害他人的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何**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350元,因适用简易程序审结,依法减半收取,实收175元由原告何**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九日
林**与张*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何**与翁**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张**与吴**、吴**等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范*与福**儿学校、古*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陈**与杨*、福建省**市电信局等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李**与余东铿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黄某某与罗某某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程**与陈**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林**与林国标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林**与陈**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执行裁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