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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伪造货币刑罚变更裁定书

审理经过

湖南省**民法院于2010年9月28日作出(2010)长中刑二初字第0116号刑事判决,以犯伪造货币罪,判处李**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法定期限内无上诉、抗诉。2010年10月12日交付执行。2010年12月29日投入湖**山监狱服刑改造。该犯系首犯。

湖南**民法院于2013年5月6日作出(2013)益刑执字第439号刑事裁定,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年,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改为剥夺政治权利十年。执行机关湖南省赤山监狱,以该犯确有悔罪表现,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该犯自上次减刑以来,认罪服法,安心改造,服从管教,深挖犯罪思想根源,深刻认识到自己所犯罪行的危害性;认真遵守监规纪律,全年无任何违规行为发生;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学习,尊重教师,遵守学习纪律,考试成绩较好;在制鞋成型劳动岗位上,生产劳动积极,劳动态度端正,坚守劳动岗位,遵守劳动纪律和安全生产规定,较好完成监狱下达的各项劳动任务。2012年度、2013年度连续两年被评为优秀生产能手。期内共获考核分140分。

上述事实,有罪犯考核奖惩统计台账、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减刑评议书及罪犯评审鉴定表等材料证实。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罪犯李**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服从管教,积极参加劳动,积极参加思想、文化、技术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罪犯李**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刑期至2032年5月5日止),剥夺政治权利十年不变。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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