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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案例

审理经过

福建省**民法院于2011年12月19日作出(2011)漳刑初字第60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余锡通犯伪造货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0元。宣判后,同案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福建**民法院经过二审审理,于2012年6月26日作出(2012)闽刑终字第290号刑事裁定,对其维持原判。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刑期执行至2021年1月3日。

执行机关福建省闽**狱因罪犯余**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于2015年7月27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案进行了审理。龙岩市青草盂地区人民检察院助理检察员林**、吴**,闽**狱民警谢**、罗*出庭履行职务,罪犯余**到庭参加庭审,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罪犯余**在服刑考核期间,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纪律,积极参加政治、文化和技术学习,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二〇一二年七月至二〇一五年五月累计获得达标分十八点四分,二〇一三年、二〇一四年被评为监狱表扬。以上事实有罪犯减刑呈批表、减刑建议书等在卷材料予以证实。此次减刑缴交罚金3000元。

龙岩市青草盂地区人民检察院提请检察意见:罪犯余**的减刑,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但其考核期内入账较高,应执行的罚金数额较大,其执行财产刑不积极,请法院依法作出裁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罪犯余**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提请对该罪犯减刑的建议合法,应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罪犯余锡通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刑期执行至2020年2月3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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