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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犯伪造货币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浙江省**民法院于2000年9月12日作出(2000)温刑初字第208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朱*钏犯伪造货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60000元。在法定期限内没有上诉、抗诉,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在刑罚执行过程中,经浙江**民法院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期限改为九年;经本院3次裁定,减去有期徒刑3年8个月。浙江省第一监狱于2015年7月1日提出假释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7月31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衢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邵**出庭履行职务,浙江省第一监狱指派警官周**出庭履行职务,罪犯朱*钏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认为,罪犯朱**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遵纪守法,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学习和劳动。确有悔改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

罪犯朱**对执行机关的假释建议无异议。

出庭检察员对执行机关提请罪犯朱**假释无异议。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罪犯朱**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能遵纪守法,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学习,成绩优良,积极参加劳动,态度端正,服从分配,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实际已执行刑期十四年九个月。

上述事实,有《罪犯考核、加扣分表》、《罪犯评审鉴定表》、《奖惩审批表》、《审前社会调查评估报告》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罪犯朱**在服刑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且实际执行的刑期已十年以上,没有再犯罪的危险,符合假释条件。执行机关提出相关意见,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第八十三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罪犯朱**准予假释(假释考验期限从假释之日起计算,即自2015年8月6日起至2019年4月8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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