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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伪造货币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河北省定州市人民法院于二〇一二年六月二十七日作出(2012)定刑初字第117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张**犯伪造货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万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

执行机关河北省定州监狱于2015年2月2日,以该犯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书,并于同年7月14日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罪犯张**在服刑期间,于2013年5月17日至2014年10月22日,被评为狱级改造积极分子1次,获计分记功奖励1次、表扬奖励4次,获单项表扬奖励1次。有奖励证书在卷证实。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该犯自服刑以来,能够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罪犯张**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减刑后,刑期自2011年5月31日起至2020年5月30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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