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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犯伪造货币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广州省**民法院于2005年2月28日作出(2005)深中法刑二初字第36号刑事判决,以罪犯徐**犯伪造货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同案他罪犯不服,提出上诉,广东**民法院于2005年6月14日作出(2005)粤高法刑二终字第231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2005年8月23日被投入广东省韶关监狱服刑,2014年6月9日转投入辽宁省瓦房店监狱服刑。2008年2月21日经广东**民法院以(2008)粤高法刑执字第433号刑事裁定,对其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七年;2010年1月28日经广东省**民法院以(2010)韶中法刑执字第1203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2012年5月11日经广东省**民法院以(2012)韶中法刑执字第4360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七年不变。现刑期至2022年8月20日止。

执行机关瓦房店监狱于2015年7月24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予以公示并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执行机关瓦房店监狱、大连市人民检察院刑事执行监督局均派员出庭履行职务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减刑建议称:罪犯徐**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接受改造,劳动积极,遵规守纪,确有悔改表现,向本院提出减刑建议。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该犯入监服刑以来,能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服从管理,接受教育改造。现累计兑现记功6次。上述事实,有罪犯徐**的认罪悔过书、证人证言、改造表现材料、罪犯评审鉴定表、积分表奖表、奖励审批表等材料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罪犯徐**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罪犯徐**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剥夺政治权利七年不变。

(刑期自2008年2月21日起至2021年8月20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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