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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伪造货币罪,购买、出售假币罪,孙某某伪造货币罪,袁*、高自强、许某某、徐*购买假币罪一案二审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锦州**法院审理锦州铁路运输检察院指控被告人赵**伪造货币罪,购买、出售假币罪,被告人孙某某犯伪造货币罪,被告人袁*、高自强、许某某、徐**购买假币罪一案,于2015年6月22日作出(2015)锦铁刑初字第00015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赵**伪造货币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犯出售、购买假币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被告人孙某某犯伪造货币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被告人高自强犯购买假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被告人袁*犯购买假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被告人许某某犯购买假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被告人徐**购买假币罪,判处拘役五个月,缓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宣判后,被告人赵*、孙某某不服,提出上诉。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赵*、孙某某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上诉人赵*、孙某某撤回上诉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且原判决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依照《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准许上诉人赵*、孙某某撤回上诉。

锦州**法院(2015)锦铁刑初字第00015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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