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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犯伪造货币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浙江省**民法院于2003年12月26日作出(2003)温刑初字第258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黄**犯伪造货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交付执行。在刑罚执行过程中,浙江**民法院于2006年6月19日裁定将该犯的刑罚减为有期徒刑二十年,剥夺政治权利期限改为十年;本院于2008年5月13日、2010年5月14日、2012年9月23日裁定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共计四年二个月执行机关浙江省第五监狱于2014年12月23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浙江省金华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罗**出庭履行职务,执行机关浙江省第五监狱指派民警郭**作为提请人出庭执行职务,罪犯黄**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以罪犯黄**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服从管教,积极改造,悔改表现突出为由建议对其减刑,并提供了该犯自2012年5月至2014年9月间的考核情况表和奖惩情况材料等相关证据。

庭审中,罪犯黄**对执行机关出具的减刑建议书所认定的事实、证据均无异议。

出庭检察员认为,根据罪犯黄**在刑罚执行期间的表现,对其提请减刑符合法律和相关规定,提请程序合法,对浙江省第五监狱的提请意见无异议。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罪犯黄**在考核期间,能认罪服法,认真改造,服从管教;遵守监规纪律;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知识学习,到课率达100%,成绩良好;劳动积极肯干,完成各项生产任务。2012年、2013年获监狱年度记功。

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该犯考核情况表、各科考试成绩单及罪犯本人年终总结和管教干部评语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罪犯黄**在服刑期间,悔改表现突出,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罪犯黄**减去有期徒刑一年。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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