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湖南省新化县人民法院于2012年12月14日作出(2011)新法刑初字第509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陈**犯伪造货币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十万元(已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机关湖**底监狱于2015年5月8日提出减刑建议书,建议减刑十一个月,报送本院审理。本院对提出减刑建议的情况进行了公示,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执行机关湖南省娄底监狱以罪犯陈**被新化县公安局提回重审为由撤回对该犯减刑建议的理由,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第十六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执行机关湖南省娄底监狱撤回(2015)娄底监狱减字第192号减刑建议书。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