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广东省汕头市潮南区人民法院于2012年7月25日作出(2012)汕南法刑初字第265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欧**犯伪造货币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
执行机关广东省高明监狱因罪犯欧**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于2015年1月8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罪犯欧**在服刑考核期间,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纪律,积极参加政治、文化和技术学习,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获得嘉奖一次;2014年10月改造积极分子。以上事实有罪犯减刑呈批表、减刑建议书等在卷材料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罪犯欧*明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提请对该罪犯减刑的建议合法,应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罪犯欧**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刑期执行至2018年1月1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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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二月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