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曾**伪造货币罪刑事裁定书(减刑)

审理经过

广东省**民法院于2011年10月20日作出(2011)揭中法刑二初字第16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曾**犯伪造货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因罪犯曾**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本院于2013年12月3日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刑期执行至2020年10月22日。

执行机关广东省梅州监狱因罪犯曾**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于2015年7月6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由审判员何*担任审判长,审判员钟**、代理审判员李**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7月21日公开开庭审理。广东省梅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黄**、邱**;广东**指派监狱干警黄**、钟*出庭履行职务;罪犯曾**到庭受审;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截至2015年5月15日,罪犯曾向葵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纪律,积极参加政治、文化和技术学习,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获得嘉奖20次;2014年3月、9月、2015年3月获得表扬;2014年1月获得记功;2014年9月获得改造积极分子。以上事实有罪犯减刑呈批表、减刑建议书等在卷材料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罪犯曾**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提请对该罪犯减刑的建议合法,应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罪犯曾向葵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刑期执行至2020年1月22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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