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袁**伪造货币罪,袁**持有、使用假币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广东省**民法院于2003年3月18日作出(2003)揭中法刑二初字第10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袁**犯伪造货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十万元;犯持有假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一万元;决定执行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十一万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2005年11月10日,经广东**民法院裁定减为有期徒刑二十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七年。2008年2月3日,经湖南省**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二年,剥夺政治权利十年不变。2011年1月17日、2013年1月22日,经本院两次裁定共减去有期徒刑三年二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七年不变。执行机关湖**底监狱于2015年5月8日提出减刑建议书,建议减刑一年,剥夺政治权利七年不变,报送本院审理。本院对提出减刑建议的情况进行了公示,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湖南省娄底监狱提出,罪犯袁**在执行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湖南省娄底市人民检察院建议对罪犯袁**予以减刑。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罪犯袁**在服刑改造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累计获得奖励114.3分。在审理期间,该犯主动缴纳3000元执行原判财产刑。以上事实,有罪犯认罪悔罪书、罪犯减刑审核表、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考核台账、湖南省财政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罪犯袁**在执行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但该罪犯所犯罪行社会危害性较大,减刑幅度应从严控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罪犯袁**减去有期徒刑十个月(刑期至2019年11月9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七年不变。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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