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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伪造货币罪减刑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广东省**民法院于2007年11月22日作出(2007)汕中法刑二初字第33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吴*永犯伪造货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因罪犯吴*永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广东**民法院于2010年7月8日对其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七年;本院于2012年10月30日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二年一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减为五年。刑期执行至2027年12月7日。

执行机关广东省四会监狱因罪犯吴**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于2015年6月1日提出建议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对该案进行了审理,广东省肇庆市人民检察院依法派员出庭履行法律监督职责,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罪犯吴**在服刑考核期间,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纪律,积极参加政治、文化和技术学习,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获得嘉奖32次;2013年1月获得表扬;2013年1月获得记功;2013年6月获得表扬;2013年6月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2013年12月获得表扬;2014年6月获得表扬;2014年12月获得表扬;2014年12月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2015年2月获得记功,共履行财产刑人民币一千九百元。以上事实有罪犯减刑呈批表、减刑建议书、收据等在卷材料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罪犯吴**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并提供了困难证明证实其经济状况确属困难,监狱提请对该罪犯减刑的建议合法。本院根据该犯的综合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罪犯吴**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十个月(刑期执行至2027年2月7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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