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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民法院于2011年5月31日作出(2011)揭中法刑二初字第2号刑事判决与某某某一案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广东省**民法院于2011年5月31日作出(2011)揭中法刑二初字第2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郭**犯伪造货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十万元(原审已缴纳)。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因罪犯郭**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广东省**民法院于2013年7月26日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刑期执行至2022年3月4日。

执行机关广东省揭阳监狱因罪犯郭培扬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向本院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案进行了开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罪犯郭培扬在服刑考核期间,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纪律,积极参加政治、文化和技术学习,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截止2015年3月2日,共获嘉奖22次;2013年12月,2014年6月、12月均获得监狱表扬;2014年12月被评为监狱改造积极分子。属于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犯罪。以上事实有罪犯减刑呈批表、减刑建议书等在卷材料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罪犯郭**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提请对该罪犯减刑的建议合法,应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罪犯郭培扬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十个月(刑期执行至2021年5月4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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