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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伪造货币罪,刘**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于1999年4月19日作出(1998)娄中刑经初字第8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刘**犯伪造货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财产五万元;犯非法私藏枪支、弹药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财产五万元。宣判后,被告人刘**不服,提出上诉。湖南**民法院于1999年6月10日作出(1999)湘刑二终字第12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2001年11月23日,经湖南**民法院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2004年2月18日,经湖南**民法院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九年。因该罪犯患高血压等病,于2005年1月21日经湖南**理局批准保外就医一年,保外期至2006年1月20日止。2006年10月17日收捕归监。该罪犯保外就医超期八个月二十七天。根据湘监管局发通(2001)141号文件之规定和2007年2月13日湘监管刑复(2007)2号批复决定,对罪犯刘**保外就医超期的部分时间不计入执行刑期,予以延顺刑期二个月,顺延后该犯的刑期执行至2023年4月17日止。2008年3月25日、2013年1月22日,经本院两次裁定共减去有期徒刑三年九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九年不变。执行机关湖**底监狱于2015年5月8日提出减刑建议书,建议减刑一年,剥夺政治权利九年不变,报送本院审理。本院对提出减刑建议的情况进行了公示,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湖南省娄底监狱提出,罪犯刘**在执行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湖南省娄底市人民检察院同意对罪犯刘**提请减刑。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罪犯刘**在服刑改造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累计获得奖励分83.8分。以上事实,有罪犯认罪悔罪书、罪犯减刑审核表、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考核台账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罪犯刘**在服刑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但该犯所犯罪行社会危害性较大,减刑幅度应从严控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罪犯刘**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刑期至2018年8月17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九年不变。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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