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胡**与被告盱眙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及第三人江苏佳**有限公司行政不作为一案,本院于2015年11月11日立案受理。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12月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胡**撤回起诉。
案件审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胡从开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日
尹**与涟水县高沟镇人民政府、涟水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行政合同一审行政裁定书
涟水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与单**、孙**诉执行审查裁定书
唐**与涟水县教育局行政处罚一审行政裁定书
杨*与涟水县涟城镇人民政府、涟水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行政批准一审行政裁定书
涟水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与周**、刘**非诉执行审查裁定书
盱眙县**育委员会与许**、吴**非诉执行审查裁定书
盱眙县**育委员会与单**、葛**非诉执行审查裁定书
盱眙县**育委员会与陆进春、杨**非诉执行审查裁定书
叶**、徐**与涟水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一审行政裁定书
申**与盱眙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行政登记一审行政裁定书